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从坤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山东族田种类与功能探究
李从坤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山东的族田,按照其功能,可分为祭田义田学田三种,其设置与各宗族的经济调剂有关,只有才子雄厚的宗族才有可能三田齐备。各种族田在功能上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界限模糊出现了功能上的交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山东族田规模普遍较小,功能较单一,其总体作用自然有限。
族田;山东;功能;种类
中国传统社会,向有“家国同构”说法。类似于国家要发挥其功能作用必有财政支持,宗族、家族发挥作用,维系族众,也有赖产业支撑。凡属于合族共有的土地、屋宇(包括地基)、仓库、林木、渡口等都属于族产范围,而族田便是族产中最重要、最常见也是族人最看重的组成部分。按照其不同功能在山东的族田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供祭祀用费这是族田最常见也是最基础的功能,即所入田租供祭祀活动开销或修缮祠堂等。
《重修莒志》载,“(三区汀沟于氏)祭法分合族公祭及长支自祭,合族公祭每岁二次,春祭清明节,冬祭冬至节,由族长及各支长率阖族奉行。祭品由族茔祠堂祭田收入项下购置。”[1]光绪《登州府志》载“祭毕,会族众以享馂,馀谓之房食。祭馔所出,则设田亩以供之,谓之祭田”,[2]“宗法久废,故每多置田产资其租金,以备祭品,谓之祭田。”[3]这便是“祭必有田”即《礼记》中“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4]的说法。
可以看出祭祀活动事关重大,但要置办合族祭祀活动,并长期延续下去并非个别族人所能承受,这也是族田设置的本初目的之一。
《无棣县志》载:
士夫家有庙者祭于庙,无庙者祭于寝,牲醴殽醢果核香楮之属,量家之丰约为隆杀。族有祭田者,一人掌其租入,供祭品,祭毕集少长序齿燕饮,享祭余,敦宗睦族之谊亦寓于此。[5]
这类族田通常称之为祭田、祀田、奉祀地、祠田[6]、香火地等,严格来讲它们的收益一般单纯作为祭祀或修缮祠堂之用。
其次,“生有所养死有所葬”亦是族田设置的重要目的。特别是对于穷困潦倒的族人而言,能有身后栖身之处自是求之不得的好事。巨野县“公(毕庸谨)怜其孤魂无依,代办枪木之外,购置茔田一亩九分余,以妥其灵。恐其久将湮没又为建碑墓前,以垂永远,一时闻其事者多艳称之。”[7]另外,在墓葬安排中,跟祠堂类似,墓主按照昭穆次序排列墓冢,届时按次祭拜,尤其体现族田收族的作用,在各地风俗中较为常见。如(青城县)“丧葬有序不泥形家(注:风水)”[8]“吾死必以昭穆序葬”。[9]这类族田多称为坟地、茔田、墓田、义冢地等,但也不仅作为丧葬用,而是与前述用于供祭祀的祭田出现功能交互,除作殡葬备用地外,其余部分也耕种,收获用于祭祀或其他用。
以上两种,均与祭祀有关,故统称祭田。需要指出的是,有的祭田在作祭祀用途的同时也用于赡族,也就是说这一部分祭田与用于赡族的义田部分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界限模糊出现了功能上的交叉。
如栖霞县:(王芳林)捐地七十余亩为祭田,以其余赡族人,贫者赖以存活。[10]
齐河县:(张祠隆)祭祀之余即以周给族人之贫乏者。[11]
又如济宁潘氏:
(潘守廉)兹将潘庄场园林墓,并住宅一所合之坡地划足十顷,作为香火地,即以资政祭田承粮,岁提收入十分之二赡养亲族之家贫不能自存及年老无依者。[12]
下文将提及的义田也有这种功能交叉现象。
赡族,即扶助族中老弱病孤,是宗族处理族众关系最为温情的一面,同时也是与族人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一面。如果说祭祀祖先修整家谱属于务虚,而族田赡族则属于务实,虚实结合,宗族得以维系。[13]清人方苞直言:“古之宗法所以收族,乃为生者而设,非使各领其族以祀先祖也。”[14]可以说通过祠堂、族谱、墓葬等明确尊长、昭穆次序,由祖之直系大宗统支系而祭拜同一远祖,其目的便有协调当前大小宗族人间关系的考虑。[15]
除利于族众生存扩大宗族影响之外,对于国家而言,设族田瞻族众有着分担政府赈济,安抚百姓的作用,特别是在传统时代皇权不下县,这项功能更是基层政权难以达到的功效。正如秦晖先生概括的“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6]赡族无论是对于一般族众、地方士绅还是于国家稳定,均有特殊意义。故“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17]也无怪自北宋名臣范仲淹之后,有置族田者皆云:“慕范文正公置义田赡族众”。范氏义庄绵延千载而不散,除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外,让族众分享族产之利恐怕是一个重要因素。这类族田一般冠以“义”字,称为义田、义庄田,其他名称有众田、瞻族田、养老田、公田等。
受理学影响,置办此类族田被视为义、善之举大加提倡,在方志、族谱中大书特书。
