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合作社成员资格 谁能说得清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从理论上讲,合作社就是一种由成员(即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并根据使用进行分配(而不是按所有权)的特殊企业形式,因此谁是合作社成员(社员)就很重要。这就是成员资格问题。这也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的基础。
成员资格问题,首先意味着成员有什么利益,有什么责任。
农民参加合作社,总是因为合作社能够带来他自己想获得但难以获得或成本太大的利益吧。具体地说,一个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可能包括:①市场进入,即合作社能帮他买到或卖出什么的机会;②价格改进,即合作社不仅能帮他买到或卖出,而且能有个好价钱,进而改进他的经营成本效益;③特殊服务,即他能获得方便的农业技术服务、专门的成员培训等;④收益返还,即他能从合作社净收益中分到一些,通常包括惠顾返还(就是平常说的二次返利)和资本红利;其他的,他可能还想通过合作社获得譬如⑤市场力量的提高,⑥附加值获得以及⑦其他一些非经济收益(如归属感)等。
同时,与利益相伴随的是责任。成员对合作社的责任,就是要参与合作社活动。一要参与业务活动,譬如应该按照约定通过合作社进行买卖。二要有资本参与,譬如一般要入股,要提留公积金,有必要时可能还要参与合作社项目集资等。三是要参与合作社管理,譬如投票选举理事会和表决重要事项,还包括对合作社日常管理提建议等。不过,不少合作社成员往往在追求利益时却忘记了自己还有责任,参与合作社活动很随意:有好处就来,没好处就走;要出资时不愿意,有盈余时就来要;平时不关心合作社事务,一有事乱提要求。
其次,同样是成员,尽管理论上每个人与合作社的关系应该相同,其实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差异很大。
在与合作社的关系中,成员实际上具有不同关系,扮演不同角色。其一是顾客。顾客是那些使用合作社服务的人,而成员就是使用合作社服务的内部顾客。合作社的任何事情都是从满足内部顾客(即成员)的需求开始。不过,这里特别要强调下,在市场竞争中的现代合作社越来越发现,只有很好地满足外部顾客才能更好地满足内部顾客,所以合作社有时不得不将外部顾客的需求放在首位。其二是惠顾者。惠顾者就是一个可以根据使用量以二次返还形式参与合作社分配的成员。其三是所有者。所有者就是一个对合作社作股权投资或同意让合作社提留部分经营收益的成员。其四是控制者。控制者是一个有权在合作社重要事项投票表决的成员。在大多数合作社,投票表决是在一人一票(即一成员一票)制或民主基础上进行的。
那么,合作社成员的资格意味着什么呢?
在一个最纯粹的情况下,所有合作社成员都是(内部)顾客、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四种角色合一的个人或主体。然而,大多数合作社都有不是惠顾者、所有者或控制者的顾客,但他们都是成员。换言之,合作社成员资格并不必然地只属于顾客、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四种角色合一的人们。这不在于理论上是否如此,而在于实践上并非如此。事实上,世界上众多形形色色的合作社中,合作社成员的资格就意味着他能够扮演顾客、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角色,从而能够通过与合作社相应的交易活动,获得相应的利益。
众多合作社问题都始于此,这真是一个令人纠结但又十分有趣的事实啊!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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