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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

时间:2024-05-30

化田田

[摘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力、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农民的需求和自发创造性、国家适时的政策调整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土地承包期限、制度内容、规模经营等方面有了新变化新发展。

[关键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承包期限;制度内容;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1    浅谈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确立

1978年安徽省在省委书记万里的带领下实行“包产到户”,小岗村的“大包干”更是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路线在全国范围推广,1979年四川、甘肃、内蒙等部分地区秘密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也逐渐被外界所知。1978年至1982年局部地区在省委或地方干部的带领下开展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这种农民自发创新的生产形式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和文件正式允许并遭到部分领导干部反对,但这种生产方式带来的粮食丰收、粮食产量创新高等事实也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和默许。1980年,邓小平发表关于《目前的形式和任务》的讲话,讲话中肯定了生产责任制取得的成效,讲话指出,我国80%的人在农村,现在全国绝大部分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心情相当舒畅;同年4月人民日报发表的《因地制宜简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一社论肯定了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认为这是对合作社时期的“大呼隆”现象及平均主义的克服,也是农业生产取得丰收的原因之一,社论还强调因地制宜地继续推进生产责任制。

1982年我国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首次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自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于1993年被写入宪法。

2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

2.1    土地承包期的确定

1982年我国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土地承包期为15年,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但并未确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关于土地承包期也曾在全国范围内讨论,15年、30年、60年、70年、90年甚至永久不变等说法都有,“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曾明确提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03年实施的《土地承包法》出现,农村耕地承包期正式确定以30年为期限,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土地承包期。十九大报告再次指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2.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体制制度内容变化

从1993年宪法来看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1999年宪法修改内容来看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2018年的今天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以上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名称改变,其内容也不断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单位的变化。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土地是以生产小队(相当于现在的村民小组)为单位”,即生产小队为土地发包方;1995年前后各地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准备工作,此时一些地区仍然是以生产小队为土地发包方,但部分地区已不再以生产小队为单位而改成行政村为单位,行政村成为新形式的土地发包方,即存在生产小队和行政村两种土地发包方。两种土地发包方的存在体现了各地根据本地自身情况践行土地承包的实事求是理念。极大丰富和发展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生产形式改变。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国家将土地和生产任务交给生产小队统一经营,生产小队根据当地土地总量和人口对农户分配土地和生产任务,即在集体统一经营下的“联产”与分散经营时农户的“责任制”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存在“定额包工”、“联产到组”、“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联产承包的责任制形式,也是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1984年之后农村土地主要生产形式变为土地集体统一经营下的“大包干”即农户承包并自负盈亏,不再是“联产承包”,而“大包干”时农民依然要交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税、地方征收的农业附加税、按照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缴纳“三提五统”的提留款和统筹款等,笔者认为结合“大包干”来看此时农业生产责任已成为农民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至此实际上变为“家庭承包经营为主”。2006年起我国取消了农村土地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农民土地经营的经济责任也随之改变,但土地依然是集体所有制,所以当今基本经营制度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生产形式的变化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内容的重要发展。

“两权”变“三权分置”。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就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两权”,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农民获取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在承包期內农户有土地流转的需求且事实是农民已自发开始流转土地给亲戚朋友耕种,生产力的发展使农村土地规模化成为可能并且已成为今天的趋势,生产关系也应适度调整,2016年10月中央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三权分置”正式实施,承包田的三权分置中土地所有权依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都属从发包方处签订合同的承包农户所有,农户可以使用、流转、抵押、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户有经营权,农户土地流转后流转方也拥有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对农村土地流转、土地规模化经营、农民增收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两权”变“三权分置”中再次体现了群众的创造力,也体现了国家适时顺应生产关系的发展来调整国家政策。

2.3    规模经营的发展

改革开放初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农业耕作主要靠人力和畜力,机械化程度和水平都较低;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少,农村劳动力多被禁锢在农村。生产力发展至今,越来越多的农民有非农就业机会,农村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也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土地流转已成为趋势,“2016年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为0.32亿hm2,比2012年增加了1.33亿hm2,增长72.3%,年均增长14.6%。”;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规模经营”,近年来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分别已达179.4万个和13万个,比2012年分别增长160.4%和8.6%。”,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各地不断涌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三权分置”对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    小结

虽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但我们仍要认识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从开始到现在并将继续坚持不变的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根本原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化实质上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是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理论方针的实践。

[参考文献]

[1] 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

[2] 韩长赋.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J].中国农村经济,1998(01):36.

[3] 唐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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