(福山县)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盖支分派别溯厥本原均一父之子耳,顾忘敦睦之情如秦人视越人之肥瘠,与尝观范文正公置负郭田千亩以济群族,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未尝不慨然兴也,公虽贵为宰相,殁之日殓葬无资而施贫活族之义传之数十世不衰。呜呼!岂不贤哉![18]
(张绍文)置瞻族田数百亩,每岁冬为粥于路,以待饥者。[19]
(许维新)家居,立家庙宗田以洽支族,置学田以赡贫士。[20]
见诸各地方志《人物志》的记载还有多,此处恕不细举。
同前述祭田一样,义田功能上有时也向祭田、学田扩展。如《齐河县志》:
(张介正)尝倡族人置义田数十亩,祀先而外即以给族之婚丧无力者,族多赖之。[21]
又济宁潘氏:
对凫义田(注:潘守廉号对凫居士,此义田为潘氏三田之一),此地在潘庄。除资政祭田外,下余以他庄地补足十顷,亦岁提十分之二为邻村兴学及年终施放贫民度岁口粮,并无息贷欵之用,丁粮归对凫义田完纳。[22]
冠县太学生梁培基“捐义田二十亩以为学子束修费。”[23]
更有冠祭田之名而主要行义田功能的情况。如济宁鱼石庄子有石氏《祭田记》[24]碑刻:
祭田记
我族向无祭田,亦无公产,民国十七年春,将林树变卖,即以树价置地四十二亩,着全村人之贫苦者租种。租价寥寥。今春卖去北岭二亩七分、下胡庄八亩作树谱碑之用。现存三十余亩,经同族人公议,就中提出十亩作为先茔公共祭田,招人承种,看守坟墓,并负责完纳该三十余亩之钱粮。下余二十余亩作为公产,由五支佃种,各支长经管按季分粮,所得籽粒择族人之公正者储蓄之,作济贫恤孤之用。此系合族共议作为定例。凡我族人务宜世世遵守,不得妄生异议。是所厚望。
首先,该族族田“着全村人之贫苦者租种”,本身便是一种赡族行为。其次,该祭田大半收入完全作为“济贫恤孤”之用。由此可知,祭田、义田功能交互,界限模糊当属事实。这与李启成先生“明清以后,义田兼具祭田功能和祭田兼具义田功能的现象越来越常见”[25]的论断相吻合,族田功能上的灵活性反映出其规模较小,管理界限模糊。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
少小须勤学,文章可立身。
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
——元·高明《琵琶记》
自隋唐开科取士,尽革前代前察举征辟、九品中正制的弊端,为平民子弟科举仕进提供了一条相对公平公正的途径。族中聪颖子弟在科举考试中取得成绩,那便意味着取得了“学籍”,成为天子门生,对其个人乃至家族的命运的转变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族人的文化教育与宗族的兴盛繁荣也是息息相关的。这在重视人际关系网的传统社会,是一件足以“光宗耀祖”的事。例外,出于维护家族财产安全的考虑,也使得各宗族期盼族人“上榜登科”。
因此各地大小宗族无不以族人取得功名为豪,朝廷出于稳固统治基础,选拨优秀人才考虑,也提倡地方建义学,鼓励参加科举。雍正元年敕各直省现任官员自立生祠书院,令改为义学,延师授徒以广文教。[26]因此,民间既有官办的义学、义塾,也有各宗族建的族学、义学、私塾等。
但是义学的兴办、运营同样需要田产的维系,唐宋以来学校率有赡田,无田者良有司给之,[27]所谓“无田不成学”。官办义学有官庄田、学田、公田等名目。各族亦有设立学田或供应族学开支,或资助贫困族人向学费用。[28]其名多称学田、学地、书田等。
即便到了清末科举废止,进入民国,学田仍旧发挥作用,在近代教育的转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如济宁潘氏学堂《告诫学生条约》:
···近因科举停止,改建学堂,吾族人散处城乡,家贫者无力就学,对凫于民国十一年春将赎回北门里祖居老宅捐建潘氏学堂,招考本族子弟三十名,供给膳宿,又捐崔家院庄地十顷作为学田···
当然,设立学田是需要强大的宗族经济实力的,从需求层次看,首先应解决族人解决温饱,其次追求祖先祭祀,再次考虑族人教育及其他问题。
有些宗族没有设学田,但同样为“延师教族人子弟”计,将祭田的功能扩展。如《宁津县志》载:“城西北裢片杨家义学一所,光绪十一年杨姓合族立塾,在其家祠院内。延师费用由祭田租内动支。”可以想见,一般宗族是没有设学田的经济实力的。[29]
个别大的宗族不但三田齐备,所设学田不但供本族子弟向学之费,有的还超出族际,颇具官办义田色彩,如胶州张氏养士田[30]:
···张氏三田···其学田有二:一延师教族人子弟为本族而设;一专养州士,银台公所言北郭养士田是也。
以上三种功能相对固定的族田分布最为广泛,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用途特殊的族田存在。如有些宗族与外人有长期官司纠纷,可从族产中留出一块公有地,其收入作讼费。还有地方设“宗会田”,一般位于多个村庄交界的地方,其收入作为逢年过节与外村、县同宗的族人聚餐、祭祖费用等等。还有一种称为族荒的特殊族田,平时蓄荒放牧(放荒可以不纳田赋)[31],以待不时之需。海阳郭城区龙口村有一300亩的荒山,系全村挨户摊钱购买,收入用作祭祖和打官司用。[32]如此种种,名目繁多。但是这些族田功能并不是固定的,属于特例,在平时只能是作为其他族田功能的补充而已。
可以看出,在山东族田功能主要分三大类:用于祭祀丧葬的祭田、用于赡族的义田、用于助学的学田。受传统祭祀观念的影响,分布最为广泛的是祭田,义田、学田的设置是与宗族经济条件有关的,只有名门望族才可能三田齐备。对于大多数宗族而言,祭田与义田并非截然分开的,而是界限模糊并出现功能上的交叉。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山东族田规模普遍较小,功能单一,其作用自然有限。
