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王丹(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以壹基金为例
王丹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摘要: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影响非营利组织在运作的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持公开、透明。本文以壹基金为例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可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如何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提供一定的思路。
(一)壹基金的基本情况。
壹基金是2007年由李连杰创立的公益组织,在2011年1月11日注册为中国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壹基金的服务领域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灾害救助、儿童发展、公益支持。其开展业务所花费的所有资金,要进行专项的汇报和结算,并且接受年度审计。2011年到2014年,壹基金在其网上站发布的信息披露具体情况:2012年发布2011年度审计报告;2013年发布2013年第三季度财务管理简报;2014年发布2013年资金保管报告和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2015年发布2014年年报。
(一)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不健全。
我国非营利组织虽然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但是始终没有一套专门的、完整的会计制度。各种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属性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制度,导致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此外,更是没有一套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披露。以壹基金为例,在2011年11月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是此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和其他非营利组织一样采取相同的会计制度、会计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对于这些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参照标准。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只披露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两张会计报表,对于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的披露十分少见,有的就算是披露了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也只是走走形式而已。此外,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践行状况和非营利组织资金的具体用途都没有进行披露。以壹基金为例,笔者对其发布的财务信息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和统计,其发布的年报信息还算健全,有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但是对于报表的附注没有进行披露,而且其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都只是一个结果的数字,没有对其具体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三)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审计和监察。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和监察往往需要国家、组织内部以及社会三方共同的努力。国家的审计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国家审计的结果对于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建立有重大的意义;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审计有利于其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社会审计是第三方审计,独立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审计结果比较具有说服力。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和监察体系不健全,三方审计不能有效发挥自身的作用。以壹基金为例,国家审计、组织内部的审计和社会审计三方没有在审计过程同时发挥作用。
(四)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随意性大。
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其会计信息的披露时间随意选择,有的非营利组织每隔几年才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披露,致使捐赠者、社会公众等相关人物对其内部资金的具体使用过程不能及时掌握,会计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以壹基金为例,总体看来,从2011年到2014年有三年都在按时发布会计年报,但是2012年的年报并未发布。但是从这个现象也可以看出其会计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也较大。
(一)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立法。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不断发展,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情况,并且现有的法规大都具有片面性,不能全面的约束和解决非营利组织会计出现的问题。所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使非营利组织“有法可依”的重要性由此可见。
(二)加大对财务信息披露的审计监察力度。
随着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与壮大,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监察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能够有效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彰显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审计,能够直接、及时的发现内部存在的风险与问题,使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发展;社会审计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发表审计意见的。只有国家、组织内部和社会三方共同努力、共同合作,才能构建较为全面的审计和监察体系,让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各方的检验。
(三)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努力。
非营利组织应该秉持奉献和利他主义的信念,努力培养自身的奉献精神,主动地和政府处理好关系,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也不能依赖政府,要时刻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进行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时,完善自身的监督机制和财务管理机制。对应披露的信息,做到准确、公开、透明,时刻准备接受公众的监督。此外,非营利组织之间应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对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比较健全的非营利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应该向其学习,勇于发现自身组织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组织内部的会计建设。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披露会计信息。
根据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披露时间如下:对于组织的年度报表、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该在次年4个月内进行披露;业务活动表和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次月15日内披露;新增的能够反映组织成本费用发生的原因和组织职责的履行情况的表,应按月披露。此外,对于常规性的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或捐赠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重大事件的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或捐赠成立后的24小时内;对于捐赠款物拨付信息,应在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进行披露。非营利组织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才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李爱华,姜旭艳.我国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J].沈阳大学学报.2014年
[2]尹玲燕,杨常青.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
作者简介:王丹(1993-),女,陕西西安,西北大学南校区,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288-01
关键字: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会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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