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郭健坤(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西方民主理论的历史演进——以公民参与为线索
郭健坤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上海200241)
摘要: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核心议题。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精英民主、参与式民主、强势民主和协商民主等西方理论流派都围绕公民参与进行过深入的探讨,或为其辩护,或展开批评,形成了丰富的内容。因此,以公民参与为线索,可以对西方民主理论发展史作一个简单的梳理。需要说明的是,西方对“民主”议题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有过重要贡献的民主理论家亦不在少数,限于文章篇幅难以详述,故只涉及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关键词:公民参与;民主理论;历史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88-02
作者简介:郭健坤(1993-),男,安徽肥西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西方民主理论流派众多,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丰富的内容。不同流派的民主理论有些是相对独立甚至对立的,如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有些是一脉相承、互为补充的,后一种理论是对前一种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如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还有些则是彼此包容、相互印证的,内容上差异不大,只是关注的重点或分类的标准不同而已,如代议制民主和精英民主。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核心命题,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它指的是在一定的政治体系中,非职业政治性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为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影响政治体制的运行、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政府行为、公务人员的产生与配置等来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公民参与作为实现民主的一种重要途径,自产生以来就与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史交织在一起。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以公民参与为线索,对西方民主理论的历史演进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早在古希腊时期,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就已体现出公民参与的思想——全体公民通过参加公民大会以公开讨论和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决定城邦的公共事务。公民还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自愿担任公职来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与由单个人掌权的君主制和少数人掌权的贵族制不同,这种直接民主是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而且是直接掌握。但是,实行这种直接民主必须严格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奴隶制。奴隶制的存在使得雅典的公民不需要自己劳动来维持生计,他们只需要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奴隶,所有的生产活动都由奴隶完成,这使雅典的公民能在保证生存的情况下有足够的闲暇和物质投入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决策,奠定了公民参与的基础。二是小国寡民的城邦制。城邦是一个具有特殊地理和人口条件的政治共同体,面积比较小,人口也不多。城邦面积太大,不利于管理和维系,容易导致不稳定甚至解体;人口太多,超过了一定数量,也无法保证所有公民的参与。此外,雅典的政治体制以全体性、参与性、协商性和严格的公民身份为标志,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按规定,只有年过20岁的雅典成年男性拥有公民身份,才有资格参加公民大会和担任公职。外邦人、妇女和奴隶都不是公民,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因而也不能参与讨论和决定城邦公共事务。换言之,公民人数只占雅典人口总数很小的比例,大部分人都被排斥在政治体制之外,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是一种“有限民主”。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是倡导直接民主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以决策过程中每个公民的个人参与为基础,构建起自己的政治理论。卢梭系统地论述了民主和公民参与的关系,认为“参与不仅仅是一套民主制度安排中的保护性附属物,它也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能够确保在政治制度运行和在这种制度下互动的个人的心理品质和态度之间具有持续的关联性”[1]。卢梭从“人民主权”论出发,认为公民参与是实现人民主权的本质要求,没有公民参与,人民主权就无从谈起,民主政治就难以维系。但是,卢梭主张的这种直接民主受时间、空间、人口等诸多条件的严格限制,难以适用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
鉴于直接民主在实践中的局限性,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在其著作《代议制政府》中指出,“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2]55。他这里所谓的“小市镇”同雅典城邦式的“袖珍小国”类似,密尔据此得出结论:“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2]43在代议制下,全体人民始终享有国家主权,他们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并将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来行使。可以看出,代议制民主具有间接性和有限性,间接性指的是人民通过代表间接行使权力,有限性指的是人民对国家政治的参与不是全面性和经常性的。在密尔看来,只有全体人民都参加的政府,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要求,这也是最好的政府形式。但由于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现代国家,不可能所有人都亲自参与公共事务,只好退而求其次,把代议制政府作为理想类型。值得一提的是,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并不排斥代表以外的其他公民的参与;相反,他还特别强调了全体人民对代议制政府的最高支配权,认为每个公民都对权力行使有发言权甚至应该亲自担任公职来参与公共事务。密尔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深化了卢梭的观点,不同之处在于,卢梭的“参与”是对决策过程的参与,是一种制度层面的直接参与;而密尔的“参与”是建立在代议制框架下的参与,是一种基层地方领域的大众参与,虽然他并不否认决策也要反映大众的诉求,但这些诉求往往由人民的代表提出。
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代议制被证明确实是一种最好的民主形式,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然而它的缺陷也在实践中逐渐暴露了出来。首先,代议制民主弱化了公民的直接参与,认为普通大众软弱无能,在政治生活中被动且冷漠,易受强烈的情感冲动支配和外部势力的左右,因而无法对政策议题作出理性的判断和独立的决定。“典型的公民一旦进入政治领域,他的精神状态就跌落到较低水平上。他会毫不犹豫地承认,他辩论和分析的方法是幼稚的,局限于他实际利益的范围。他又成为原始人了。他的思想变得易于引起联想和充满感情。”“即使没有试图影响他的政治集团,典
