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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利益保护思想及其现实启示

时间:2024-05-30

刘章仪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始终重视农民利益问题,从革命意义、价值取向、责任主体、制度基础和必由之路等方面展现了其丰富的农民利益保护思想。当前,我国正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然而由于土地产权不够明晰、利益分配不够完善、征地补偿不够合理、社会保障不够健全等因素,使农民利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还偶有发生。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利益保护思想对我国现阶段如何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农民利益保护;“三农”问题;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

中国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的旨归在于农民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马克思主义始终对农民利益问题予以重要关注,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德农民问题》等著作中,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处境报以深切关怀,提出了丰富的农民利益保护思想。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展现的农民利益保护思想,对新时代如何更好地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马克思恩格斯农民利益保护思想的内涵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利益问题的关注贯穿了他们的革命生涯。从早期的《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到晚期的《法德农民问题》,他们在一部部传世名篇中展现了其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深刻思考。具体来说,其思想内涵可概括为农民利益保护的革命意义、价值取向、责任主体、制度基础和必由之路等方面。

1.1 农民利益保护具有多重的革命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农民利益保护的思考是从无产阶级革命的角度着眼的。在1848年欧洲大革命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迅速认识到争取农民、保护农民利益具有多重的革命意义和价值。

首先,保护农民利益有助于缔结工农联盟。在本质上,农民和无产阶级利益和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农民不是无产阶级的敌人,而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农民虽然在农村有一小块土地,属于私有者,但同时又作为劳动者而存在,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创造了属于自己的生产品并以此为生,没有剥削其他人。这就决定了农民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但是在现实中,农民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他们具有保守性。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生动形象地以“马铃薯”比喻他们在地域上的分散性和对土地的依附性,而这也导致了他们“从不会采取一个独立阶级的立场”去进行抗争,从来“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因而,农民具有政治上的保守性和落后性。然而另一方面,农民也具有加入革命的潜力,这就需要通过保护农民的利益来唤醒他们对革命的自觉认同和加入。一旦革命对“他们中的每个人都有利,因此可以预料,一旦运动全面展开,他们就会一个跟着一个参加进来。”这就意味着,缔结工农联盟的前提是必须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

其次,保护农民利益方能推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马克思在1870年批判巴枯宁时指出:“无产阶级要想有任何胜利的可能性,就应当善于变通地直接为农民做很多的事情。”在此,“为农民做很多的事情”的目的就是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而后,恩格斯也表达出保护农民利益对于革命的意义。他认为,无产阶级政党之所以要保护农民的利益,“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在此,“党的直接利益”就是获得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胜利。

第三,保护农民利益才有可能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从而朝着共产主义前进。夺取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非是终点,而不过是下一个起点,随之而来的便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任务,这就需要依靠社会主义改造。然而,如果不注重满足和维护农民的利益,他们对社会主义的兴趣和热情就难以产生,新政权巩固和社会主义改造就难以实现,更谈不上什么共产主义。因此,只有重视保护农民的利益,才能争取越来越多的农民,使他们自愿、主动、热情地投入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之中。

1.2 农民利益保护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受到大地主和资本家严重的剥削和压迫,既没有公平获得收入分配的权利,也没有获得任何改善生活困难和贫困的社会扶助。毫无疑问,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思考始终蕴含着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马克思在《<政治政治学批判>序言》中提到,对农民利益问题的关切恰是他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动因,恩格斯在1895年致朋友的一封信中也对此作出佐证:“我曾不止一次地听到马克思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研究了贫困农民的利益问题,他抨击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只有形式上的法律公平却无实质上的权利公平,未能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马克思公开捍卫了他们的利益,展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恩格斯则通过批判《南特纲领》中对农业雇佣制的保留表达了他的公平正义诉求。《南特纲领》的起草者认为,与工业不同,农业方面可以存在剥削短工,农业雇佣制应得到保护。而在恩格斯看来,这种政策的实质是以牺牲小农的生活处境为代价来保护有能力雇佣农业工人的大农、中农的利益。恩格斯对此表达出深刻控诉,他认为社会主义在本质上就是反对任何形式的雇佣剥削劳动的,因此这种举措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

1.3 农民利益保护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农民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之所以利益屡被侵害,却束手无策,一大原因是奉行自由主义的资产阶级政府奉行“不干预”原则,安于做好“守夜人”的角色。马克思、恩格斯对此均深恶痛绝,强调在社会主义政权里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农民利益的应然之责。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特别强调了无产阶级要“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恩格斯对政府的责任作了更具体的表达,一方面,他虽对当时充斥着机会主义要素的《马赛纲领》嗤之以鼻,但也充分肯定了该纲领提出的社会主义政府应“实行免费的农业进修教育和建立农业实验站”等措施。另一方面,他在《法德农民问题》中,针对合作社问题设计出了社会主义政府保护农民利益的一些举措,如“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 從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 机器、人造肥料等等) 及其他各种便利。”除了政府的责任范围,恩格斯还强调了政府的责任边界,那便是“决不能以人为干预去加速小农的灭亡;决不能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决不能违反农民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通过上述举措,马克思、恩格斯明确了政府对农民利益保护的应尽之责。

