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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

时间:2024-04-24

李泽慧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92)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

李泽慧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192)

美国闪电入侵格林纳达、夜袭巴拿马,使人们重新重视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的问题。不得不承认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是时代的进步,但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和认定美国实施这一系列问题的性质,正确看待和处理人权和主权的关系。本文以进一步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国家主权;人权保护;辩证统一

自2011年3月19日美法英对非洲弱小国家利比亚进行空中打击以来,已经造成大批儿童妇女和平民伤亡,造成了40多万人的难民潮,利比亚国家的基础设施遭到资本主义强盗集团的狂轰滥炸。目前利比亚国家已经被资本主义强盗集团搅浑,国家陷入内战的泥潭,人民遭殃。而在这次战争中,美法英资本主义强盗集团根本不顾联合国1973号决议鸡毛令箭的授权范围,直接对利比亚发射导弹和进行空中打击,这是明火执仗的侵略主义,根本不是人道主义。这是明火执仗的侵略行为,却被他们服役冠冕堂皇的理由,将其美名曰为“为人道主义”而战。那么美国这次的行为究竟是真的为了保障其口口声声所谓的人权,还是大打保障人权的牌数,继续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之实?

毋庸置疑,美国实行的对利比亚的人权保护和它之前所发动过的侵略越南战争、利刃行动的性质是相同的——在国际社会上的人权保护风行的是人权高于主权,因而企图通过自己的军事行动实际控制利比亚,得到它想要的利益,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美国这一行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公愤和谴责,同时也使我们更加关注国家主权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国家主权原则概述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当代国际人权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它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但同时该国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人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内管辖之时间,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时间依本宪章提请解决。”现在的国际社会是由一百多个平等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与文化合作的基础,也是有效地实现人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根本条件。

二、人权保护概述

同国家主权原则一样,人权国际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准则。而人权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国内管辖事项,应该由各个国家自主的处理。人权的促进和保障需要依靠主权国家通过在自己国家的法律、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各个领域创造条件来实现;当人权遭受侵犯时,也主要依靠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加以救济。国际人权文件承认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安全的需要,通过法律对某些人权加以合理限制。同时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有一定的优先权利,因为一个国家内部有侵犯人权事件发生时,按照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国国内的补救措施已经全部用尽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国际人权机构才享有对这类事件管辖的权利。[1]当国际社会进行人权保护时,也应当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但有些人权问题必须属于国家管辖的事项,比如侵略战争、种族灭绝与种族歧视等这些会严重威胁到国际社会安全的罪行,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应该站在同一立场进行反对。但如果有些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超出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合理界限,侵犯了一国的主权,那必定会侵犯该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其实也就是侵犯了该国人民的人权。美国发动的利比亚战争其实就是对利比亚人民造成了大量的物质和精神上的侵害。其实美国这一行径就是歪曲利比亚国内的现实,为自己的侵略寻找令人啼笑皆非的借口。

三、国家主权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主权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最基本的原则,自然也是国际人权保护应遵守的原则。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个人的权利主要通过国家来保障和实现。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人权的实现模式和发展道路。同时当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时,国际社会就不应该干预。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质在于国际法提供国家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合作机制与程序。离开国家,不可能解决任何人权问题,没有国家之间的合作,人权的促进和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没有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2]但是主权的行使也会都到人权保护的限制,当侵犯人权时,会遭到国际社会的制裁和谴责。

有些人提倡的人权高于主权是缺乏理论根据的。第一,人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有国内性,即公民在国内所享有的诸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在内的权利,另一方面,人权还具有国际性,因为这就决定了国际社会不能对践踏人权的行为采取漠视的态度。正如上文所讲,当人权问题超过了一国的管辖范围,发生了殖民主义、种族灭绝、等严重违反国家法或国际强行法所保护人权的行为时,并且这些在大规模侵犯人权问题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引起国家、地区的动荡,并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就此采取强制措施、经济制裁或集体军事行动做出决定,进行干预,从而使人权问题成为联合国所强制解决的问题。[1]第二,如果认同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无异于承认“人权”的定义在国际社会内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然而事实却是由于各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发展水平和程度的不同,我们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求得一致。第三,在出现侵害人权的情况下,只能按照有关条约的规定加以解决,任何国家都无全是自己凌驾于他国和国家法之上。[3]历史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每一次超越国家主权的所谓的人权拯救,都是得不偿失的人道主义灾难。

因此可以看出,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和保障,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同时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便无从谈起。但同时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国际和国内社会两个方面。因而不得随意限制人权。就美国而言,其实行的是双重人权标准,即对于国内的民众而言,认为主权高于人权,而对于别国则风行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并经常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干涉他国内中,这一做法应该遭到国际社会的批评。

四、结语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只有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人权国际保护和合作,人权国际保护才会得到健康的发展。人权与主权的并存共同为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1]赵宗亮. 浅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及其解决路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2]程晓霞、余民才. 《国际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2011年版:71。

[3]张永胜. 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看国际法中的人权问题.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年7月 第20卷第4期。

D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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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5)11-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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