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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应当成为乡村振兴的主力军

时间:2024-05-30

■ 文 / 任大鹏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我国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重大战略举措。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而且能够发挥主力军作用。相比于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具有价值优势、功能优势、制度优势和发展基础优势。

合作社的价值优势主要体现在,合作社强调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强调成员间的平等,强调所有者、惠顾者和使用者的统一。这与乡村振兴目标和理念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要求农民成员要占到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并实行一人一票为主的民主管理。发展合作社,吸引更多的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并通过法律制度和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保护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目标,提升加入合作社的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合作社的功能优势体现在,通过技术服务、购销服务、质量控制、品牌建设、休闲农业发展等,可以更好凝聚优势资源,对接农产品大市场,并基于这些方面的功能增加农民收入,更好满足消费者日益丰富的农产品需求和农业农村体验需求,吸引更多资源投入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发展中。从实践看,合作社在农村地区的产业兴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作社的制度优势在于,经过10多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政策规范,合作社的制度逐步趋于成熟,由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共同引领乡村振兴事业,可以保障其规范性和稳定性。这些法律和政策规范,可以确保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保障小农户、贫困农户公平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

合作社的发展基础优势在于,从2007年合作社法实施至今,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已经超过200万家,平均每个行政村接近4家合作社,近半数农户也已经加入到合作社中,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在不断加大,全社会对合作社的认知度也在不断提高。

尽管10多年的发展使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具有了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优势和基础,但从另一方面看,合作社的发展也存在着因内部不规范而导致的农民的主体地位被削弱、竞争能力弱而形成的产业带动优势不明显、过于追求利润最大化限制了其益贫性及社会功能的实现等很多问题,合作社的发展与乡村振兴目标之间没有形成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一,更好发挥产业引领作用。总体上看,合作社尽管覆盖了农业发展的诸多领域,区域性产业特色在合作社的带动下逐步形成,但因为合作社规模过小,可以支配的资源过少,导致其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信贷资金、建设用地、认证等制度性约束也限制着合作社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提升合作社的产业引领作用:从内部看,合作社需要降低普通农户的准入门槛,让更多农户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通过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带动农户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社,提高合作社的资源配置能力;按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践行质量兴农战略;把握合作社法修订后取消“同类农产品”和“同类服务”的机遇,拓宽经营范围;发展绿色农业和生态养殖,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通过合作社间的联合与合作,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从外部看,政府需要从财政、信贷、税收、用电用地、人才培养、农产品认证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减少设置事前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合作社发展创造更优越的制度环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也应当为合作社提供更多政策支持。

现阶段,合作社应当按照党的十九大和2018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让农民成员能够在合作社中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完善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制度,更好保护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看,治理结构不规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表现是法人机关设置不规范,一些不具备代表大会设立条件的合作社也设立代表大会取代成员大会,替代或限制了普通农户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机会;符合条件设立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过少,不具有代表性;一些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形式主义色彩明显,往往仅是技术培训或者分红大会,而不是成员对合作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大会。这些现象,导致了少数成员控制合作社的情形比较突出,理事长的话语权过大,决策过程变成了“一言堂”,小规模农户在合作社中的诉求不能有效表达和实现。

从盈余分配关系看,尽管合作社法对盈余分配制度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的合作社分配方式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例如,惠顾返还的比例达不到60%的法定下限;将一次让利理解为交易量返还;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是在全体成员间平均量化,而只是在少数货币出资的成员间量化等。这些表现,都是对成员的经济利益的侵犯。针对这些问题,合作社应当厘清财产关系,尤其是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财产权利边界,完善土地经营权作价机制;需要完善产业账户制度,准确全面记载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和交易额;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在盈余分配中依法保障全体成员对其收益的公平分享。

规范的治理结构和盈余分配机制,既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唯有依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正确建立并实施盈余分配规则,才能使小农户、贫困农户的利益与合作社的发展密切关联在一起,有效保护普通农户利益,把合作社建设成为全体成员的合作社,而不是少数核心成员的合作社。

第三,改善合作社与社区关系,帮助村庄提升发展活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不同,合作社是以产品或者产业为纽带建立的跨区域市场主体,但合作社的发展与农村社区的发展密不可分。相对而言,合作社有业缘优势,而村庄有资源优势和人文环境优势,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更优良的社区环境,也才能为社区的发展增加活力。从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看,也都与所处社区有良好互动。从我国农村发展实际看,农村基层组织有更好的动员组织和协调能力,不少村庄有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可以充分利用的设施、机械等,都可以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优质资源。与合作社相比,我国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村庄自身不能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不能吸引更多优秀劳动力回到农村;村庄的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不能与市场有效对接产生更高的增值收益,在保障农民生活富裕方面的作用有限。因此,不论是从合作社的自身发展,还是从整个农村地区的发展看,都需要强化合作社与农村社区发展之间的联系。合作社的发展受益于社区的土地、劳动力和人文资源,也因此应当在农村社区发展中担负更多职责。合作社贡献于农村社区发展的方式有很多,包括吸收农村集体资源入股到合作社,并通过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的方式让所处社区的农户分享合作社收益;吸收农村劳动力,尤其是低收入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与村组织一起,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等。

第四,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建立产业发展与生态发展的有机联系。合作社应当通过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等多种方式,建立绿色发展模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率先为农村的生态宜居作出贡献。

第五,通过发展休闲旅游农业等,弘扬优秀的农业和农村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的农业意识。修订后的合作社法在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中专门增加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内容,为合作社拓展业务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合作社可以在既有基础上,改变产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体验农业,让城乡居民都能增强农业意识,了解农耕文明,并进一步关注和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些合作社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在农村传统优秀文化传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之,合作社通过政策支持和自身努力,在农村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5个方面都具有优势和潜力,应当在乡村振兴中担负起更重要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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