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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研究

时间:2024-05-30

张笑凡

[摘要]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中体现为坚持农民主体性。结合对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的分析,农民主体性在农村污染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可以归纳为治理过程重要的参与者、科学决策不可缺少的制定者、治理结果的最终受益者。当前,在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的过程中,仍存在农民主体性缺失的现象。从政治、法律和文化三个层面去探究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现状,认为只有全面凝聚农民主体力量才是解决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武汉;农村;污染治理;农民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就提出建设“美丽乡村”的口号。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生态环境是我国整个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由此可见,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然而武汉市农业生产以及农民农村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使用甚至滥用化肥、农药,生活污水处理不当,生活垃圾不分类处理,多种废弃物随意堆积、排放等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面对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武汉市委市政府在农村生态污染治理过程中要坚持农民的主体性,坚决贯彻执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找到农村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

1 农民主体性是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的本质特征

人民主体性在农村污染治理中表现为农民主体性,农民主体性就是指农民在生产和生活的实践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能够主动发挥创造性,并拥有和享受在其取得的劳动成果。根据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的特点以及农民主体性的内在要求,可以将农民主体性在农村污染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归纳为:治理过程重要的参与者、科学决策不可缺少的制定者、治理结果的最终受益者。

1.1 治理过程重要的参与者

农村污染治理中需要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各个组织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的多元系统结构。多元系统结构中每一个组成部分对农村污染治理的作用影响都是不同的,只有保持三者之间的密切协作关系,最终形成一股合力,才能实现其有效运行。农民作为农村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的中坚力量,农民是农村生产和生活的主体,发动全体农民积极参与到农村污染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可以有效防治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完成“美丽乡村”的建设目标。

1.2 科学决策不可缺少的制定者

在农村污染治理过程中,农民作为农村污染治理政策的重要决策者之一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没有农民群众参与制定的决策肯定是不够科学和完善的。要发挥农民的农村污染治理的主体性,要让农民成为污染治理的主体,成为污染治理的重要决策者。农村污染治理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工作,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要坚持民主性,保证农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这样才能使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才能真正做到科学决策。

1.3 治理结果的最终受益者

农村污染治理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实践,其最终目的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村人与生态相和谐,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让发展成果由广大农民共享。农村污染问题的形成历史由来已久,中央一号文件也发布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让农村成为一片生态宜居的地方。要加强农民主体性,强化农民责任,要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农村污染治理是关乎农村每一个人的,农民才是整个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最终受益者。

2 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现状

2.1 农民政治主体性层次缺失: 农民主体参与意识不高

由于农民与政府在交往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不能真正有效地参与政府决策,更难以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另外,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武汉市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村民委员会承担了太多的行政职能,没有充分地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而武汉市其他的非政府组织力量也十分有限,很难凝聚农民发挥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

目前在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区域村干部存在官僚主义以及部分农民责任意识淡薄,使农民在农村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上缺乏广泛性和普遍性,参与的方式和途径较为单一,参与的渠道也不够通畅。武汉市量身定制了“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生态建设目标,先后出台了《武汉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三年行动计划》《武汉市农村“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武汉市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以及《武汉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生态建设计划,但政府制定的决议、政策有的停留在文件层面,农民参与政治的意愿不高,这些政策文件很难落实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污染治理的实际过程中,不利于武汉市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2.2 農民法律主体性层次:漠视农民利益诉求

由于部分农民在污染治理中缺乏主体责任意识,不能很好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要保护的环境以及所拥有的环境权利仅仅是只属于自己家所占有的一小块区域,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冷漠态度,不及时主动地采取措施去制止污染问题,最终当自己生活区域的整个农村生态遭到破坏、趋于恶化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

2.3 农民文化主体性层次缺失:农民整体环保素质不高

除了经济、政治中存在农民主体性缺失状况之外,武汉市农民在文化主体性状况中呈现出整体环保素质不高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劳动力整体文化水平仍然偏低,这就使农民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难以很好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也更难采取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第二,部分农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一方面,由于整体素质普遍不高,不能认识到自身在农村污染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与核心作用,也不能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与价值;另一方面,农村传统生产生活的污染处理方式已经不能有限地应对现代化的工业产品垃圾,如果只是一味地采取填埋、焚烧的处理办法,非但不能使污染物得到有效的处理,甚至会加剧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武汉市农民文化整体素质不高,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目标,武汉市政府推行政策受阻,村民不理解政策、不参与,落实更加困难,成为了制约污染治理主要因素。

3 突出农民主体性,推进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农村污染治理是武汉市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战略目标。在面对之前出现了资源浪费、环境恶化和水土污染严重等问题,农村污染治理工程势在必行。对此,要采取有效的应对举措,保证农民参与治理的主体性,将农民主体性与制度化发展相结合,稳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3.1 健全农民政治参与机制,增强农民的主体性

新时代形势下如果农民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农民没有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那么农民很可能从体制机制外去寻求解决方案,这样常常会使农民正常地参与演变恶化成群体性的政治事件,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要正确引导农民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针对出现的问题,让农民群体中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解决,通过发挥农民主体的创造性最后形成共识,保证农村环境问题的合理解决。

3.2 完善农村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维护好农民合法利益

保障农民有效的参与环境治理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要加大农村环保立法力度,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农村环保工作的法治化。另外,基层政府组织应遵照各项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在进行污染治理决策时,进行充分的民意调查,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完善的农村污染治理法律制度下,确保在污染治理的各个环节都能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3.3 以农民为中心,提升农民整体环保素质

应当以农民为中心,防止参与农村污染治理的主体缺失,提升农民环保素质,加大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农民的教育以及环保技能培训。首先,让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当前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生态环境的老路是行不通的,进行有效的农村污染治理工作迫在眉睫。并在以后的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既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还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出一套高效的农村发展方略。其次,通过多种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自覺抵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增强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意识。

4 结语

总而言之,农村污染治理必须确立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也就是说,污染治理要为了农民,由农民做主、受农民监督,创造生态宜居的农村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目前,武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面临着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的困境,要坚持拓展农民政治参与机制,增强农民的主体性、完善农村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维护好农民合法利益、以农民为中心,提升农民整体环保素质。武汉市农村污染治理就是让农民获得好处,让其真正地感受到幸福,从而突出农民主体性,推动武汉市农村污染的有效治理,早日完成武汉市建成“绿色发展示范市”的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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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坤,黄杰.农村污染治理中的农民主体性思考[J].农村经济,2018(04).

[4] ***.***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交出版社,201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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