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张欣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张欣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发展和提高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首要地位,同时农业经济也对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农业经济在发展中极易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利于我国农村农业经济的长足发展。因此,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保障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下面就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主要问题;对策
(一)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浅薄。
农业保险的主体是农民,他们长久以来固有的小农意识、和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认识度薄弱等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从而制约着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制约着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主动性。农民们大多没有认识到它们这种短期“高投资无收益”的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因而这种派生的利益思想导致它们没有真正理解农业保险对农业产量在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所起到的重要意义。而且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也比较晚,在农民中的普及度不高。
(二)农业保险政策性的性质不明确。
《农业法》第46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中没有明确农业保险自身的性质。建立一个商业性保险模式很难承担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而我国也没有明确农业保险自身的性质是政策性保险。由于农业受到自然灾害的程度高以及波及范围大,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因此,只有加大政府支持,改商业性为政策性,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补贴,从而解决“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经营矛盾。
(三)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匮乏。
农业所受自然灾害影响的范围程度频率区域等皆难以准确界定。其次,农业保险的对象皆是农作物,生长发育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难以确定,保险费率难以确定,损失更是难以估算。因此,农业保险机构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如没有专门全面的专业技术和工作人员,则会造成理赔上纠纷和对农业保险推广上的障碍,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农业保险的快速平稳的发展,使其在农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中均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坚强有力的后盾,自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至今没有一部较为完善并且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农业保险业务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处境,有关农业保险的内容只是简单体现在《保险法》的155条,很多内容尚不成熟,有待于今后的完善。
(一)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我国农民具有浓厚的自己自足的观念,预防风险的意识十分浅薄,懂得农业保险所应用的范围和如何进行赔付的相关问题并且真心自愿购买的人很少。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加大对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农业保险对其灾害保障的巨大作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从根本上建立起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信心和积极性,引导农民自愿投保,让农民们逐步认识和接受农业保险这种风险补偿措施。
(二)明确农业保险政策性地位,加大政府支持地位。
农业保险不应等同于其他的商业性保险,而应是一种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对其进行经营的政策性保险。在政府政策引导下进行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等强制性干预的模式,政府应该毫无置疑的承担补给农民风险损失的角色,降低农业风险。各级政府应加大科技兴农、继续免征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乡建设,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们提供一定的保险优惠,适当降低保费。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农业保险经营和技术上的突破依靠农业上具有优秀素质的人才。因此,应该定期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能力素质。让承保人员不但对农业保险费率厘定、理赔金额厘定、保险范围的界定、农业保险的预测等基础保险知识熟练的掌握,还应该有较强的责任感和道德观,以及能解决农民承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迄今为止,我国暂时还未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来明确农业保险的项目、保险的目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理赔及各种相关问题;此外,还可以运用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经验过程中的经营、参与、收益这三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投保者与承保者之间的矛盾,使道德风险降到最低。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当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将会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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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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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6)07-0170-01
张欣(1994年12月—),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金融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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