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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涵江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时间:2024-05-30

黄 煌,吴舒渊

(1.莆田市涵江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福建莆田 351111;2.莆田市涵江区畜牧站,福建莆田 35111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设立的机构,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2018 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决定,要求整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现一个部门、一支执法队伍。各地按照中央部署,将原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动物防疫执法职能剥离,统一交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1]。

1 涵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及职责变化

2007 年6 月,设立莆田市涵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股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3 名,原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及兽药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2022 年4 月,根据省、市机构改革要求,“莆田市涵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名为“莆田市涵江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主要职责调整为承担动物卫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养殖环节病死害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负责参与研究动物卫生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工作。从核定的新职能来看,莆田市涵江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

现涵江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共有人员19 名、空编4 名。学历方面,畜牧兽医大专以上学历19 名。畜牧兽医专技人员16 名、工勤人员3 名。官方兽医6名,协检员13 名。

2 动物卫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未有效建立

从机构改革情况看,只把畜牧兽医执法职能转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做到“人随事走、事随编走”。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仅有人员4 名,机构由市执法支队垂直管理。畜牧兽医执法职能并入后,未有效开展,执法力度出现一定程度弱化,出现监管空白点,生猪私宰、逃避检疫现象有所发生。如区动物卫生中心接到生猪私宰举报情况,无执法职能,转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不足、业务不熟。区动物卫生中心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肉品无检疫证明的情况,也无权进行查封暂扣。原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的“以打促检” 的执法与检疫联动机制已不适用,涉及动物卫生监督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2 家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未效建立。

2.2 官方兽医体制仍未健全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明确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1]。由此可见,官方兽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的具体执行者。新时期,动物卫生工作能否高质量开展,首先取决于官方兽医体制的完善建立。从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并未查阅到规定官方兽医应当具备条件的相关正式文件,只从2022 年3 月30 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中对官方兽医的条件、任命程序、培训等进行规定,正式法规并未出台。国家对官方兽医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官方兽医体制仍未健全。

2.3 检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

现阶段动物检疫工作,需涉及畜禽养殖情况、免疫情况、疫病监测情况、运输情况等全面化数据。近年来,我国在畜牧兽医管理方面的信息化工作有较好的起步,建立多个管理系统,如“牧运通”、养殖直联直报系统、动物疫病管理系统、种畜禽管理系统等。各平台填报的内容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各自侧重点。基层分别在畜牧站、动物疫控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各职能部门中进行填报管理,各系统之间目前难以“互联互通”,形成“信息孤岛”,不同信息平台的数据关联性、整体性缺乏,影响数据信息的有效分析、应用。

2.4 检疫手段仍较简单化,缺少实验技术有效支持

目前,基层官方兽医、协检员在实施动物检疫时,主要手段为信息查验、临床征状查看、胴体剖检等。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肉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动物产品无传染病、寄生虫,同时也关注兽药、重金属残留情况。目前,涵江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的实验室检测手段仅有显微镜和一些“瘦肉精” 速测试剂,实验检测能力过于落后。

3 对策

3.1 正确把握理解新《动物防疫法》 赋于的职责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 仅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该职责主要为动物(动物产品)输出前检疫、屠宰检疫、输入检疫、野生动物检疫和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或指派实施补检[2]。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不缺位、不越位。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先申报后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业主检疫申报后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②要熟悉检疫法规、政策,在理解把握《动物防疫法》 的基础上,还应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关于动物检疫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解读,如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台的各项公告、通知等;③熟练运用检疫规程,对农业农村部印发的11 部产地检疫规程和6 部屠宰检疫规程,必须掌握和熟练才能规范开展[3]。

3.2 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队伍

动物检疫工作具有极强的法律性、专业性、规范性。官方兽医职责法定,对检疫结论负责,是实施检疫工作的主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官方兽医队伍,是当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高质量开展的基础。当前,涵江区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中,官方兽医人数仅占编制总人数26%,严重不足。所以,农业农村部门应尽快招收本科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充实官方兽医队伍。同时,依法加强官方兽医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严格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实行退出制度。注重现有协检人员的培训提升,对符合官方兽医条件,经考核优秀者,应当吸收加入。打造一支“懂法律、技能强” 的专业官方兽医队伍。

3.3 加强普法,提高业主和群众的动物卫生安全意识

动物卫生安全水平的提升不单是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工作来推动,更主要是要靠养殖业主、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运输司机等人员参与,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因此,应加强《动物防疫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海报展板、当地电视媒体等渠道,展开多形式、多内容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为动物卫生安全水平的提升提供良好的氛围。

3.4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执法、检疫、防疫” 联动机制,推动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到“检打联动、检防联动”,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强化支撑。特别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充分发挥兽医实验室技术支撑作用,对养殖场户及跨省调运畜禽,严格按规定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规范出具检测报告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产地检疫时,严格查验相关实验室检测结果,规范畜禽调运管理。

3.5 加强信息数据通报及分析运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工作信息通报,打通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推进免疫、监测、检测、流调、检疫、执法等数据通报、共享和应用,推动构建动物防疫闭环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组织做好免疫工作的基础上,及时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录入防疫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产地检疫时,应查阅养殖场户防疫信息情况,对已经填报防疫信息的,按照相关产地检疫规程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日常强制免疫、监测、检测、流调信息应及时通报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检疫时,及时将养殖场户动物健康情况、检测结果、畜禽标识佩戴情况,以及外省调入需要重点监测的动物调入情况等通报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机构应将日常对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部门应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以明确工作关健环节,共同推动动物卫生安全水平提升。

4 小结

当前,我国正处在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做为动物防疫一个重要环节,必须要结合工作实际,重新思考新修订《动物防疫法》 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和防控能力现代化,按照权责明晰、信息共享、无缝对接、运行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动物检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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