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问题一:关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农民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要如何处理?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的某个成员,因此其形成的财产,不能在清算时分配给成员。
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财资〔2019〕25号)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同时,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此外,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移交工作。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
问题二:什么时候合作社清算程序转破产程序?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发现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合作社破产。合作社破产是指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合作社的资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不足的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事关其成员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合作社不能自行宣告破产,债权人也无权宣告合作社破产。有权宣告合作社破产的机关为人民法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合作社破产还债,合作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合作社破产后,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管并负责处理该合作社的破产事宜。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康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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