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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时间:2024-05-30

问题一:

厦门市蔬菜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由5户发起,其中3人出资入股,主要从事蔬菜种植,为成员提供种苗、农资、种植技术等,按交易量进行二次返还,注册品牌“五珍”。随着成员的不断增多,部分成员没有以资金入股,合作社为该部分成员垫付股金作为入社资格。目前,合作社运行良好,“五珍”品牌已成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品牌估值500多万元。

请问,如果一旦出现未实际出资但合作社为其垫付股金的成员,在退社时向合作社要求退还股金或者使用商标的权利时,该如何处理?

——2018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研修班(第一期)学员

答: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按照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如果在合作社存续期间有合作社成员提出退社,成员都有权要求合作社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因此,该社应按照章程规定,退还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在成员退社后,不再拥有成员资格,不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不再拥有合作社商标的使用权。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

问题二:

如何与龙头企业密切合作?

——农民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讨班(2017)学员

答:合作社自身不具备单独办加工企业的实力时,可探索与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合作,使合作社分享加工环节利润。在“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中,农民合作社一方面发挥服务功能,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另一方面发挥中介功能,代表分散农户与龙头企业对话,既转达企业对分散农户的意见,更捍卫农户的权益。它节省了公司与农户之间分散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农户的谈判能力。另外,由于农村社区的文化传统与亲缘地缘关系,农民合作社会把满足成员的利益作为主要目标,较易与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民增收。如重庆丰都县龙河镇栗子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该县粮食局签订了1万亩2000吨高山优质大米生产、收购合同。县粮食局直属库是一个集粮油收购、加工、贸易于一体的国有粮食企业。合作社协调成员进行无公害水稻生产,企业以每千克高于当年市场价0.2元的价格收购农民稻谷,仅此一项,就能使农民每户增收500元。

此外,农民合作社还可以采取招商引资、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业龙头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创办加工企业。也可以直接入股龙头企业,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既可节省自办加工企业的成本,规避投资风险,同时又能分享到加工环节的利润。除了产后加工销售环节的“农企对接”,合作社也可以尝试与农资企业进行产前环节的“农企对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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