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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研究

时间:2024-05-30

刘海明

摘 要:森林资源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有一些地区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不够重视,存在着部门责任交叉、所有权不明确的问题。论文对我国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随后提出了国有林区目前存在管理混乱、资源开采没有节制、法律法规不完善的三个主要问题,并且对每一个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最后,对每个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即细化现有国有林区各部门职能、进行合理开采和加强法律监督。希望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研究有所帮助,推动国有林区体制机制建设。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源开采;法律法规;管理体制

一、我国目前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现状

森林资源是自然赐予人类的财富,同时也是我国农业、工业、畜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国有林区指的是动植物资源、草地沼泽、地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林区,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是我国森林资源的主体部分,在调节经济结构、稳定工农业生产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国有林区主要集中在东北、内蒙古、以及西部地区,由于林区地理位置较为偏僻,在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上化存在着有林区部门划分还不够明确,各部门存在责任交叉、职能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森林管理体制对于我国林区建设至关重要,包括林区部门管理机制、经营方式、权责划分以及相关法规条例。建立稳定有序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可以从政府内部改善管理混乱的情况,提高政府工作能力,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建客观公正的政治环境。

二、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国有林区管理机构权力混乱

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是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经营机制和监管机制的统称,林区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其中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所属问题一直是林区工作的难点。我国法律规定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在实际管理中,林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都集中在森林工业企业手中,森工企业在负责森林资源经营的同时也负责林区监管工作,容易产生以权谋私、权利寻租等腐败行为。另外,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划分不明确,在一些国有林区中,国家、省、市级部门和森工企业权利分级不明确,各级部门都可以利用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进行资金投放、矿物开采和市场经营,但是对于应付的责任却互相推诿,造成了国有林区管理混乱、权利分级不明确的问题。

2.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开采过度

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天然保护屏障。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国有林区企业和政府部门经营管理权没有分离,部分不负责任的企业会越过法律界限,不顾森林承受能力肆意砍伐,造成了森林负担过重,资源损耗严重的问题。另外,由于我国现行的森林资源采伐程序是由政府先对森工企业进行各项指标的考察,将采伐许可证明颁发给达标企业,企业在获得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开采。但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考察过程中会收受贿赂,在企业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将森林资源采伐指标给予不达标企业,造成森林资源开采过度、生态破坏的严重问题。

3.国有林区资源相关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国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律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很多法律条款并不适合如今的林区发展状况。例如,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具体归属对象,也没有对林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权利界限做出明确说明。另外,现行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法规不够细化,大多数集中在资源保护和资源开采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律是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的准绳,对于我国林区部门工作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应该尽快制定森林资源管理法律,必要时让公众参与监督,完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推动国家法制化发展进程。

三、完善国有林区管理体制的相关对策

1.确定权利主体 划分各层级部门职能。我国国有林区目前存在着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所有权归属问题不清晰的情况。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机关应该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条例,将森林资源按照国家、省、市的级别进行划分,规定不同层级的部门对于国家森林资源有不同的责任,明确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权利范围和所属关系。除此之外,为了解决目前森林资源管理中政企合一的问题,国家机关应该将管理权和经营权给予不同的林业部门,森工企业负责林区的经营,各级政府负责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另外设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部门,对企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实现监督权、管理權、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防止出现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2.进行合理开采 保护森林资源。合理保护森林资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国有林区存在着滥砍滥伐、森林资源浪费的问题。各级林业部门应该提升森林资源开采标准,对于申请资源开发的森工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在各项标准合格后方可授予开采资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最高开采额度,一旦超出了开采限度,即使企业符合开采标准也坚决不授予开采资格。林区政府部门还要在当地实施奖惩制度,对于违规开采的企业给予罚款、没收经营权等处罚,同时表彰优秀森工企业,在当地形成带头示范作用,激励企业进行合理合法开采、保护森林资源。另外,森工企业在平时要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养,定期对森林进行检查和维护,尤其注重春秋季节的森林防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3.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公众参与。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可以进一步细化现行的《森林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法律条例,对于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管理权和经营权进行明确划分,补充相关法律细节,切实发挥法律的监管和调节作用。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作为政府咨询顾问,借鉴和学习国外相关法律,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管理条例。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力度,建立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同时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严禁出现私下受贿、以权谋私的行为。另外,林业部门也可以加强法律宣传,定期在社区中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增强居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让居民参与到法律监督的环节中来,设立举报热线电话,鼓励居民对违规开采、肆意砍伐的森工企业进行举报,利用群众的力量对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四、结语

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在我国森林资源中占据主体地位,加强国有林区的管理对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国有林区存在着管理机制发展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另外有一些森林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对所属林区进行过度开采,导致部分森林资源枯竭,加强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迫在眉睫。国家法律机关应该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及时解决体制内经营权和管理权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同时扩大林区公众参与,通过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宣讲等方式,提高公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对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监督,提高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1]王迎.我国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与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3.

[2]张朝辉.东北国有林区林业产业生态位演化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4.

[3]王迅.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金融支持——以伊春市国有林区为例[J].中国金融,2014,20:66-67.

[4]刘义.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建立中央垂直管理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J].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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