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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受理甜瓜药害举报问题的做法与思考

时间:2024-05-28

胡素媛, 胡建平

(1.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2.榆阳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陕西 榆林 719000)

2014年4月16日,榆阳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接到鱼河镇南沙村7户群众举报材料,反映购买的无标签农药致7个大棚甜瓜药害,直接经济损失30~40万元。接到举报后大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市、区农业局指导下,经组织专家安排甜瓜药害试验得出高度药害后,调解2个经销无标签农药(肥)当事人赔偿7户群众11万元,并依法对2个当事人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圆满解决了这起投诉举报问题。现就榆阳区受理无标签农药(肥)致甜瓜药害的处置,以及处置此类问题的思考谈以下观点,与同行共同商榷。

1 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置

1.1 群众误购无标识农药(肥) 榆阳区鱼河镇南沙村7户群众在防治大棚甜瓜白粉病时,曾从本村合作社农药代售点购买“600一次净”农药,防治效果较好。故再次通过合作社农药代售点向榆阳区镇川镇赵某联系购买前述农药。赵某将没有标签产品送到南沙村合作社农药代售点,并称此产品是以前用的“600一次净”农药的升级版。4月7日南沙村合作社农药代售点将此产品售给本村大棚种植的7户群众。4月8日至10日,群众使用该产品后陆续出现甜瓜落果、死叶等问题。

1.2 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经区农业局批准立案后,4月17日榆阳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行4人,前往问题农药来源地的镇川镇赵某处调查取证。经查,赵某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农药经营门店,销售的无标签农药(肥)存放在本镇河神庙村庙会库房。共查获涉案农药7件22瓶(35瓶/件、100mL/瓶)、“速净”标签若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开展了现场勘验、拍照、抽样取证,调取了相关证据,对涉案农药异地登记保存。同日,对南沙村合作社农药代售点销售人进行了询问笔录。

据赵某讲,其购进“600一次净”农药400瓶,送给南沙村农药代售点85瓶(已售19瓶,当地工商所查扣66瓶)。听到群众反映后,他让供货方给他补寄了产品标签,而且供货方确认邮寄的“速净”标签就是赵某所销售“无标签农药(肥)”的标签。

1.3 送检无果,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为了对“无标签农药(肥)”准确定性,在市、区支(大)队、榆阳区鱼河镇工商所、涉案当事人、投诉举报群众共同参与下,在鱼河镇工商所查扣的66瓶产品中,随机抽样封存3瓶。大队派一名执法人员带样品和赵某、群众代表前往西安送检。送检的两家省级农药质检机构均因该产品标签标注为肥料,没有参照产品而无法进行农药成份检测。鉴于举报材料反映药害造成经济损失较大,也曾试走诉讼程序,但因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权威机构假农药检定证明,故未走司法程序。

1.4 安排药害试验、进行调解处理

1.4.1 安排药害试验 为妥善处理群众举报诉求,在征得7户举报群众和2个涉案当事人同意后,由榆阳区植保植检站邀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5名蔬菜、土肥、植保、农技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分别向7户群众和2个涉案当事人送达了“关于成立甜瓜药(肥)害试验专家组的函”,当事双方未提出疑义。

1.4.2 试验地选择及预收试验费用 试验点选择在榆林现代农业园区内生长正常的大棚甜瓜田,并得到7户举报群众和2个涉案当事人认可。由组织实施的榆阳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向2个涉案当事人每人收取试验费5 000元,向7户群众每户收取试验费1 000元,共预收17 000元,用于购买全天候自动监控、插座、电板、喷雾器、小区挂牌、小区分割带、量桶、温湿度计等设备。

1.4.3 实施药害试验 试验设4个处理,即:A无标签农药(肥)300倍;B无标签农药(肥)500倍;C清水;D对照。随机排列,重复4次,小区面积3.15m2,每小区8株,观察记载时间一周。由专家组制作《田间药(肥)试验操作记录》。

试验由5名专家组成员、榆阳区鱼河镇政府1名工作人员、7户举报群众、2个涉案当事人共同参与,按照试验方案分小区实施,喷施小区用塑料膜隔离。喷施第2天开始,每天上午8:30至9:30在前述人员参与下,专家组成员实地观察记载,填写《田间药(肥)害试验记载表》,详细记录天气情况、棚内气温、湿度、植株性状、叶片性状、花果性状、茎秆等内容。所有观察人员签字确认。

1.4.4 试验结论 依据农业部公告第952号和第1390号公布的农业行业标准《农药田间药害试验准则》NY/T 1464系列标准中药害分级方法,专家组结论是:喷施无标签农药(肥)300倍液和500倍液对芝麻蜜甜瓜药害程度“+++”,为高度药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对作物产量和质量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1.4.5 成功调解处理 《无标识农药(肥)对芝麻蜜甜瓜田间喷施试验报告》分别送达7户群众和2个涉案当事人。经对双方做工作,取得调解处理意愿,达成2个涉案当事人赔偿7户群众11万元(赵某7.7万元,农药代售人3.3万元),双方9人在赔偿协议签字压手印。榆阳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收到赔偿款后,在鱼河镇政府领导见证下全额兑现给7户群众。同时,根据协议退还预收7户群众的试验费3 000元。

1.5 假农药认定 涉案农药标签标注登记:农肥(2013)准字3232号,标签印有防治白粉病、叶斑病、黑星病、炭疽病和锈病等文字,标签下方标注“杀菌剂”字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第六项规定: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农药管理条例》(注: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修订,下同)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㈠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㈡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据此认定为假农药。

1.6 立案处罚涉案当事人 2个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规定,分别给予2个涉案当事人处以没收假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

2 几点思考

2.1 明确职责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委托执法的基础上,应明确农业执法机构、农产品检测机构、技术推广单位各司其职。同时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指导群众正确选购和安全使用农药,掌握农药在农作物上使用后的安全间隔期,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2 及时受理投诉举报,防止证据丢失 近年来,随着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基层执法机构受理投诉举报问题呈上升趋势。这当中既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问题,也有群众使用不当的问题。面对投诉举报,执法机构要第一时间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防止证据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丢失或者造成投诉举报人更大经济损失。特别是要有预防恶性群体上访事件的预案,还要具备灵活处置投诉举报问题的措施。调解处理在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中至关重要,它既能有效降低投诉举报人经济损失,又能在立案查处问题中有了从轻减轻情节,充分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2.3 用好执法设备 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取证过程中,要用好摄(照)像、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设备。对涉案产品抽样取证时,执法机构要会同当事双方共同抽样封存,三方在所抽样品及包装上签字确认后保存。执法人员受理投诉举报,要冷静对待群众过激言论,注重自我约束,防止不当言论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对象录音录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4 避免盲目受理投诉举报

2.4.1 移交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对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建议投诉举报人申请相关权威机构检测检定、价格认证定损,同执法机构先期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文书一并移交公安机关。

2.4.2 法院诉讼 受理假农药投诉举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确定为假农药的,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法条,出据相应证明,建议投诉举报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做到不越权受理投诉举报案件,也不能将本应处理的农业行政案件和问题推给其它部门,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认真做好司法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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