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张兆利
遭遇家暴可寻求司法保护
案例:28年前,陈阿姨和林某登记结婚,膝下两子均已成家。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林某经常辱骂、殴打妻子。在去年春节期间的一次打斗中,林某用烟灰缸击打陈阿姨,造成其面部、手臂多处软组织挫伤。这次陈阿姨选择了报警。伤愈后,陈阿姨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法院一般从主观过错、伤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或者提供的证据形成链条相互印证,使正常人依据常理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同时男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反证,那么法官就会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其主張予以支持。
丈夫出轨妻子可多分财产
案例:面对“花心”不改的丈夫刘某,魏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婚生女儿归自己抚养、多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刘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同居照片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女方,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女性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闺女出嫁土地权益不能“旁落”
案例:阿红出生、成长于农村家庭。4年前,她与外村男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分得承包地。去年底,阿红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其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对近两年该组每个村民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1.67万元、3.11万元也未分配给她。为此,阿红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返还收回的承包地,分给应分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法院经调解,被告村委会同意返还原告的承包地,全额付给原告征用土地补偿费。
说法:土地收入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阿红仍享有该村民小组成员的一切权利。
赡养公婆丧偶儿媳亦享继承权
案例:赵女士与严某登记结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12年前丈夫严某因车祸不幸身亡,赵女士为了照顾年迈多病的公婆没有再嫁,仍然尽心尽力地赡养老人、抚养幼子。去年4月和9月,赵女士的公婆相继因病去世,身后遗有房屋、家具等30万余元的遗产。当赵女士打算继承这笔遗产时,遭到了其公公侄子等人的阻挠。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赵女士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遗产。
说法:一般情况下,丧偶儿媳和女婿的确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赵女士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一直照料公婆起居10余年,完全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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