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以使用打车软件为视角

时间:2024-04-24

秦长月(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10041)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以使用打车软件为视角

秦长月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10041)

摘要:打车软件的快速普及,在带来出租车运输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使用打车软件进行打车的这一过程详细叙述,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来分析使用“打车软件”遇到的主要问题,以期为完善当前电子打车行业的法律规范建设提供一些积极参考。

关键词:打车软件;合同订立;合同成立

一、打车软件概述

(一)打车软件的概述。打车软件是一种智能手机应用,乘客可以便捷地通过手机上已下载的打车软件实时发布打车信息,在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专业服务下确定抢单司机,乘客随后可以和抢单司机直接沟通,从而实现出租车司机获得乘客资源、乘客顺利打车出行的结果。

(二)使用打车软件进行打车过程概述。想要通过手机软件打车,需要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打车软件的账号,在日常使用打车软件进行打车的时候,乘客会在手机上使用已注册的账号登入打车软件发布自己的打车信息。在这一个过程中,软件会自动获取并在平台上显示该乘客的地理位置信息和该位置范围内一定距离的出租车的分布情况,司机在收取到该乘客的叫车信息后获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接单”,如果出租车司机选择“接单”则该司机的相关信息(姓名、照片、车辆牌照号码、实时联系号码)会传输并显示在叫车乘客的手机软件终端上,并且在平台系统的地图软件上会实时显示出租车的运行位置信息、提醒乘客在及时在路边等候。抢单成功的司机只需要按时到达乘客位置让乘客上车并将其送往目的地即可完成交易。

二、当前在使用打车软件时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拒绝运载。拒绝载客现象是在“打车软件”的具体使用中,出现最多的问题之一,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一部分乘客在收到出租车司机的接单信息后,在路边等候的时间内一旦发现路边出现空乘出租车就很可能会乘坐空车而拒绝履行已经通过“打车软件”达成的乘车协议;另一方面已经接单的司机遇到路边招手的乘客或是加价的乘客也可能选择不去与发单乘客约定的地点进行载客运行。

(二)迟延运载乘客。迟延载客现象是指接单租车司机能够到达已约定的地点,但是却因为各种主客观的因素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主要指延迟时间)到达乘客指定的地点进行运载乘客的情况。

(三)不能运载乘客。不能载客现象是指出租车司机在使用“打车软件”接受运载订单后,由于出租车发生机械故障或者因违反交通规章被扣押、接受检查等原因导致不能实现运载乘客的情况,或者由于乘客临时变故不再需要使用出租车的情况。

(四)中途加载其他乘客。中途加载其他乘客是指很多出租车司机在接受“打车软件”的载客运单前往乘客指定的地点时候,会遇到在路边随机等候出租车的乘客,在经过询问确认后,出租车司机往往会因为额外的经济利益选择加乘其他顺路乘客后再继续前往已约定好的乘客地点运载最初的乘客的现象。

三、对于使用“打车软件”各种情况的合同法视角分析

(一)对于正常使用打车软件签订客运合同的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并明确了书面形式具体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我们可以确认乘客通过打车软件进行预约出租车并被出租车司机成功接单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电子合同。具体分析这个过程,订立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要约生效的时间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接收系统的时间,或在未指定特定接收系统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

(二)对于出现拒绝载运现象的分析。对于拒绝运载这一现象,不论是乘客自行另选其他的出租车不再等候抢单出租车司机前来还是出租车司机另选其他的乘客不再前往预约订单的乘客地点的,这两种行为的本质都是典型的违反已成立的客运合同,典型的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双方当事人都是擅自解除合同,既违反了合同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从理论上讲,利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是可以因此而要求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赔偿的,但是因为当前我国对利用打车软件签订的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并且在法律实务上存在得不偿失的可能性,所以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大多数还是选择不作为。

(三)对迟延运载乘客现象的分析。在这一情况中,司机因为各种原因迟于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乘客的出发位置,但是乘客与出租车司机通过及时地语音信息沟通重新确立新的到达时间,从而实现新的客运合同履行。从理论上讲,出租车司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达乘客指定的位置,已经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出租车司机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为及时沟通,乘客和出租车司机又确定了新的到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中的履行时限的改变,属于重新发出新的要约和承诺,成立新的合同。也就是说延迟运载乘客的情况属于双方当事人解除之前的客运合同,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重新订立新的客运合同。

(四)对不能运载乘客现象的分析。对于不能运载乘客情况的分析,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和上文拒绝运载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都导致对方当事人利益损害,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区别的是,在不能运载乘客的情况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因素,也就是说违约的一方并不是主动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违约不是其主观意愿,而这一因素对于判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具有重大影响。

四、对于这些问题的法律建议

事实上,对于乘客利用打车软件进行预约出租车出行的行为,我们单单只是从合同的订立和成立上面进行思考是不全面,只有将合同的订立、成立与合同的违约、解除以及违约责任认定结合起来统筹分析和思考,才能为规范当前迅猛发展的打车软件行业以及出租车行业提供积极有益的法律意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出租车司机、乘客的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70-01

作者简介:秦长月(1992-),性别:女,硕士,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210041,民法。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