时间:2024-05-28
陈建波,韦国余,张朝轩,赵 莉
(1.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上海 201103;2.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 201103;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 200003)
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相关法规对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人员和计算机追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对部分限制使用农药进行定点经营并实行实名制购买[2]。《条例》实施后,上海市对2009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在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农药属于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农药使用者和市民的安全,为了实现农药经营环节全程可追溯,有效解决农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规定》要求在上海销售的农药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实名制销售制度的推进,能够从根本解决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追溯问题,为农药全流程追溯奠定基础。
1.1 可追溯系统为实施农药销售实名制度的奠定了基础 截至2021年底,上海市共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近730张,涉及920家经营门店。其中,从事一般农药经营的企业有620余家,包含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26家企业;从事国内外贸易批发的企业近300家。根据农药经营许可要求,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全部配备了计算机追溯系统,能够录入农药购销电子台账,基本实现了农药台账的信息化管理,为农药销售实名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1.2 《规定》的实施为销售实名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是《条例》出台后全国首个正式发布并实施的地方性农药管理法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上海市农药经营实行电子台账和销售实名制度。在全国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实名制销售的基础上,上海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将销售实名制扩大到除卫生用农药外的一般农药经营。《规定》明确了农药销售信息应当包括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单位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为全面实行农药销售实名制扫清了制度障碍,提供了法律依据。
1.3 乡村振兴考核清单制度有力地推动销售实名制的落实 《规定》正式实施后,强化农药实名销售正式纳入2021年上海市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清单,提出加强农药管理,实现农药销售实名制全覆盖。要求各涉农区对农药经营者宣贯告知率100%,农药经营者电子台账实施率100%,农药销售电子台账信息完整率(实名制率)≥90%的考核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农药经营实名制销售的落实。
1.4 不断完善的追溯系统为农药销售实名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农药追溯系统由电子台账软件和上海市农资管理信息系统两部分组成。自2018年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以来,计算机追溯系统是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都配备了计算机追溯系统并具有扫描二维码的功能。但是,原有的追溯系统在功能上无法满足一般农药的实名制录入、经营数据实时上报和实名数据判断与统计的需要,迫切需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对电子台账软件应录入的内容和录入方式进行了明确。到2021年2月底,上海市所有使用的电子台账软件完成升级,具备了实名信息录入和台账实时上报,同步对上海市农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升级。
1.5 通过宣传培训增强销售实名制主体责任意识 一是通过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整合各类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多渠道、多角度进行全方位宣传《规定》和农药法律法规,增强了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的责任意识,为本市推进农药实名制销售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和远程技术协助等方式,针对追溯系统安装、操作、使用和数据上报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为追溯系统无障碍使用扫清了技术障碍,为销售实名制的全面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
1.6 农药销售实名制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上海市农资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了农药经营实名制销售数据的实时上报与数据统计分析功能,能够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及时汇总、统计,农药管理与执法人员,无需到门店现场,就能通过后台对经营企业的数据上报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再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和专项检查,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督促和监管,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时效性。
2.1 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2.1.1 农药经营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 上海的农药经营主要有从事零售的村镇门店和进出口贸易两种类别,前者主要面向农业种植户,依靠经验进行用药指导,经营人员的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理论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计算机操作能力较差,再加之不愿做必要的投入,计算机追溯系统设备陈旧落后。后者主要从事贸易批发的企业,多面向国外客户或国内供应商,学历相对较高,素质好,计算机操作能力强,但是多为非农药植保专业,通过56学时培训取得农药经营资格,对农业、农药知识不够了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欠缺,且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素质更难把控。
2.1.2 农药购买者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增强 《规定》只对农药经营者提出了实名制销售的要求,并未对农药购买者需要配合提供实名信息做出明确规定,部分农药购买者不理解、不配合,思想意识上不够重视,仍然按照传统习惯购买农药,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
2.2 追溯系统还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2.2.1 统一电子台账软件规范 企业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官方推荐、第三方或自行开发的软件记录电子台账,导致市场上的软件较多,仅上海就多达11家不同种类的软件在使用。由于开发标准不统一,出发点不一致,在功能、格式、规范性上参差不齐,部分软件还存在功能不全的情况,导致上报的电子台账数据在规范性、准确性方面难以满足要求,对后续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带来了困难,也增加了实名制工作的难度。
2.2.2 还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 现有的信息管理平台虽具备分析数据上报总量、是否上报、实名信息的简单判断等一些基础的功能,还无法进行较复杂的统计与分析,但在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等功能上还比较单一。随着实名制工作的深入推进,对系统的要求更加精细化和智能化,现有的系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需要对系统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升级。
2.3 外贸企业的管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上海从事贸易和批发的企业数量占比近30%。其中外贸企业的客户一般多为国外客户,出口目的地遍布世界各地,针对外国客户实名制需要录入的内容和形式还难以做出统一要求。加之外贸企业人员流动大,业务量不稳定,对于是否正常经营很难判断,导致对这类企业的管理困难,因此,如何对外贸企业的电子台账进行实名制录入和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3.1 强化经营人员继续教育能力 经营人员除了参加56学时培训外,还要针对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人员定期宣讲农药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相关政策,提高经营人员的法律意识;还要根据当地的病虫害发生特点、作物种植区域分布、用药习惯等情况,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讲解各类农药优缺点,传授选药用药经验,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专业理论储备;针对计算机追溯系统的使用问题,应增加现场操作能力的考核。
3.2 统一标准,规范数据录入 上海采取开放包容的市场态度,并不对经营企业选用的软件做任何的限制,鉴于市场上使用的软件,参差不齐,功能各异,并且部分软件存在功能不全或设计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条例》、《办法》以及《规定》的相关要求,制订《农药经营电子台账软件通用要求》,统一格式、统一内容、统一上报接口,从根本上规范电子台账的使用,保证经营台账录入的质量。
3.3 优化和完善农药信息化管理平台 在实名制推进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对农药行业管理的重要性。在经营企业许可证基础信息管理、经营人员管理、台账数据管理等方面相比传统的手段,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应根据需求,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现有功能,开发新功能。针对经营人员在电子台账使用过程中普遍反映的录入内容过多,录入效率偏低的现状,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减少录入内容,提高操作效率。
3.4 打造标准化示范门店 加快标准化示范门店建设步伐,制订《农药经营示范门店建设要求》,选择条件相对较好的经营企业进行试点,从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门店创建模式,以点带面,从整体上逐步提高整个行业的经营水平,开创农药销售实名制的新局面。
3.5 建立激励机制 申请相应的经费,对于电子台账和实名制实施情况较好的企业,颁发“上海市农药经营实名制实施模范门店”牌匾、赠送计算机追溯系统部分设备等,以形式多样的奖励机制,激发农药经营企业的积极性,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农业补贴政策,对实名制实施情况优秀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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