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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时间:2024-05-30

问题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拥有哪些权益?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群

答:作为独立法人,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对合作社的财产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财产权不等同于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合作社是否有独立财产,应以其是否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从事交易并因此获得交易对象信任、保障交易安全为衡量标准,侧重的是独立的对财产的利用与处分权利,而非对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合作社本质上为互助性经济组织,财产的收益权归成员所有,所以法律未规定收益权。但是,这不影响合作社独立行使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利,成员不能对自己作为出资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利,只能以民主管理的方式通过集体的共同意志来经营管理这些财产。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群

答: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康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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