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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3年

时间:2024-05-30

本期案例: 主持人: 《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2009年10月,河北省乐亭县的农民王明与当地甲经销商签订了 《化肥购销协议》,订购了价值40万元的化肥,然后计划销售给附近的村民和基层经销商。

在销售肥料的过程中,王明伪造了 “乐亭县棉麻公司”、“乐亭县农业局”两枚印章,同时还伪造了王明和 “乐亭县棉麻公司”及 “乐亭县农业局”签订的尿素买卖 “协议”各一份,内容为王明经营的绿色宝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两个单位签订化肥销售合同,虚构了 “乐亭县棉麻公司”及 “乐亭县农业局” 对其销售低价化肥给予扶贫补贴的事实。

拿着这两份伪造的合同,王明开始向周边农民以每吨化肥低于市场价60元/吨的价格兜售化肥,还许诺多交预付款,销售的价越低。听到有这么好的事情,有低价补贴化肥的消息很快在当地传开,2009年 10月至 2010年6月期间,很多客户来到王明家里购买低价化肥,王明则先后与13名客户签订口头协议或书面合同销售低价化肥,约定客户预付货款,再发货给客户。在收取客户预付的货款后,王明仅向客户供应部分化肥。

交了预付款的客户多次向王明催促之后,仍只是收到少量化肥,价值要远低于预付款,感觉事情不妙,多个客户开始找上门要求王明退款,但迟迟没有结果,最后竟然连王明本人也联系不上了。2010年6月,客户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7月28日,王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王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人民币共计700万元,在收了预付款之后,王明并没有用来购买化肥,而是用来支付之前购买肥料的40万元货款,其他的钱用于修缮自家房屋、购买车辆、建盖仓库、蔬菜大棚等个人活动,并进行挥霍,最终导致120万元的货款不能收回。

由于王明的诈骗活动涉及面比较大, 涉案金额也非常大,最终由唐山市中院进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此外,对部分客户仅以口头承诺的方式骗取货款,没有归还的意图,构成了诈骗罪。

最终,唐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因合同诈骗而引起的刑事案件。

本案焦点:

1.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本案叙述的案情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收取货款后,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修缮自家房屋、购买车辆等个人活动,并进行大肆挥霍。除了前期购买化肥支付的40万元货款之外,均用于其个人消费,足以说明其非法占有预付货款的目的非常明显。

2.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伪造了“乐亭县棉麻公司”、 “乐亭县农业局”两枚印章;二是虚构合同,并且编造了 “乐亭县棉麻公司”及 “乐亭县农业局”对其销售低价化肥给予扶贫补贴的事实;三是在他人索要肥料或货款时,本案犯罪嫌疑人逃匿 “跑路”。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伪造机关、公司印章,编造虚假故事,且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

3.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本案犯罪嫌疑人伪造单位印章,构成 “伪造、机关、公司印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同且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货款,构成诈骗罪。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是为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因此,可以择一重罪处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数罪并罚,于法有据。

就案说法:

谨防合同诈骗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或者虚构事实、编造故事,诱骗当事人上当受骗;或者伪造单位印章、虚假的产权担保文件,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或者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些骗人伎俩,只要平时注意以下3个方面,完全可以避免上当受骗。

(一)对另一方要进行了解或考察,从对方合作的业务客户、合作银行单位以及网站了解其信誉情况;

(二)通过走访摸清对方的资产状况 (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了解其是否具备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切忌在情况了解不清的前提下,为了一点小利,而放松对另一方的了解和考察,千万不要 “大意失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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