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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建议

时间:2024-05-30

|张新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执行以来,对规范合作社财务会计活动,保护合作社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合作社10多年的发展及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已满足不了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现结合合作社财务工作实践及修订合作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要求,提出七项建议:

一、完善合作社税收核算

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主体,要履行纳税义务。特别是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合作社业务的多样化,许多业务都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等,但目前制度中没有设计税收核算科目。这次修订,建议在负债类科目下增加应交税费科目(科目代码213),在损益类科目下增加所得税费用科目(科目代码523),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缴纳核算,相应报表进行调整。

二、完善产品物资的核算

产品物资科目核算过于宽泛,特别在合作社法修订后扩大了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涵盖了一二三产业,建议将产品物资科目分为库存商品和存货科目,对于外购或合作社生产出售的产品在库存商品核算,对于进行生产和合作社管理需要的物资在存货核算,这样核算就更清晰更完整。

三、完善畜禽资产的核算

畜禽资产中对母猪、母牛等产育畜的核算直接借记经营支出,不够准确和全面,例如自繁自养的建议通过生产成本进行核算,繁殖前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繁殖后借记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贷记生产成本。例如养蜂合作社,蜜蜂作为畜禽资产,养蜂的时候既产出了蜂蜜,同时蜂群也在自然扩大(分笼),建议增加其他畜禽资产为二级科目,对于出售的,按产育畜核算要求进行核算,对于自繁自养的通过生产成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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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充盘盈盘亏的核算

库存现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核算目前在制度中没有体现,但在实际经营中是普遍存在的。建议增加盘盈盘亏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核算办法。如若盘盈,则借方计库存现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等,贷方根据盘盈处置办法计入相应的科目。

五、完善专项应付款的核算

目前制度中对专项应付款的使用资本化和费用化核算进行了规定,但对专款用于进行产品生产、提供服务的产品物资如何进行核算没有进行规定,直接造成产品生产成本、服务成本核算不准确,产品、服务定价与实际偏离,对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提供错误信息。为保证核算的准确性,建议将这一部分资金首先进入成本核算,月末或年末直接结转到本年盈余的贷方。例如,专款用途为水稻新品种推广,购买种子5000元、肥料5000元,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收到专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

购买种子、肥料时:

借:产品物资——种子 5000

——肥料 5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水稻种植领取种子肥料时:

借:生产成本——水稻——种子 5000

——肥料 5000

贷:产品物资——种子 5000

——肥料 5000

水稻收获时:

借:产品物资——水稻 10000

贷:生产成本——水稻——种子 5000

——肥料 5000

待水稻销售后结转专项应付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

贷:本年盈余 10000

六、完善财政补助资金在解散破产时的核算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前会计制度中没有涉及相关核算内容及要求,建议这次修订增加清算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七、完善联合社盈余及盈余分配的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后增加了联合社,联合社在实际经营中更多的是在技术、资金、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和单体社主要是农产品交易合作还是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联合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不能照搬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规定,建议新修订的会计制度中写明盈余分配由成员大会和联合社章程决定并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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