注解:
[1](民国)庐少泉修,庄陔兰纂《(民国)重修莒志77卷》卷四十,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第1092页。
[2](清)方汝翼修,周悦让纂《(光绪)增修登州府志69卷》卷之六,清光绪刻本,第274页。
[3](民国)梁秉锟修,王丕煦纂《(民国)莱阳县志3卷》人事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第1190页。
[4]《礼记·王制》
[5](民国)侯荫修,张方墀纂《(民国)无棣县志24卷》卷十七,民国十四年铅印本,第651页。
[6]注:据笔者现有材料,未发现有隶属于宗族祠堂的祠田,但是笔者在寿光、寒亭、李村、即墨、章丘、任城等地询问当地老人,发现有些地方1949年之前是有祠田的,专门用于雇人看管与修理祠堂、仓库等。但在寿光王高镇,有老人(李严甄,2016年2月15日,89岁)明确告诉笔者,“在这里(指王高四村以前祠田就是祭田,就是族田”,“上坟(注:祭祀),修祠,续谱都靠它”。笔者据此推断可能是单纯的祠田数量较少,或因功能单一而合并到祭田中了。
[7](民国)郁浚生纂修《(民国)续修巨野县志8卷》卷之五上,民国十年刊本,第196页。
[8](民国)杨士骧修,孙葆田纂《(民国)山东通志200卷》卷四十,民国七年铅印本,第4085页。
[9](清)王赠芳修,成瓘纂《(道光)济南府志72卷》卷六十五,清道光二十年刻本,第6445页。
[10](清)卫苌纂修,于如川续纂《(光绪)栖霞县续志10卷》卷十,清光绪五年刻本,第1269页。
[11](民国)杨豫修,郝金章纂《(民国)齐河县志34卷》卷之二十六,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第1073页。
[12](民国)潘守廉修,袁绍昂纂《(民国)济宁县志4卷》卷之四,民国十六年铅印本,第404页。
[13]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3页。
[14](清)郝懿行《礼记笺》丧服小记第十五,清光绪八年东路厅署刻郝氏遗书本,第190页。
[15]持此观点的还有台湾学者杜正胜,在《古代社会与国家》中说:“凡周之同族皆能因尊过去之祖而敬目前的宗,以达到收族的功效,这是大小宗的精义。”《古代社会与国家》,台北:允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1992年,第409页。
[16]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7](清)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国学整理社,1936年12月,第142页。
[18](清)何乐善修,王积熙纂《(乾隆)福山县志12卷》卷之九上,清乾隆二十八年刻本,第699页。
[19](清)于睿明修,胡悉宁纂《(康熙)临清州志4卷》,卷之三,清康熙十三年刻本,第429页。
[20]《(民国)山东通志200卷》卷一百六十,第16705页。
[21](清)上官有仪修,许琰纂《(雍正)齐河县志10卷》卷之八,清乾隆元年刻本,第445页。
[22]《(民国)济宁县志4卷》卷之四,第404页。
[23](民国)侯光陆修.陈熙雍纂《(民国)冠县志10卷》卷之八,民国二十三年刻本,第890页。
[24]转引自杜靖:《九族与乡土·一个汉人世界里的喷泉社会》,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5月,第87页。
[25]李启成:《外来规则与固有习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一版,第71页。
[26](清)官修《清通志》卷七十四,选举畧,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78页。
[27](民国)潘守廉修,袁绍昂纂《(民国)济宁县志4卷》卷之四,民国十六年铅印本,第413页,414页。
[28]注:有的宗族不设族学、私塾等,而是单纯的赞助族人子弟参加科举,如补贴笔墨膏火之资及应试路费等。
[29]注:无学田可由祭田收益支取,可视为祭田功能的扩展,但笔者没有发现有将学田收益用于祭祀的材料。
[30](清)周于智修,刘恬纂《(乾隆)胶州志8卷》卷之五,清乾隆十七年刻本,第603页。
[31]孙义海(音),88岁(2016年2月14日),山东寿光营里镇孙河南道口村。这种情况与满铁调查中的沙井村有些类似,可能是华北农村的通俗办法。
[32]唐致卿:《近代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64页。
U291
A
1671-864X(2016)07-0065-03
李从坤(1990-),男,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国近代经济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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