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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会对企业单方解雇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时间:2024-05-30

李牧飞

[摘 要]现代社会中,劳资关系紧张态势越发严重,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劳动者并没有违法违规,却单方面被企业解雇的现象,这严重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工会,在企业单方决定解雇劳动者后,工会有法律赋予的提前被告知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但看似完备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在实践中起到较大作用。由于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使得工会的权利始终是“纸上谈兵”,实践性不强。对于立法的空白,多数劳动者的维权成功率很低。我国法律体系在劳动者被企业单方解雇后,工会维权的相关领域的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工会维权;单方解雇;程序机制;维权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1 工会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我国关于工会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企业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国家在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规范休假和退休制度的同时,各种救济也得到完善。2004年对人权的保障由《宪法》予以规定。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劳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工会作为企业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理应享有《宪法》规定的法定职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切实需要、积极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的职能,将劳动者维护合法权利的职责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一部规范工会权利义务的法律。它以工会为主体,从工会的组织形式、工会的权利义务、财产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工会进行规定,是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细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0条、8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43条、78条,对工会的职权、工会在企业解雇劳动者时享有的知情权、获得告知的权利,及工会的监督权利进行了规定,这使得工会的工作有法可依。

《劳动法》也相应地对工会提出意见的职权有所规定,赋予了工会帮助劳动者维权的法律地位。其不仅规定了工会的权利,还规定了职责,即在劳动者提出了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工会必须给予支持和帮助,否则就是不作为。除此之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工会的监督职能。工會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组织,有法定的权利和职责。

《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又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提出意见后,用人单位还要给出反馈,弥补了《劳动法》中,工会提出意见后,没有法律规定企业的做法的空白,坚固了工会的提出意见的权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工会监督的职能。

2 我国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

2.1 协商

协商是指具有劳动关系的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了某些权利、义务上的分歧点,就该争议的事项,通过协商,求得共识,从而顺利解决劳动争议。协商的特点是只有劳、资双方参与,是一种劳动者的自力救济。但其也有局限性。通过二者之间的相互交流达成的协议,当双方当事人有一方“违约”,协议就不能执行下去,效力是不稳定的。

2.2 调解

调解与协商的最大不同,是引入第三方参与,由其根据劳资双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劝说、调解、斡旋。在有第三方参与调停的机制下,劳资双方会权衡利弊,找到一条折中的办法。调解程序一共有五个步骤:(1)申请调解;(2)受理调解;(3)进行调查;(4)展开调解;(5)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要根据这份调解协议书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调解即告失败。

2.3 仲裁

仲裁是劳动者在提起有关劳动纠纷的诉讼前的法定前置程序,是指由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对劳动纠纷进行受理、调查、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争议委员会承担这一重要的使命。

2.4 诉讼

对于劳动者维权的四种途径,前两种不是必经程序,劳资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的程序而进行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的结果选择是否起诉。尽管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维权内容规定得很详细,但是劳动者一人去与企业谈判,其势单力薄,很难保障自己的权利。那么,工会自然而然就成了劳动者维权的后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工会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职能

工会组织是劳工自愿组成的社会群众性质的组织,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工会是稳固劳动者矛盾的稳定剂,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去协商、调解,是劳动者和企业双赢的选择。对于劳动者,工会是合法成立的组织,又代表劳动者争取利益,比起自己的势单力薄,工会有能力与企业平等协商;对于企业,工会参与劳资矛盾的处理,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和运行。

《仲裁法》规定了劳动者向企业维权,有两个选择,自己与企业协商或是申请企业工会协商。这确定了工会在劳动纠纷中的地位以及作用。由工会代表劳动者的权利与企业协商,能够起到平衡劳资双方势力、使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获得保障。在劳资关系中,企业侵害劳动者权利的方式多种多样,其违法解雇劳动者这一方式当然包括在内。

有关企业单方解雇劳工的程序,《劳动合同法》也作了规定。企业在单方解雇劳工时,必须将此事告知工会,当企业没有做到告知这一程序时,工会有权利让企业改正做法。而且工会的意见,企业要充分考虑。我国《工会法》第21条,在其中分别规定了三款内容,这三款条文的规定,更加坐实了工会对于企业解雇劳动者的知情权,也就是说,企业想要单方面解雇员工,必经的一道法律程序是告知工会,并等待工会的答复。

