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要:自建国开始,我国就已经认识到编制工作的重要性,相继颁布了很多相关文件,在漫长的实践过程中总结了很多经验教训,探索出了很多管理方法。但是同很多工作类似,编制工作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环境中慢慢发展起来的,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可能无法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为了使编制管理工作能够适应新的环境,本文将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15-01
一、关于编制类型与编制管理问题
现在我国的人员编制按照单位的性质基本分为三种,分别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是机关单位采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采用行政编制,本该合并的编制却单列,这样引发了一系列后果,比如超编现象严重,人员结构比例失调,最终导致了编制管理工作无法顺利的进行。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对于编制类型没有进行科学严密的划分,导致编制管理工作没有相应的规则和标准来进行约束,最终结果是编制类型的综合使用变成了交叉使用,交叉使用变为了胡乱使用。首先,现有的编制分类与其对应的机关性质有着不符合的情况。目前我们把行政编制定义为党政群和人大政协机关的编制,这种定义范围太过广泛,内涵模糊不清。但是机关职能各有不同,性质也有差异,对于人员的结构比例等各方面要求也难以达到一致,如此随便的把这些人员编制划分为同一个类型,是很不合理的,最后也难以避免出现很多问题。其次,事业单位从传统的计划经济环境进入了市场经济环境,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多种服务活动进入了市场,这样就可以用市场供求规律来衡量其价值(用货币表现)。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不仅有社会性和服务性,同时也存在着产业性。编制管理应该早日认识到这种变化,否则就会不利于以后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以上的种种分析,本人认为对于目前存在的编制分类应该进行适当地改动,根据各个机关的经费来源、职能性质和其发展变化特点再次分类,以增加分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具体分为五类,一是人大机关的工作编制,二是各党派以及人民团体的人员编制,三是行政机关的工作编制,四是产业性比较强,但是经费要财政进行补差的事业单位,五是产业性不强但是需要财政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这种分类方式满足了每个机关单位的客观需求,能够有效地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关于编制效益与编制工作效率问题
类似于行政管理,编制管理最终的目的也是编制工作效率和编制效益,这两者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有着紧密的联系。编制效益是一个定性的概念,只要是指编制管理部门对编制机构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之后所得到的结果,包括:是否对机构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置,机构的运转是否正常,编制的配备与职能和工作岗位是否相匹配,编制工作人员能否以职能的目标为方向进行相应的操作等等。编制工作效率是一个定量的概念,主要是指编制管理部门在对机构和编制管理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的相对量。它们之间的联系就是编制工作效益是编制工作效率的前提,编制工作效率的高低从侧面反映了编制效益的实现情况。如果编制工作效益无法达到相应的标准,就算编制工作效率再高也是没有用的,但是如果编制工作效率高,对于提高编制效益是有促进作用的。
任何时候编制主管部门都不能脱离编制管理的目标而随意运作,因为编制管理目标是编制主管部门的工作方向和行为准则,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实现编制管理目标,特别是实现编制效益不仅是编制主管部门自身的事,更是各个单位和部门的事,只要所有部门同心协力,共同合作,那么编制主管部门的工作就会轻松得多。有些部门对关心自己部门的利益,一味地要求扩大部门机构和投入,使得编制主管部门常常处于被动的状态。还有的部门只是单纯地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编制效益却不管不顾,在申请调整机构时只是不停地催促其尽快办理,却不管一旦这样做时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一系列后果,比如以所设机构的名义从事其它事情,人员无法在编制配备完成后按时到岗,最终无法正常地履行政府职能。
要想编制管理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编制管理部门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先工作效益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对于部门提出的要求不能只看书面材料就草率的审批,而要对其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分析,还要保证整体的利益。最后进行审批后也要对其进行了解和监督,以便发现问题事能够及时地解决,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编制效益。
三、关于行政首长负责制与编制法规问题
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面对法制法规对其施加的压力,依法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关键特征,需要编制工作人员共同去遵守。同时对编制管理进行法律法规的束缚有助于处理各类编制问题,提高编制效益。
编制管理工作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虽然颁布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却始终没有脱离计划经济下以行政指令为主的管理方式,但是以行政指令为主的管理方式通常人为因素过多,比如很多都是领导做主,这样就使得编制管理部门对机构与编制的管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只能通过书面发文的方式来行使其职能,难以实现其真正作用,最终会导致机构林立、职责不分,人员冗杂等问题,滋长了官僚主义,破坏了编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想从根本上改善目前编制管理工作的局面,就需要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的依据是编制管理的特性和我国编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这样编制和机构设置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的制定都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任何编制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就按照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将行政指令管理变为法制管理,但是法制管理并不能取消行政自身特性所决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所以,编制管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依法行政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在实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客观需求,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行政管理不是以行政指令为主,行政命令与行政法律法规也并不是同等的位置,相反,行政法规是要高于行政命令的。所以在编制管理工作中,行政首长要依法办事。
为了提高编制工作的效益,行政首长对于行政体制的构建、职权的配置和人员的编配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所以每届行政首长对编制都具有一定的调整权和变革权。这样就能提高行政活力和行政效益。但是这种权力是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正常权力,它并不是行政法规之外的权力。所以,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前提,处理好行政编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政府行政管理高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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