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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减贫机制与动机

时间:2024-05-30

■ 文/本刊评论员 朋文欢

宁波大学商学院讲师

经典合作社的减贫机制在于通过成员间的互助以实现自助。然而,农户的分化形塑了合作社成员结构的异质性特征,成员彼此间的合作呈现出典型的非对称性特征,“精英成员”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合作社互助式减贫的旨趣也随之“异化”,“自我服务”的减贫战略也逐渐发生“漂移”。徐旭初在考察农民合作社的益贫性中创新性地区分了“客观益贫性”与“主观益贫性”,借鉴此观点,农民合作社的减贫机制同样表现为“客观减贫机制”与“主观减贫机制”。

“客观减贫机制”是合作社在主观上并无明显的减贫动机,但在客观上却起到了减贫效果。从结果上看,合作社的客观减贫机制是合作社在追求组织绩效中产生的一种正向溢出。例如,农民合作社发展有助于提升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的整体实力,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激活了农村闲置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等。在此过程中,贫困户间接受益。从过程上看,合作社“客观减贫机制”的发挥是实现组织绩效的必要条件,是服务于合作社的经济绩效。因此,合作社发挥客观减贫机制的动机与其说意在减贫,毋宁说是旨在寻求自身的发展。作为合作社的一种主动行为,合作社客观减贫机制能否发挥取决于组织的自身实力。要强调的是,尽管合作社发挥“客观减贫机制”主要是服务于自身的经济绩效,而非对贫困群体的“刻意关照”。出于经济理性,合作社更青睐于贫困地区禀赋较优的农户,并且客观减贫机制产生的溢出效应也更容易被农村精英识别并俘获,由此可能导致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分化。但就缓解农村绝对贫困而言,其效果依然显著。

“主观减贫机制”是合作社在主观上具有减贫动机,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帮扶贫困户,实现贫困户增收减贫。区别于经典合作社,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并不天然具备主观减贫机制,换言之,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农民合作社发挥主观减贫机制可能是一种非理性选择,若要发挥主观减贫机制,则需具备更多的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的前置条件。

经济性条件主要源自政府。一方面,合作社可以充当农村减贫的组织载体,协助政府实现农村减贫目标,由此换取资金扶持、税费减免、项目支持等合法性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合作社将政府当做其事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缺乏这一经济激励,合作社将丧失有意减贫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随着减贫理念和思路的转换,政府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传统的救济式“输血”减贫很难达到持续减贫、永久脱贫和长效发展,只有依托产业的发展才能实现贫困户的“造血”功能。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的带动者和贫困户参与产业减贫的有效组织载体,自然地进入各级政府的视野,并且为了在短期内实现减贫目标,政府往往将有限的资源投入经济绩效好、见效快的合作社。

非经济性条件主要表现为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合作社获得社会或政府的合法性认可。对合作社负责人而言,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其在村民中的声望。随着农村民主政治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合作社负责人可以凭借其社会资源以及积累的威望获取进入农村基层社会政治体系的机会,成为农村社区领袖人物。成就感、责任感、自我价值的实现等“心理感觉”所带来的“非经济利益”也是促使农村精英积极组建合作社,并通过组织的运营与发展带动贫困户减贫的一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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