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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修订建议探讨

时间:2024-05-30

撰写|韩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修订,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拓宽了服务范围,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现行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

一、合作社经营收入与支出涵盖范围窄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将业务内容调整为:(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其中,特别是“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涉及吃喝、娱乐、购物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经营范围广,现行制度所规定的收入与支出范围给会计核算带来一定的难度。

现行制度第二章第二十八条的表述为: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建议将这一条修订为: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向成员和非成员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收入,销售合作社自己和成员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对外提供餐饮、住宿、旅游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出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性收入。

现行制度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的表述为: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建议将这一条修订为: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向成员和非成员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发生的实际成本,销售合作社自己和成员生产的产品发生的实际成本,对外提供餐饮、住宿、旅游等经营服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出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发生的实际成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江苏省高淳区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资料

江苏省高淳区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凭证

江苏省高淳区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的账簿

二、科目设置有待完善

1.股金科目设置不科学。现行制度中股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除负债外,往往还寻求其他组织的资本参股,这使得合作社股金增加了一些社会投资入股。而社会资本投入者没有意向入社成为合作社成员,基本上不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只是为谋求一定的利润。成员和非成员的投资入股在性质上存在根本性差别,所代表的权益也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关于社会投资入股的核算,建议先在合作社章程中确定其权益和参与盈余分配的方案。根据现行制度,合作社实际操作中将社会投资也计入股金,但未能在股金二级明细科目设置上得到具体体现,不便于反映合作社持有资本的来源比例,无法明确投资对象。建议修订为:股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社会投资入股的核算及分配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进行。

2.专项基金科目的核算规定不明确。现行制度中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合作社所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或捐赠收入形成了资产后平均量化给合作社成员。专项基金科目在合作社财务核算中只存在增加,没有减少的情况,当合作社的补助所得或接受捐赠所得资产存在报废毁损情况时,所对应的成员平均量化的份额能否同时减少呢?现行制度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

三、会计科目有待增加

现行制度中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和成员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通过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和非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应收款及应付款科目核算。随着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这种简单笼统的核算方式已不能清晰反映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议增加一级会计科目: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1.应收/应付票据:合作社在实际业务中收到或支付给别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通过“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核算。

2.其他应收款:合作社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成员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3.其他应付款:和合作社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4.财务费用: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如利息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5.应交税金:为反映合作社的各种税金的应交和实际交纳情况,应设置“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

6.税金及附加:反映合作社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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