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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互联网经营管理

时间:2024-05-28

付鑫羽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其开放性、全球性、成本低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将生产者和消费者高效链接起来,近年来发展迅猛,很多农药企业开始纷纷从事农药互联网经营,通过网络销售农药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然而在农药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农药假劣产品也在网络上大行其道,通过查询中国法院网、农资网等媒介平台,近年来,网络销售假劣农药案件频发,给众多农户带来巨大损失。例如,2018年建宁县某种子合作社总经理张某通过在淘宝网购买农药“拿敌稳”,不能防治稻瘟病,造成水稻减产或绝产。无独有偶。今年4月份,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一农场主,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农药,卖家自称是某生物科技公司研发的新农药,但使用后发现该农药未发挥药效,给农场主造成巨大损失。农民购买了这些假劣农药产品,一旦被施用在作物上,会对土壤质量、作物安全、生态多样性、环境安全、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同时也会造成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影响农民收益。

1 农药互联网经营的现状

目前农药电商业务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农药电商平台为农民购买物美价廉的农药产品提供便利,为农药企业增加交易机会、降低销售成本、减少库存积压、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将中国农药贸易带入一种新的局面。

1.1 农药互联网经营模式 目前农药互联网经营模式包括第三方大型综合电商平台、专业农资服务平台、企业自建电商网站、企业官网、社交平台微商等多种模式。第三方大型综合电商平台模式即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农药电商业务,这种模式门槛低、投入相对较少、复杂度也不高,不需要太多的电商专业团队来运作,因此这一模式占据了农资电商的半壁江山。专业农资服务平台模式即部分农资服务企业通过建设一个与农业或农资相关的平台来推广农药产品。企业自建电商网站模式即农药生产企业自己搭建一个专门销售农资商品的电商网站或APP。企业官网模式即大多数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企业官网并通过企业官网宣传自己的产品,开展一定程度的农药销售业务。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电商平台监管的加强,越来越多的经营者转向通过社交媒体QQ、微信平台等推销其农药产品。

1.2 农药互联网经营存在的问题

1.2.1 网络销售面广,农民维权困难 现行法律法规,难以确认电子商务平台属地监管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注册地、农药经销商注册地与经营仓储场所在全国各地,可能形成多地农业农村部门交叉监管的真空地带,或者监管责任推诿。而且网络购买农药的最基本的消费者是农民,由于他们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维权意识薄弱,辨别真假能力低,网络经营农药样式的多样性,交易的复杂性,网络的虚拟性,从而使得农民容易被骗,维权更加困难、成本高。

1.2.2 经营假劣问题突出 个别电商平台销售的假冒产品仿制逼真,通常以假冒登记、添加隐性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多种形态存在,大多比较隐蔽极难发现,有时即便专业人员也难以通过肉眼识别,购买者容易上当受骗,而一旦农户使用后发现药害或药效问题则往往时已晚。同时撕毁或破坏标签、销售过期农药、白瓶、刮码擦码等违规农药行为也大大增加了农药监管难度和成本。

1.2.3 经营存在运输风险 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国家邮政局颁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号)将农药列入了禁寄物品,禁止通过寄递的方式运输农药。利用互联网开展农药销售业务,在交付产品时必须利用物流的方式运输农药产品。这就给农药网络经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难度。

1.2.4 农药网络经营线下服务难 农药经营不简单是买卖,更重要的是做好服务,经营者要当好植物医生,对病虫害进行诊断,指导科学用药。目前网络经营农药大多是买卖关系,经营者难以做到向购买人询问、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所购的农药是否适合防治病虫害难以判断,农民难免出现滥用药,用错药。

1.2.5 经营者难以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 农民使用农药后的废弃物,很难收集返回给农药网络经营者,农药废弃物所产生的收集、运输费用由谁承担,废弃物能否得到销毁,这些都是农药网络经营存在的问题。

2 农药互联网经营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药有别于其他一般商品,是物技结合的一种特殊监管类商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使用得当可以防病治虫除草,确保农作物丰收;使用不当,则易产生药害,破坏生态环境,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正是基于农药行业的专业性、特殊性,农药电商的健康发展需要更为全面、专业、系统的监管。