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很大,理论上,我们认为至少在单方解雇劳动者这个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使用上,法律的保障是完备的,工会理应起到其法定的职责。但是由于工会在维权时缺乏程序上的规范,程序的不明确甚至是缺失,导致法律规定的权利难以具体实施,以至于成为企业逃避法律责任,不承担相应处罚的漏洞。比如下面两则工会代表劳动者维权的案例,起到对日后《劳动合同法》或《工会法》在工会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具体实施程序上的思考。

3.1 东莞诺基亚集体解雇213名员工案

2013年9月,微软发出一条消息,宣称要收购诺基亚公司。由于是企业间的收购,原企业的3.2万原诺基亚员工加入“新的”微软公司,成为微软公司的“新员工”。在短短的2个月,就发生了出人意料的“原诺基亚工人大罢工”事件。企业方出具了一份的《通知函》,该函正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企业在选择单方解雇勞动者时对工会进行的告知。但是,在这份《通知函》上,签字处没有微软工会的印章以及工会主席的签字。

缺乏工会印章及主席签字,从提供的证据判断,工会没有为劳动者维权,对于收到的《通知函》,其没有表态。微软企业的工会没有起到监督效果,企业在单方解雇劳动者后,工会没能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利益,这让人深思。

3.2 工会副主席获赔23万元

身为一家外资公司的统计员还兼任数职的李智臣,是外资公司工会的副主席。他在工会办理事务尽职尽责,却遭到了企业主管的不满。在被通知要调去其他非主要岗位时,李智臣没有选择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以此为由公司单方面宣布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声明。在公司工会和北京的总工会的共同帮助下,被单方解雇的劳动者获得了23万的经济补偿金。

这是一次成功案例,工会在获知劳动者被单方解雇后,企业工会积极采取措施,合法合理地开展维权工作,召集调解会,与企业协商。经过2次会议,企业拒绝和解,对该外资公司的工会和劳动者李智臣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李智臣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企业工会的共同帮助下,李智臣获得了企业赔偿金。

以上的两个案例,工会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同,结果也大相径庭。对比成功的案例和失败的案例,我们也许可以找到一条解决工会维权的途径。

4 细化工会维权细则的必要性

第一,工会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应该专人专职。就如同第一个失败的案例中,工会副主席,同时还兼顾着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务。两种身份存在着矛盾,当出现劳动者需要维权时,无论是工会,还是企业,其都很难开展工作。为了工会能够发挥其职能,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专人专职,避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情形。

第二,要将工会实施工作的程序进行规范。为解决工会工作实施的阻碍,由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将实施程序细化到每一个步骤。比如,企业工会在收到《劳动者解雇通知书》后,第一步,要同被解雇的劳动者进行谈话;第二步,与企业方沟通;第三步,召开和谈会;第四步……,只有程序的明确,实体上的权利才能成为现实应用中的权利。

第三,完善权责一致的制度。第一个失败的案例中,工会的不作为也成为工会不能为劳动者维权的阻碍。既然在《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都规定了其权利,那么,有权必有责,如果不履行这些权利,就是违反了法定的职责,就要对自己的不作为负责。

5 总结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迅猛发展,新兴技术技能的涌现,机器智能化代替劳动者工作将会慢慢渗透到越来越多的行业,劳动者的权利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劳动者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案件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在维权过程中,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劳动者看重。工会在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中,力量是巨大的,帮助是温暖的。工会如何开展维权工作,如何使劳动者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企业单方解雇劳动者侵权方面,由于企业权力是决定性的,而劳动者的权利一旦被企业侵害,个体的力量是微弱的,单个的劳动者就会依傍工会这个社会组织,希望工会给自己维权,由工会代表与强大的资本方抗衡。这就要求法律不但要赋予工会法定的职权,而且这些法律规定要有很强的实践性,将法定权利落到实处。细化工会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将形式和实质相统一,使法律条文落实,真真正正地保障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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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怀林嘉.劳动法(第5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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