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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怀麓堂诗话》看李东阳“诗歌音律”观

时间:2024-04-24

刘明哥(云南民族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从《怀麓堂诗话》看李东阳“诗歌音律”观

刘明哥
(云南民族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诗与音乐有着天然而密不可分的关系,李东阳继承前人的诗歌理论,着眼于诗歌艺术本身,注重诗歌的内在审美特征,其《怀麓堂诗话》凝结了他的诗学理论,其中诗歌音律贯穿了他诗学观的主线。

关键词:怀麓堂诗话;“诗歌音律”观

一、诗与乐律

李东阳在《怀麓堂诗话》当中所涉及乐律的条目主要讲了两个方面,一是音乐之声、二是乐之节奏。

(一)音乐之声。

李东阳认为“声”是诗歌音乐性的突出表现,通过“以声论诗”形式,强调诗歌的音乐性,突出音乐性为诗之所以为诗的本质所在。《怀麓堂诗话》云:

陈公父论诗专取声,最得要领。潘祯应昌尝谓予诗宫声也,予讶而问之,潘言其父受于乡先辈曰:“诗有五声,全备者少,惟得宫声者为最优,盖可以兼众声也。李太白杜子美之诗为宫,韩退之之诗为角,以此例之,虽百家可知也。”予初欲求声于诗,不过心口相语,然不敢以示人。闻潘言,始自信以为昔人先得我心,天下之理,出于自然者,固不约而同也。[1]

可知,李东阳非常认可诗有五声且宫声为最优的观点的。所谓“五声”即宫、商、角、征、羽等五音。《汉书·律历志第一·上》亦有记载:“宫,中也,据中央,畅四方,唱始施生,为四声纲也”。[2]五声之中,宫声最为铿锵有力,能兼众声,故有正声之称,李东阳对发现诗歌中“声”颇为自负,李东阳的“以声论诗”说源于此。李东阳还进一步认为“声”应该包括轻重、清浊、长短、高下,缓急。《怀麓堂诗话》云:“今之歌诗者,其声调有轻重清浊长短高下缓急之异,听之者不问而知其为吴为越也”。[3]

因此,李东阳对诗歌之“声”的重视,主要是突出诗歌的音乐美,实际上是对音乐作为诗歌本质属性的强调。

(二)音乐节奏。

节奏,是李东阳在《怀麓堂诗话》论述音乐是诗歌本质性的又一个表现特征。

李东阳认为,长篇的诗歌必须突出其节奏,没有节奏的变化,长篇的诗歌见落入模板,索然无味,需要节奏来变现诗歌的波澜,而富有韵味。他认为诗人当中杜甫做的最好,杜甫的诗歌以“沉郁顿挫”著称,李东阳提出“宗唐”,其实就是要学习杜甫。李东阳同时也认识到古诗歌的节奏与现在不同,究其原因,古诗歌节奏已经失传很久了。如《怀麓堂诗话》云:“古诗歌之声调节奏,不传久矣。比尝听人歌《关雎》《鹿鸣》诸诗,不过以四字平引为长声,无甚高下缓急之节”。[4]

在李东阳看来,诗歌必须有节奏的,即须有“高下缓急之节”,因为有节奏,所以诗歌便可歌可咏,即有了歌颂的特点。李东阳想要达到使自然的“人声和”升华为艺术的“乐声和”,这是对诗歌音乐性认识深化的体现。

二、诗与格律

格律本来自音乐,在音乐散佚后,经研究者总结古诗歌的共同规律,便形成了今天看到的格律。李东阳认为音韵是诗之音乐性的具体体现,诗不出于自然的抑扬顿挫的和谐音声也就失去了音乐性,这表明李东阳“与乐判而为二”的不满以及对诗歌音乐美的追求。但是即便李东阳对“与乐判而为二”,只遵守格律的窠臼极力反对,但他也在他的诗学观中强调了这两者的相关性。诗词格律一般有四大要素即用韵、平仄、对仗、字数,虽然用韵属于格律的范畴之内,但在《怀麓堂诗话》中,用韵确是与诗的音乐性分不开的。

在李东阳看来,“韵”是诗歌音乐性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如果诗歌中用“韵”不稳,则会危及到诗句的成功生成,所以能不能善用“韵”直接关系到诗歌整体的成功与否。因此,李东阳十分注重“诗韵贵稳”,要求诗歌要有可歌颂性,以“具耳”听之,要能给人以美得享受。此外如《怀麓堂诗话》第七八则“五七言古诗仄韵者,上句末字类用平声。惟杜子美多用仄,如《玉华宫》《哀江头》诸作,概亦可见。其音调起伏顿挫,独为趫健,似别出一格。回视纯用平字者,便觉萎弱无生气。自后则韩退之苏子瞻有之,故亦健於诸作。此虽细故末节,盖举世历代而不之觉也。偶一启钥,为知音者道之。若用此太多,过於生硬,则又矫枉之失,不可不戒也”。[5]也是强调了用字用韵及音调的变化对于诗歌的影响。

而对于属于格律范畴的诸如对偶、平仄、字数等等,李东阳则认为不必拘泥于此。对于诗是否应拘于格律,前人也有论述,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十《诗一·纲领》提到:“《诗》之音韵,是自然如此,这个与天通”,又在《礼四·总论》中说:“陈(宜中)问:‘古诗有平仄否?’李(汉老)云:‘无平仄,只是有音韵’龚(实之)大然之。谓之无有皆不是,谓之音韵乃是”。李东阳对此也有详细的表述:

“律诗起承转合,不为无法,但不可泥,泥於法而为之,则撑拄对待,四方八角,无圆活生动之意。然必待法度既定,从容闲习之馀,或溢而为波,或变而为奇,乃有自然之妙,是不可以强致也”。[6]

李东阳认为律诗的写作可以依照已定的格律,但切不可拘泥于格律的套路之中,诗歌需有自然之妙,而非强制而为,他反对“泥古诗之成声,平侧短长,句句字字,摹仿而不敢失”。[7]强调“往复讽咏,久而自有所得,得于心而发之乎声,则虽千变尤化,如珠之走盘,自不越乎法度之外矣。如李太白《远别离》,杜子美《桃竹杖》,皆极其操纵,易尝按古人声调?而和顺委曲乃如此。固初学所未到,然学而未至乎是,亦未可与言诗也”。[8]

总而言之,“诗歌音律”是贯穿《怀麓堂诗话》的主线,李东阳强调诗歌的本质在于音乐性,在他的诗论中,诗歌回归于本来的面目,他肯定诗的音乐性,提高了诗的艺术性,使诗歌不但有语言文字上的意义,更推动诗歌恢复到具有音乐本质的艺术作品当中。

参考文献:

[1]李东阳著,李庆立校释.怀麓堂诗话校释[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64.

[2]郑玄,贾公彦.周礼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90.

[4][5][6][7][8]李东阳著,李庆立校释.怀麓堂诗话校释[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108,203,102,20,20.

中图分类号:I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52-01

作者简介:刘明哥(1991-),男,河北唐山人,云南民族大学2014级中国古代文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唐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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