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周文
(武警警官学院人文社科系,四川 成都 610000)
如何利用法规保证军官社会地位的几点思考
周文
(武警警官学院人文社科系,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军人担负着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保护人民和平劳动和生活的特殊使命。军队的性质和使命,决定了军人必须具备高度的奉献精神,它不仅是在战场上要流血牺牲,而且在平时严格的军事训练、艰苦的战备勤务和紧张的生活磨练中要作出个人和家庭利益上的牺牲。军人的特殊牺牲应得到国家特殊优厚的补偿。国外有一个流行的说法:军人的优厚待遇实质上是公民因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是对服兵役这一特殊职业的必要补偿。
关键词:法规;军官;社会地位
19世纪30年代,欧洲资产阶级军事家若米尼在《战争艺术》一书中,就深刻的指出:“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面,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便便的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的亡国,就一点都不冤枉。”各国政府普遍认为“没有哪一种人能比宣誓为国尽忠并且在其武装部队服役的人更应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世界各国都给予其在武装力量中服役的军人和牺牲、病故、残废的军人及其家属以较高的社会地位,优厚的福利待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予以保证。我国也很重视现役军官的地位、福利、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明确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但相关的政策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配套完善。
一、优化有关法规,切实保证军官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待遇。一是军官作为国家干部应与地方干部享有同等或较高的地位与待遇。进一步把《现役军官法》赋予军官的地位和待遇明确化,规范化,以法规的形式把军官的职务与地方的行政职务相衔接,形成相对对等。理顺军地干部之间的级别关系,便于军地交流,增强军官的政治荣誉感。二是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军人在交通、参观、使用地方各种文体设施等方面享有一定优惠。既体现党和政府对军人关怀与爱护,又引导公众的观念意识。三是把军队的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当中,统筹考虑,适当支持。打破现有的军队内部自我建设与地方不接轨的现状,为军官生活及娱乐提供专门区域。保证军官在社会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始终充满敬业爱岗的光荣感和自豪感。
二、完善相关法规,保证军官生活水平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增长。充分认识军事劳动的特殊性,根据军队和军人牺牲性、奉献性大的特点,不断调整利益机制,切实发挥经济因素对军官敬业精神的基础性作用。依据《现役军官法》关于军官工资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而调整的原则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适当借鉴外国军队的一些做法,在国家公务员薪金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地方有关部门或公司企业人员的薪金标准,规定军官工资总收人要高出以上人员平均工资总收入的20%-30。保证军官生活水平不因通货膨胀而降低。同时,应给军官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一是住房政策。应根据部队营区的情况建设军官住宅小区,实行货币化分房,在军队内部实现住房的交流。尽快解决军官住房难的问题。二是购物政策。军官在军人服务社购物应低于市场平均价。在美军中“在军人超市、服务社和小卖部购物,价格比地方同类商店平均便宜25%左右”三是免费律师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军官的涉法问题不断增多,应该由军队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解决包括房地产、私人财产、债务、税务、租赁、公证、家庭关系等事宜,减少军官在这些方面分心,集中精力于部队建设。四是就医服务。就医难是当前军官普遍的感觉。许多军队医院姓“军”不为“军”,拿着军队的工资,办地方医院的事情,使相当多的干部对我军现行的医疗体制不满意。应尽快予以解决。总之,要使军官享有比一般社会成员略为优厚的物质待遇,使他们能够体面而尊严地生活;保证军官依法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使他们的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三、制定对军属的优抚法规。一些国家的军队认为:“军旅生涯对彻底献身精神的要求和由此而带来的独特压力和境遇,以及流动的生活方式,都使军队建立某种形式的家庭支援制度成为必需。”为军人家庭提供支援,使军人家属热爱军队,支持亲人在部队工作,对增强军人的事业心,稳定部队,提高战备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拥军优属一直是我国的一大政治优势,有着自己的特色。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及时调整改革我国的“优属”政策,并把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一是保持军属的光荣地位。面临市场经济的挑战,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军属现实困难影响工作的日益突出,军属在地方企事业单位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军嫂”成为吃累的代名词,得到的只是周围群众的同情和怜悯。现在.许多地方女青年不愿意找军人为伴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军人的家属太累、太苦,自己的付出得不到单位和周围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军属的地位下降、光荣没有了。
四、健全法律、完善社会保障,解除退役军官的后顾之忧。军官服役都有一定的年龄或时间限制,到了一定的时候就要退出现役,社会。这是军队性质和使命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与地方工作差异性的之一。妥善安置好退出现役军官(包括退休、伤残军官)及其家庭的安置,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于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稳定军心,鼓舞士保留人才,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直接影响。因此,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行办法》的规定,着眼未来军官职业化发展趋势,尽快建立和完善《退役社会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将退役军官享有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确役军官的生活、待遇有法可依。一是落实好现行政策,逐步向转业干部择业过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的方式安置。”这是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阶段实行的过渡性政策,仍然保留了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的优势,符国的实情。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贯彻落实好。特别是对自主择业的转部进行帮扶,加大政策上的优惠和倾斜力度,以政策的方式鼓励转业干主择业,以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军官职业化的趋势。二是加强社会保障解除部分转业军官的后顾之忧。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障机构,对那些生活的军官家庭进行社会支援。对未能就业的转业军官及其家属进行再就业培训;对其子女上学经费困难的家庭进行资助等。三是以法律的形式确保退役军官的政治荣誉。将退役军官的军旅生涯视为其终身的荣誉,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以引起他们对其军旅生活的的眷恋,对现役军官及军属的亲情和对军队建设的支持,激励现役军官爱岗创业。
中图分类号:E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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