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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

时间:2024-05-30

■ 文 / 马彦丽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合作社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也日益对合作社发展表现出从主体化到载体化的期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通过“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也成为乡村振兴战略中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手段。然而,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未能消除人们对合作社“异化”的争议,规范化建设成为合作社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018年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年度,有几个重要的事件值得标记:

一是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法,开宗明义提出“规范”是核心目标。规范的重点在财务制度、成员权利、部门监管3个方面。在财务制度方面,关于“成员账户”,增加了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条款,丰富和明晰了成员的财产权,夯实了成员实质性出资的基础。增加了成员大会“公积金提取及使用”的职权,规范“公积金提取及使用”办法。在成员权利方面,对保障成员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审计报告的权利等方面做了更详尽的规定。在部门监管方面,规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是合作社发展的总体遵循,其规范和引导作用不言而喻。

二是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第二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这次监测范围包括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公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4〕10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5〕13号)公布的国家示范社(6745家)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254家),共计6999家,监测合格的合作社共计5271家,合格率约78%。除监测办法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标准,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进行公示”是必要条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制度是提升示范社质量的重要举措。

三是农业农村部实施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在30个试点县开展“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提升壮大一批”行动,力争试点县合作社年报公示率达80%以上,8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试点为期2年,自2018年8月至2020年底。2014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就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但是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在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合作社年报公示是清理整顿“空壳社”和提升合作社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在更广的范围内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尝试。

此外,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合作社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更加完善,有利于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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