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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绩效的四个维度

时间:2024-05-30

■ 文 / 本刊评论员 扶玉枝

海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目前,大家基本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承载主体。但是,合作社若要在市场环境下发展壮大,增强其竞争力,亟需提升自身社会化服务的供给绩效。那么,如何评价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绩效呢?笔者认为可以依据如下4个维度来考量。

一是数量标准。这个数量既指合作社吸纳成员的数量,也包括其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数量。合作社成员数量越多,越容易形成规模经济和带动效应。纵观国内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凡是生命力强、发展良好的合作社,都具有较大的成员规模和服务规模,这是一个基本条件。因此,评价一个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绩效时,需要考量其供给数量,并且供给数量应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内容和成员规模两个方面。

二是质量标准。这个质量既指与合作社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又包含其提供的社会化服务本身的质量。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农民合作社作为组织农户的重要平台,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载体。因此,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有责任通过化肥、农药、储藏、加工等方面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在中国巨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中,大量有实力的涉农企业进入市场与合作社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只有为成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赢得“顾客”的满意度,进而留住“顾客”。

三是效率标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是“人的联合”,这一质的规定性与企业“资本的联合”本质属性有着根本区别。然而合作社又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且进一步发展壮大,就必须尽可能提高其投入产出效率。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最大的投入是农业机械设备,这就要求合作社在购入农业装备时除考虑财力,还需要将自身的人力资本、服务规模等因素与之匹配,尽可能达到最佳配比,以实现效率最大化。

四是公平性标准。合作社的经营宗旨具有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双重性,因此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应该具有公平性。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应该是兼顾效率的分配方式,是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体。最核心的是合作社为异质性成员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定价公平问题。

总之,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应该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功效与价值的统一、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过程和结果的统一。数量是条件性标准,质量是功能性标准,效率是手段性标准,公平是目的性和价值取向标准。所以,在评价一个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绩效时,需要从数量、质量、效率和公平性等4个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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