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张丽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换改革的进行,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出现一种新的执法趋势,即综合执法。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形式,综合执法实质是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制度的改革,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即是诞生于这一大的背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既是学习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的具体步骤,也是适应新形势要求,实施依法治国纲要,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1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内涵和外延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来源于法律授权和农业执法的实践。在以前的诸多行政行为分类中,没有行政综合行为的分类,或者相对集中行政行为的分类,而集中以行政处罚权为主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这种执法形式,就在关键点上取得突破。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主要是指特定的农业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农业行政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或依据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农业行政事项行使法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逐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通过部门内部现有执法单位执法权限的整合,重新组建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提高农业行政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2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现状
2.1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自身的工作性质和重要意义正在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所认识,农业法制化建设与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一起,正在成为新世纪拉动各级农业部门发展进步的“三驾马车”。
2.2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机构和队伍逐步健全从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农业综合执法取得了较大进展,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迅速增加;经济发达省份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步伐明显加快;综合执法的作用日益明显,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已逐渐成为农业执法的“突击队”和“生力军”,为维护农民权益和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共成立了10个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204个地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1 916个县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中,16个省的县级农业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的比例已超过了80%,河北、江苏、福建、湖南、广西、贵州、宁夏7省(区)县级农业部门全部开展了综合执法工作。
截至目前,我省已成立了省农业执法总队,武威市、白银市农业执法支队,渭源县、靖远县、民勤县等9个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省上有总队、市(州)有支队、县区有大队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体系框架已成雏形。2009年,根据农业部、省政府、省农牧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全省相继有11个市(州),30个县(区)向有关部门上报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组建报告。
2.3农业违法案件得到严厉查处,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各地在春、秋两季广泛开展的“农资市场打假护农”行动中,重拳出击,打劣扶优,对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4执法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农业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农业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5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装备水平仍然较低在农业部门经济实力较弱,各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普遍存在装备不良的问题,一些必要的设备、工具和办公条件等难以保证,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2.6农业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由于受经费的限制,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在宣传的广度、频率、深度上与其它行业的法律法规宣传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3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特点
3.1违法行为主要存在于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批量性、涉及范围广的特点。
3.2违法行为具有相对的时间性和阶段性多发生在农业生产资料相对急需的时候,并且违法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具有持续性和固定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具有明显、突出、直接的特点,一起违法行为往往可以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3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相对集中相对于经营企业,农民往往是弱势群体,成为违法行为的最终受害者。
3.4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调查取证阶段多需要专业技术部门的支持,以实现整个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3.5有的违法案件管辖职能具有交叉性因为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领域,所以有些案件不同的执法部门都具有管辖权。
3.6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不集中、不固定,调查取证难度大由于农业立法较晚,开展执法工作时间较短,工作环境较差,手段相对落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与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专业执法部门相比普遍存在力度不大、质量不高、效率不快等问题。这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必须正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把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4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4.1农业执法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迫切要求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农业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业执法,全面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将对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进步起到更加积极地促进作用。
4.2农资生产经营领域的不规范,迫切要求普遍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执法内容较广,涉及多个领域,特别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危害了人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成为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4.3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执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农业部门的法定义务。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目前,农业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38部,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得到了较好履行,但是由于长期存在农业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影响了执法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因此,健全农业执法体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5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5.1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神圣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把它摆到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来认识、对待和落实。
5.2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工具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依法经营意识,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农业执法部门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农业执法氛围。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对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违法,树立农业执法权威,发挥农业执法在农资管理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使农业执法真正成为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5.3切实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采取岗前培训、岗位练兵、案例分析、模拟执法等形式,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服务“三农”意识。
5.4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及辨别真假农资的能力,增强售前售后服务本领,把好农资流通最后一关,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5.5加大执法投入执法能力建设是农业部门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投入,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5.6加强部门协作和省内外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执法互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监管局面,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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