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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农牧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对策与建议

时间:2024-05-30

拉毛卓玛

摘 要: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是农牧业综合执法体制的有力创新,是保障农牧业产业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对加快依法治农进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综合执法的推进,暴露出的问题直接制约了执法效果的进一步彰显,影响了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目标的实现。本文通过对农牧业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加强农牧业综合执法力度和效果。

关键词: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农牧业综合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赋予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模式,是农牧业行政部门由专门执法机构履行法定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农牧业及其相关领域实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其成立将有效地促进和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执法护农,对促进农牧业生产,有效遏制坑农害农现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助农增收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如何建好一支高效、精干、务真求实、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农牧业综合执法队伍和机构,是摆在农牧部门面前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一、祁连县农牧综合执法机构

祁连县于2014年成立农牧综合执法大队,将原分散在县种子管理站、县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县植保中心)、县兽医站、县经管站、县农机管理站、县草原监理站等等农牧局下属单位行使的农牧业行政执法职责整合到县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按照不增加编制的原则,抽调工作人员8名,其中:农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2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2名、草原监理执法人员2名、土地流转执法人员1名、农机监理执法人员1名。所需编制分别从各抽调人员单位划入。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职权。即:农药、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草原、基本农田保护、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饲料、动植物检疫、农机监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开展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审核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听证、行政赔偿及应诉工作等。

二、农牧业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在增强农资打假和监管能力,净化农资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影响,农牧业综合执法中仍然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不容小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不适应

一是有的单位或个人对农牧业执法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促进农牧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有的单位或个人缺乏责任意识,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检测,轻查处”等倾向。三是有的单位或个人缺乏协作配合意识,沟通协调的主动性不强,办法不多,工作不到位,难以充分有效凝聚各方力量。四是有的单位或个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不强,不善于在现有法律中寻找工作的依据和手段。

2.体制机制不适应

一是农牧业综合执法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农牧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事后监管和检验检测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还有很多地方尚未实行综合执法,多头执法、队伍分散、力量薄弱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检验检测体系不够健全,检测技术和设施装备落后,检测能力和水平与农牧业部门日益繁重的农牧业执法任务不相适应。二是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各地在事后监管中往往各自为战,一些行政许可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具体,影响了对违法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

3.农牧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

绝大多数执法人员多为兼职,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牧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当前,大要案、跨区域案件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及上下级、县际间联动和协作不够,检验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不通畅,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力,定期报告制度不健全,案件评查未制度化,导致个别领域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推诿、扯皮现象,有的地方还没有真正形成执法合力。

4.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牧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农牧业综合执法的对策

1.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快推进农牧业综合治法进程

监于目前农牧业综合执法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多,专业性强,且机构重叠,人员较少形不成合力,执法不规范,政企和政事不分的特点。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农牧业综合执法主体,明晰职能,减少交叉扯皮,积极探索实践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方法,努力造就一支高起点,严要求,规范化管理的农牧业综合執法专职队伍,培养壮大农牧业系统坚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正规军,从法制建设,执法监督,质量检测等建立完善的分工合作的有机整体,形成一套“快速、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农牧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保障农牧业综合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农牧业执法工作是面向社会,重点在农村,在基层,要让全社会了解,重视和支持农牧业执法管理工作,就必须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基层领导干部了解掌握农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规范,限制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以及检举揭发危害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农牧业生产秩序的行为。农牧业综合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将有关农牧业法律法规普及到农村,到农牧民心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依法行政是做好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的保障。在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中,要严格建立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对重大案件及时上报。二是要建立回避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或电话。四是农牧业综合执法的实施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律制度。五是基本的工作制度。只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一系列工作纪律才能保证整个执法过程顺利开展。

4.强化学习,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牧业综合执法队伍

要提高农牧业综合执法效率,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做为农牧业专业执法人员,不仅要政治合格,而且要业务精通,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独挡一面的能力,才能够充分行使国家法律赋予农牧业部门的权力职能。

四、结语

依法治农,实行农牧业执法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真正做到确保“三农”利益的具体体现。合理的加强对农牧业执法人员确立的制约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农牧业执法的需求,建立起结构科学,配置合理的权利运行及监督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滥用权利行为的出现,才能保证执法人员与人民需求利益的双重满足,促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治国的共同进步,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李剑英.农牧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1(10).

[2]谢萍梅.加强农牧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J].种业导刊,2011(08).

[3]钱洪良.加强农牧业执法的措施[J].现代农牧业科技.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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