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庞文静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分析个人、组织、区域在供给和需求上的差异
庞文静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
摘要:目前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与执法制度并不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进而实证分析了目前个人、组织、区域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供给和需求差异。为决策者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环境信息;法律;信息公开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欧盟,在90/313/EC指令中,环境信息这样定义:任何书面的、可见的、听到的、数据库形式的有关水、空气、土壤、动物群、植物群、陆地以及自然场所和有或者可能有副作用的以及为了保护这些(自然因素)的行动或措施,包括行政措施或者环境协议、项目。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应运而生。目前学术界在环境信息公开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对外国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和中国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深刻思考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种种不足,并标明改进的意见。但是在已有的学术研究中,没有区分个人、组织、区域之间在需求和供给上的差异。生搬硬套国外的先进制度肯定是不可取的,必须结合本国国情推进信息公开制度。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分析。
1.环境信息的定义。适当进行扩大,我国的定义只涉及到了它的外延,没有关注内涵,“像政策、立法、计划、项目以及环境协议等的措施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成本效益及其他经济分析,环境决策的消费分析等内容”。
2.立法层级。我国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办法》由国务院环保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我国并不存在环境信息公开对应的环境知情权的直接立法,有研究认为宪法中的知情权已经隐含环境信息知情权,关于是否在宪法或者环境保护法和《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是一个争议点。
3.拓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形式。
(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原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延伸至乡镇级,并且只有三种主要形式,公开信息的种类只有17种,在此基础上增加。包括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
(2)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首先树立主动公开和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增加强制公开的对象,环境信息公开的认定,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环境信誉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过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类型。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证调研分析。
1.个人环境信息的供给和需求的差异。由于“教育、宣传、劝说都是信息的形式”,因此,从宽泛角度讲,每个人都既是环境信息的供给者,又是需求者。(1)对于企业而言,股东、债权人、管理层、供应商、雇员、企业周围的公众消费者都是利益相关方,对于股民,绿色信息公开,购买股票热情上升,便于企业融资;对于消费者,认可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即认可了产品,从而提高了企业产品市场的占有率,从而提升竞争力。(2)对于政府而言,公开环境信息是建立责任政府的表现。政府应放开对环境信息申请人的限制,让每个公民都拥有这项权利,都能被满足这个需求。并且完善司法系统关于救济环境信息知情权的法律制度。
2.组织环境信息的供给和需求的差异。(1)媒体。媒体本身就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途径之一。(2)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环境保护工作滞后和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带来的市场风险,必须进行公开环境信息,上市公司各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比例由于与环境相关程度不相同,造成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也大不同,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不相同披露的形式繁杂,既有独立的环境年报,也有将环境信息隐晦地包含在其他会计报告中,独立体现环境信息,并增加其中的非货币形式的环境信息,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3)工业园区。为保证工业园区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大工业园区保护力度,发挥工业园区管委会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并完善用于工业园区编制环境报告书的标准,明确必须披露的目标和选择披露的目标。建立绩效评估和动态核查制度,建立省级工业园区退出机制。(4)非政府组织(主要指公益组织)。非政府环境组织不同于政府和企业,媒体等部分因为自身的利益而制造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性,它的存在是为了弥补这些组织的缺憾,及时开展某些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活动,及时准确的反应公众的要求,这些活动有助于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决策民主化,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3.区域环境信息公开的供给和需求的差异。(1)从大的范围可以分成东南沿海和内陆。 东南沿海发达省份如浙江,引起环境问题的政府原因是政府环保投入不足,各部门在决策时配合不协调,政府审批不当。而内陆与东南沿海相对,政府财政紧张,环保部门可能要为排污费设定指标,造成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不对称。(2)从另一角度,可以分为城市和农村。农村宣传知识不够,造成农民环境意识不足,对环境信息公开没有需求。随着城市污染企业加大对农村的转嫁力度,企业排污的隐蔽性,基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相关性等方面使农村企业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当然首先要完善立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转变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经济的模式。考虑到农村企业的经济与技术问题,政府有必要增加财政收入,帮助农民及农村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在分析的基础上,推进完善政府关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与执法,改进目前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不良局面,针对不同的人,组织,区域,有侧重性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最终形成责任政府,绿色企业,实现公民环境权利,创建生态文明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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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85-01
作者简介:庞文静(1989-),女,汉族,河北泊头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2014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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