型公民在政治问题上往往会听任超理性或不合理的偏见和冲动的摆布。”[3]386于是需要那些训练有素的政治精英代表他们来进行决策,代议制民主逐渐演变成精英民主——政治精英竞争获取权力和由公民投票选举政治领袖。议会(国会)蜕变成职业政治家集团争夺各自利益的“角斗场”,占多数的普通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由于被排斥在议会之外而得不到真实和及时的反映,形成了“社会内部的一个黑洞”[4]。其次,代议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立法和决定国家重大事项,这是一种宏观层面的参与;在微观层面,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时,很难直接回应公民个人的诉求。再次,代议机关作决策通常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代议机关的人员团体在智力上偏低或出现密尔所说的“阶级立法”的时候,容易出现多数人意见压制少数人意见的局面,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马克斯•韦伯是精英民主早期的代表人物,他既强调政治精英在国家政治系统中发挥的作用,又看重公民参与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但是,韦伯认为卢梭说的人民主权不具有可行性,他对人民判断政治的能力抱有极大的不信任。所以他虽然拥护民主,但却不认为那种公民亲自参与公共事务的直接民主能在现代社会中实现。韦伯倡导的民主是指一种民主机制:“民主并不是那种作为全体公民进一步发展基础的民主,它至多只能被看作确保政治和国家领袖富有效率的关键机制。”[5]同时,精英政治的发展也需要下层民众的支持和人民大众的监督。
熊彼特在韦伯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精英民主理论,对公民参与展开了激烈的批判。他首先对传统民主的定义——“人民的统治”进行了修正,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3]359,“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3]395-396。显然,在他眼里,民主不是“人民的统治”,而是“政治精英的统治”,公民参与只体现在公民通过投票选举出政治领袖,其它任何时候都不需要也不应该有公民参与。其次,熊彼特对传统公民参与的价值持怀疑态度,认为古典民主理论(直接民主)从人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理念出发建立的“共同福利”和“人民意志”假设是不能成立的。精英民主理论敏锐地察觉和分析了公民参与态度的冷漠、能力的不足以及规模的局限等问题,且不论这些批评是否合理,仅就随后的历史发展事实来说,无疑将西方对民主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出于对代议制民主的反思和批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参与式民主理论逐渐兴起。1960年,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最早明确提出“参与民主”的概念,随后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1962年麦克弗森批判自由主义民主已经背离了民主的本质,并提出用参与式民主来进行弥补;1970年美国政治学家卡罗尔•佩特曼的《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出版,标志着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正式形成。顾名思义,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重点在参与,其认为公民有权展开公共对话、讨论和协商,从而越过议会(国会)直接参与公共事务;而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就在于限制公民参与,这与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相背离,会走向精英政治甚至陷入米歇尔斯所说的“寡头统治铁律”,并导致公民的政治冷漠。值得一提的是,参与式民主并不是一种全新的民主范式,而是古典民主理论的公民参与传统在当代的一种复兴。它试图通过创造一套以参与和对话为核心的新的民主机制,来让公民亲身参与到和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并且也是他们最为熟悉和感兴趣的领域。从政策议题的确定、议程设置、政策执行、效果反馈到政策调适,都有公民直接的、积极的、充分的参与。
此外,本杰明•巴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版的《强势民主》一书,对自由主义民主(代议制民主)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巴伯认为,自由主义民主是一种弱势民主,其无论是在理论建构还是在认识论上都存在着严重缺陷。他指出,弱势民主其实并不民主,其通过代议制将公民的参与仅限于选举期间进行投票,实质上是将公民排斥在政治体系之外,这会导致公民的政治冷漠甚至极权主义。巴伯由此提出了改革方案,即强势民主——参与式民主的一种独特模式。“它依赖于一种自治的公民共同体的理念,使公民联合起来的不是同质的利益而是公民教育,使其公民的共同目的和互助行动成为可能的不是他们的利他主义和其他美好的性格而是他们的公民态度和参与制度。”[6]弱势民主强调自由、个人权利和精英政治,而强势民主则强调民主、公民共同体和参与,二者互为补充,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协商民主理论始现于20世纪80年代,是参与式民主理论在更深层次的发展。“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7]参与式民主的一个重要不足之处在于只关注公民参与的广度和范围,却未对公民参与的过程作进一步阐述,而协商民主不仅认为要将公民参与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还深入探讨了如何在这些领域实施公民参与的问题,提高了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品质。协商民主理论主张“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真诚理性的讨论,在公民沟通、交流、表达、妥协的基础上,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有理性的、有质量的决策。”[8]
综上,公民参与是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产物,并在历史的长河中为人们普遍接受。它根植于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借助最初直接民主的形式体现出来,后经代议制民主、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现代语境下,公民参与主要指的是政府通过把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公民委托而行使的部分权力“还政于民”,来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促进政府和公民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M].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2.
[2][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3][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吴良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黄明坚,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272.
[5][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17.
[6][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M].彭斌,吴润洲,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290.
[7][美]詹姆斯•博曼,[美]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陈家刚,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
[8]蔡定剑.公众参与,一种新式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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