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意见提出,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二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三是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四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2019年11月26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
会议强调,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投入保障、农业补贴补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逐步构建符合国情、覆盖全面、指向明确、重点突出、措施配套、操作简便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增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精准性、稳定性、实效性。
会议指出,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壮大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加快构建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近日,经农业农村部研究,确定河北省赵县等120个县(市、区)、北京市顺义区等8个市辖区为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地区推进试点单位。本轮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9年9月起至2021年底止。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地要指导试点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9〕10号)要求,结合实际修改完善试点方案,认真研究审核批复,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形成支持合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增强对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支持政策的精准性,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确保按期保质全面完成各项试点任务。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调度,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扩大试点示范效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形成试点中期进展情况报告,2021年12月底前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文件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52号建议的答复。回复称,随着我国农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无公害农产品的内外部形势和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目标定位滞后、市场导向不突出、推动手段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针对无公害农产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改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回复表示,2017年12月29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工作的通知》,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工作,将无公害农产品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和证后监管等职责全部下放,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负责。下放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合二为一。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按照要求,积极探索符合新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的监管制度。待新的监管制度成熟时,适时取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回复明确,为加快推进无公害认证制度改革,避免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停止后出现监管“真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替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研究工作,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起在浙江、山东等6个省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目前,农业农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方案。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围绕无公害农产品转型升级目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适时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主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二是全面推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
2019年12月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粮食总产量66384万吨,比2018年增加594万吨,增长0.9%,创历史最高水平。
据了解,2019年尽管粮食播种面积稳中略降,但是粮食单产水平提高。初步统计,2019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17.41亿亩,比上年减少1462万亩。谷物、豆类、薯类三大类粮食单产水平均有所提高。粮食品种结构持续优化。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