第一,网络经营因销售面广、群体复杂、隐蔽性强、IP地址复杂等特点使农药假冒、伪劣问题突出,大大增加农药监管难度大,使监管成本增高。

第二,农药电商对农业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虽然对常规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已经积累了相关的处理经验,但是针对农药领域的专利侵权还欠缺相应的专业经验和能力,也欠缺配套的具体处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在具体实践中,专利权人针对销售专利侵权相关农药产品的经营者进行投诉时,如果被投诉方提起针对该投诉的相关申诉声称自己不侵权,电商就会难于面临处理。此外,农药行业缺乏行之有效的与第三方平台网站合作的经验,电商缺乏有效的产品审核流程以及对假冒、伪劣、侵权农药产品鉴别能力等都是当前互联网经营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三,《电子商务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虽已出台,但是地方执法部门如何创新机制体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很大问题,例如针对网上侵权及违法行为的证据搜集、认定以及法院采信的证据标准等方面仍缺少监管机制体制和实施监管的有力抓手。另外由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农药电商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基层农业执法部门缺乏监管手段、能力和经验,不熟悉执法流程等,造成对线上销售假劣农药的打击力度不足,监管滞后。

3 加强农药互联网经营的建议

笔者认为,目前互联网经营农药所遇到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实践问题,主要是如何创新机制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和《农药管理条例》。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3.1 做好互联网经营农药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培训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是市场经济主体适应时代发展,经营方式的转变,但生产经营者仍要回归农药经营的本质,做好植保服务,遵守市场秩序。对于互联网经营农药这个新生事物,政府部门应定期开展与电商平台的沟通培训,确保电商平台、平台内农药经营者更加了解农药行业特征、行业趋势、相关法律法规及义务与责任等,要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好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自己的权利,维权手段和方法等,努力营造消费者投诉举报、诉讼维权,政府部门执法监督、有效打击等良好的互动监管氛围,对违规农药互联网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做到“打早、打小、打疼”,为整个农药行业敲响警钟。

3.2 合理设定农药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电商平台作为农药电商的主要载体,监管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农药电商监管的成效。应明确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责任和义务要求,规范产品、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监管部门提供产品最新登记数据或提供数据接口以确保电商平台采用官方标准数据进行平台管理。

3.2.1 电商平台的资质、责任和义务要求 电商平台应具备农药经营资质,具有数据审查、保存、审查农药异常交易行为、定期神秘购买及验证(确保发货及发布产品的一致性、合规性)等业务能力;制定农药产品具体监管细则、提供消费者举报投诉入口、建立执法单位快速对接、协查、农药药害损失快速补偿机制等,并定期对平台内农药经营者培训。

3.2.2 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责任和义务要求 平台内经营者应具备完整工商登记信息、线下实体店、农药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提供技术服务能力、能提供保证金、农药产品的配送资质等能力要求;并将工商登记及农药经营许可证在主要页面进行亮证。同时应承诺不侵权或不销售违规过期产品、发生药害愿积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应费用。

3.2.3 规范产品、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 电商平台针对农药产品信息发布开展四步骤形式及实质审查:第一步对经营者真实性审查,审查其真实身份、实体店信息,经营者应提供相应证照、图片等供审查;第二步对经营者资质审查,如工商登记、农药经营许可证、所经销产品的证照信息等;第三步对产品发布审查:经营者在发布产品时应按照电商平台设置的关键词、关键信息逐一录入,关键信息包括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成分、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经营者信息等,所发布信息与后台数据吻合并通过审核方能成功发布;第四步对已发布产品主动监测,对违规关键词主动防控(如神秘配方、过期产品、刮码、擦码等)、对农药产品越墙发布进行管控、审查产品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合规性、对异常行为监测等。

3.3 构建综合执法监管体系 构建电商平台自我监管、农业及市场行政执法、公安刑事执法的农业电商综合执法监管体系。电商平台应依据《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清晰的平台处罚政策,对违规经营者采取网页或产品移除、冻结或删除账户、扣除积分或不参与检索、扣除保证金等,针对农户损失实行先行赔付机制、累犯者多重处罚并报送执法单位等措施;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执法单位应定期开展针对农药电商的抽查、组织联合执法等专项行动,主动监测并与电商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研判合作,定期发布违法经营者查处名单,并加强对基层执法单位的培训,提高其电商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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