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施瑾玉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中国式沉默
施瑾玉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沉默权做为起源于西方的一种概念,在近现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注目,但是我国立法上并没有真正明确沉默权,这不仅是由于我国的历史与西方历史上的差异,也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沉默权;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权利
还记得电影中的这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以前曾天真的以为,只要不承认,也许别人就不能判你的罪了,可是影片的最后,犯罪份子总是被绳之以法,我又不禁怀疑,沉默与否貌似也没差,该定罪的依旧定罪,该释放的依旧释放。也许正是由于有了这种电影的艺术加工,才使得沉默权在生活中的应用的影子被削弱了,从而导致沉默权这一项权利的真正的面目与作用并不能被大多数群众所熟悉。
说到中国所谓的沉默权,我总会想到一个很有趣的点,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不能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和“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两个法条。初看之下,我们总会感觉到这两个法条有那么一点怪怪的感觉,对于一个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的嫌疑人来说,这两条无疑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可是对于想隐藏自己罪行的罪犯来说,这两条就形成了有趣的“悖论”。人在犯错误之后,总是会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也许在第一时间并不想对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总想着也许能隐瞒自己的错误,从而达到少承担错误后果或者不承担错误后果的效果,但是刑诉法又规定要如实回答讯问,这对存在这种心理的人来说,无疑增大了他们的负担。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法条其实要求的主体是不同的。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是限制的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这一条主要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等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迫害。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我们国家一贯的态度就是不能隐藏自己的罪行,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上更注重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还有一点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那就是刑诉法的目的并不是保护被害者,而是保护被告的权力与利益,虽说被告在很大程度上是犯下了过错的,但是在对抗公权力的时候,他仍然是弱势主体。试想一下,你犯了错误以后也许就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或者动用所有家中的资源希望能让自己被判无罪或者判的轻一点,但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则不同,他们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比你所能调动的多得多,你不会驾轻就熟的知道,怎么去检验你的DNA,你也不会有那么多的精力在一天之内走访完所有的邻居,你也更不可能发布高价悬赏令让全社会来帮你寻找所谓的一点点线索。比起公权力,你所能做的实在是少之又少,而为了限制公权力,国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来规定司法程序,以及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更是禁止了使用刑讯逼供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虽然被告人权力的问题的确需要思考,但是在我的观点里,其实是不太赞同将沉默权引进中国的。在西方,沉默权并不是属于公民权的一种,而是属于人权的一种,换言之,沉默权并不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而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权力。而沉默权是从言论自由的范畴中发展而来的,也就是说,每个人可以选择说什么,也可以选择不说什么。但是即便是在西方,沉默权也是一步步发展而来的,二十世纪之前,沉默权只能适用于法庭之上,而这之后,沉默权才适用于调查阶段,直到现在,沉默权的主要运用还是在侦查阶段。西方国家之所以在沉默权上有这样一个发展历程,第一点是历史原因,在早期的历史中,西方很多国家侦查和司法其实是没有分开的,既然是一体的,自然就没有沉默权的区分了。而在侦查与司法成为两个不同的部门之后,却又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沉默权并没有运用到侦查之中,才使得沉默权进入侦查阶段的时间晚了那么一些时间。第二个原因,就是公民普遍存在的惩治犯罪的需求,民众有了对安全的需求,而惩治犯罪能让自己的安全得到保障,因此各国政府也是在不遗余力的打击犯罪。
连西方的沉默权的发展都经历了一个这么漫长的时间,再来看看我们中国的国情。在中国历史上,衙门审理案件从来都不会让你保持沉默,即便是刑讯逼供也得到了朝廷和百姓的认同,如果你不招,那你就要挨板子,如果你连板子都挨不住,那就说明你根本不是被冤枉的。这些奇怪的逻辑建立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虽然有很多开明的君主在刑讯上规定了很多限制,但是都没有真正的废除刑讯。而平民百姓也从来不觉得沉默可以为自己真正的洗脱冤屈或者减免罪责,申冤和狡辩才有可能得到减免或者逃避法律的惩罚,而这就导致沉默权的运用在中国古代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到了现在,学习了西方的立法之后我们才开始重视沉默权这项权力,虽然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表示我国公民享有沉默权,但是也并不是表示你在审讯的时候不能沉默,当然,沉默很有可能导致你的量刑更重。中国的案子复杂的并不多,但是数量大且内容杂,而有限的侦查机关的资源以及对于破案的时间限制等要求,使得公安机关的破案压力倍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相应而生了。而那些被冤枉了进入警察局的人,也许并不知道怎么样才能洗脱自己的嫌疑,只能选择沉默,可是面对“如实供述”这一条法律,他们就成了“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人,这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不幸。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告知嫌疑人他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然后再适时告知可以聘请律师或者给其指派律师,也许他们是否沉默的问题就很好解决了,不知道怎么样才能洗清自己嫌疑的可以知道从何处说起,真正犯了事的人也知道怎么样才能使自己在监牢里呆更短的时间,毕竟,谁都不会愿意让自己白白在牢里荒废了大好时光。再者一点,从长远来看,还是要提高国人的法治意识,现在的义务教育课程中并没有太多涉及法律,这是义务教育课程的滞后,因为在未来的世界,法律会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懂法的人多了,人民才会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才能切实克制自己的行为,虽然之后的犯罪可能会趋向复杂化、专业化,但是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无需回避,只需要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就好。
总结:现阶段的中国,立法上还是不能明确说明“沉默权”的问题,这不仅是我国国情决定的,也是我国千百年来对待刑事犯罪案件的态度所决定的,我们从来不愿意放过一个真正的犯罪份子,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也是我们从小就受到的教育,这是我们中国的特色,在对西方的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之后,我们没有必要完完全全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毕竟,最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黎宏.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71-380.
D925
:A
:1671-864X(2015)11-0059-01
施瑾玉,1993,女,汉,湖南株洲,湘潭大学本科在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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