1.4 农民利益保护的制度基础是土地公有制

马克思通过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揭示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私有制使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业生产者分离、农民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无情掠夺的残酷现实。马克思对此作出严厉批判,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他明确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地体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完全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在他看来,只有坚持土地公有制,摆脱一切土地私有制形式,才能改变土地上的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才能使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共有,才能使农民的利益的得到真正的保护。因此“为了社会的利益,必须把地产变成共同的、国家的财产。”恩格斯与马克思秉持着同样的看法,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他深刻地批判了法国工人党通过的《南特纲领》,认为其承认和保护小土地私有制的做法,非但不能保护农民利益,反而会侵害农民长远利益。他强烈控诉道:“你们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种形式的奴役延长着他们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恩格斯同时提到:“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在于排除它。”由此可见,恩格斯在晚年仍然与马克思的立场保持一致,反对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制,坚持土地公有制方能拯救农民的命运。

1.5 农民利益保护的必由之路是农民合作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研究俄国、法国、德国等农业比重较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农民问题,认为农民合作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必由之路。马克思在研究俄国公社时指出:“俄国农业只要求有土地和用比较原始的工具装备起来的小地块农民的时期,已经过去了。……现在,农民需要的是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由此可见,马克思敏锐地看到,农民进行合作从而开展规模化的经营是农民前进和发展的方向所在。恩格斯对农民合作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考察,提出了走农民合作社的道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他提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在他看来,如果不走合作社的道路,农民现有的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过是虚幻的,农民的房产和田产迟早要被资本家所剥夺,到那时农民只能接受灭亡的历史命运。他因此反问道:“难道不能使农民理解到,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吗?”换言之,只有借由农民合作社这种有效形式,农民得以共同占有土地,并能够继续从事生产。并且,在农民合作社的形式之下,农业生产也能走上规模化的道路,这不仅使得农业生产的效率大大增加,还能节省出一部分农业劳动力,使其从事更多副业和非农化活动,由此农民的利益不仅不被侵害,反能增加。

2 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农民利益保护思想的现实启示

近年来,我国正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已逐步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在此背景下,对于农民利益的保护显得至关重要。只有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乡村振兴才能做到大有作为,农业发展才能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当前,我国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偶有发生,主要由土地产权不够明晰、利益分配不够完善、征地补偿不够合理、社会保障不够健全等因素所导致。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利益保护思想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2.1 以坚持公有制不动摇为根本进一步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

马克思恩格斯农民利益保护思想强调了只有坚持土地公有制,才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基于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和规范,使其集体所有的本质得以正彰显。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一是必须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地实行农村土地确权,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确权工作是土地产权明晰、土地权利行使规范化的基础。二是在立法方面加以改进,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权中的关于“集体的”内涵与外延、土地所有权的权责进行更为明确地阐释,以弥补现行法律中的空白。在“三权分置”正处于起步阶段的当下,“有法可依”方能“违法必究”。三是加强对基层集体组织领导干部的约束,限制其因腐败和权力寻租而做出代替全体农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要通过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迫使基层集体组织领导干部“摆正位置”,不要“自作主张”地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代理人”;要通过不断进行思想教育的方式,使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成为真正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公仆,对于绕过农民私自签订承包协议、利用土地流转为自身谋利益、谋政绩等行为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

2.2 以处理好农民与经营主体关系为抓手建立流转土地利益共享机制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利益保护思想指出,农民利益保护的必由之路是农民合作。基于此,在现阶段,应通过法规建设、市场建设等手段,尝试建立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利益共享机制。这种机制的应有之义是围绕规模经营实现的收益,承包农户与土地经营者按照合适的比例共同享有。在进行转包、出租的谈判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方面,在流转价格上,要充分考虑土地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和符合经济增长水平的租金增长比例。对于合适的土地和情况可实行土地流转“作价入股”,使农民获得更加有增长性的收益,“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另一方面,在流转年限上,要尽量确定符合双方利益的流转年限,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兼顾农民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直接收益与增殖收益。

2.3 以政府担好主体责任为核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政府应作为农民利益保护的责任主体,尽好应尽之责,这在现阶段必须予以坚持和加强。当前,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以切实改善农民状况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当前,地方政府在进行征地补偿时,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地方政府不应在土地征收时对补偿费用标准的划定进行成片的“一刀切”,需充分考虑每块土地各自的自然条件和独特的区位条件,给予农户应有的补偿费用。其次,要改变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单一补偿方式。要通过住房安置补偿、就业技能培训补偿、进城务工机制构建等方式下大功夫为失地农民提供长远的补偿安置机制,谨防因失地而致贫、因失地而返贫。

2.4 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夯实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利益保护思想揭示出,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有赖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彰显,农民是否愿意和敢于参与土地流转,通过流转经营权获取租金,从根本上说在于是否有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底线”,也是“农民的生命线”。要逐步解决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弥补真空地带。一是在社会保险方面,要统筹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工作,有计划地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社会保险的给付水平,同时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对增加农村基层公共医疗机构的倾斜力度。二是在社会救助方面,加强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在重点贫困县的有机联动,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克扶贫难关。三是在社会福利方面,要通过政府、社会、市场三方配合,尤其是发挥慈善组织、福利机构对农村社会福利的作用,提高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妇女等社会福利水平,使农村每个家庭无后顾之忧,更好地参与土地市场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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