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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秩序:概念、内涵与模式

时间:2024-04-24

杨昊

摘要:全球秩序是规范性和可行性统一的概念,是国家、公民社会和商业力量互动的稳定状态。它不同于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秩序,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世界秩序。全球秩序以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为价值导向,旨在克服全球问题对人类社会的挑战,手段是提供全球公共物品。世界政府模式、霸权稳定模式和新中世纪模式表达了不同的全球秩序设想。以变革论全球化研究者为代表的新中世纪模式在兼顾到国际关系现实的基础上,描绘了未来全球秩序的可能图景。

关键词:全球秩序 全球公共物品 全球学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标号:1005-4812(2014)02-0016-29

人类从未停止过对社会生活秩序的思考和探索。一方面,思想家们执着于思考如何安排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这些思考往往带有伦理学的味道,即探讨什么样的秩序安排是好的或善的;另一方面,对社会秩序安排的实践又不断修正着人们的认识。实践层面的探索,除了有其思想源泉外,一定会兼顾到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制度和观念基础,以保证秩序的稳定运转。现代性的兴起,从思想和技术上推动了现代国际秩序的出现。以主权原则为核心,以实现民族国家理性治理为目标的国际秩序思想成为人们思考宏观社会秩序的主流。伴随全球性的涌动,塑造一个在目标上有价值规范性,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的全球秩序,以区分反映现代性的国际秩序,成为全球学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一、全球秩序释义

1.社会秩序的特征

首先,社会秩序具有价值性。人们常用秩序一词描述特定社会系统的一种稳定状态,这种稳定状态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表现出来的某种行为模式和互动关系。和体系、格局等偏重物质层面描述不同的是,秩序概念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和价值性,“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寻求的秩序,并不是个人或集团相互关系中所呈现出来的格局或规律性,而是导致某种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

自人类文明诞生以来,人们就不断思考如何实现社会生活秩序的改善,即什么样的目标是更值得追求的,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安排更有利于目标的实现。在雅斯贝尔斯意义上的轴心时代的东西方思想家,往往从伦理学的角度设计人类社会生活秩序,这一时期的社会秩序的价值导向是实现善、理性和道德。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和对社会生活边界认知的扩展,开始出现更加宏观的具有世界意义的社会秩序设想。从但丁到康德,再到威尔逊,国际政治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之前的这段时期,思想家们对宏观社会秩序的设想洋溢着一种乐观精神。人类智能的发展、促进和平和防止战争是这一时期社会秩序设想的主要价值导向。

随着主权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和确立,人们对宏观社会秩序的思考开始以主权国家为核心,秩序的价值倾向更多体现为国家理性。基辛格论述的以大国关系为基础的均势秩序是其中的代表。固奉行均势原则以维持国际秩序的思想在现实主义中一脉相承,从摩根索到沃尔兹,只有国家间实力的特定分布才能保证秩序的稳定和运转。现实主义者并没有放弃秩序的价值导向,而是以国家的道德取代普适的道德法则,以适应主权时代。

赫德利·布尔在对国际秩序的经典分析基础之上,还具有前瞻性地论述了一个以人类整体利益为目标,相较于国际秩序更基本,范围更广以及道义上更有优越性的世界秩序。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世界秩序主义研究,挑战了传统现实主义研究对国际秩序的观点。在世界秩序主义者看来,世界形势的变化,如冷战的缓和,公民运动的兴起以及全球问题的凸显,对传统的现实主义研究构成了挑战。强调世界秩序研究应当关注人类的整体利益、关注国家行为体的有限性和多元行为体的兴起,关注全球问题的挑战。

对不同社会秩序的判断取决于判断者采取的价值标准。然而,对于一种秩序的设计者和塑造者来说,特定秩序所要实现的目的一定是值得追求的,它优于之前或现有的秩序。秩序概念特有的目的性决定其价值性。

其次,社会秩序具有可行性。实现社会秩序并不仅是理论家的思考,也是决策者的实践。随着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人类对社会认知范围逐渐扩展,决策者不断在行动能力所及范围之内,探索实践秩序的安排。

在帝国时代,古罗马帝国、阿拉伯帝国和中华帝国都在特定区域围绕自身建构起一套秩序安排,这些秩序安排都有一个权力中心,权力的不均等分配是帝国秩序的基础,并且通过提供一套思想观念上和制度安排上的公共物品,以维系秩序的运行。中世纪被认为是一个权力和权威存在于多种不同的相互重叠的层次中的时代,个人效忠权威的多元化建立在权力分配多元化的基础之上,君主或国家必须同低于自己的诸侯和高于自己的教皇以及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共同分享权力。基督教思想、教会制度和封建制度的混合,以及教权和世俗权力的分配共同塑造了这一时期的秩序。

与我们时代紧密相联的是自威斯特法利亚合约签订以来的国际秩序,其建立在主权原则之上。国家间实力的分配是所有国际秩序的物质基础,制度建设主要表现为主权国家间的外交互动,观念基础是主权对内的至高无上和对外的平等。尽管现代国际关系充满了围绕主权的斗争,但所有被认为是一种稳定秩序出现的时候一从威斯特法利亚到维也纳,从凡尔赛华盛顿到雅尔塔——都建立在大国外交和对主权尊重(至少是大国主权)的基础上。其中,雅尔塔体系同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理论在观念上出现了摩擦,务实的斯大林立即以“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理论缓和两者之间的张力,实际上维系了以主权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

特定的秩序安排,在实践层面上必须考虑到其实践的可行。国际关系研究的不同流派,从权力、制度和观念等不同侧面强调实现特定目标的基础。在实践中,这些侧面互为补充。可行性要求在探讨一种社会秩序时,必须考虑到其权力、制度和观念基础。

最后,社会秩序是一种稳定的状态。秩序是一个相对概念,没有绝对的无序社会和绝对的有序社会。即使是霍布斯意义上的原始状态,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也有助于我们对系统的运行以及行为体的行为模式进行观察和预测。在这种状态下,行为体的自保即是目标,生存下去就是至善。然而我们很难将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状态视为一种有序状态,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结果是所有人的各种目标都难以得到保障。强调秩序的稳定性在于避免落入相对主义的陷阱,限定秩序概念的外延,保证概念的解释力。

2.全球秩序与国际秩序、世界秩序概念辨析

在描述当今人类宏观社会生活秩序时,通常出现的概念包括国际秩序、世界秩序以及全球秩序。全球秩序作为全球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有其特有的内涵和明确的界限,以区别于国际秩序和世界秩序。

国际秩序与世界秩序、全球秩序的区分相对明显,其定义至少在研究者中获得了广泛共识。赫德利·布尔的定义往往被视作经典:国际秩序是追求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的基本或主要目标的行为格局,这些目标包括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和平;以及信守承诺、限制暴力等。维系国际秩序的手段包括均势、外交、战争、国际法以及大国的作用。当人们讨论国际秩序的历史时,遵循的线索是威斯特法利亚——维也纳——凡尔赛——雅尔塔的历史沿革。国际秩序概念得到广泛认同反映了主权原则取得世界范围内的胜利,同时也是现代性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产物。国际秩序的主体是主权国家,核心目标是维护主权至高无上的地位,运作方式总是和国家的外交决策紧密相关。

相较于国际秩序,世界秩序的概念则混乱的多,也很少获得一致的认同。对世界秩序的使用至少有三种方式:

其一,视作国际秩序的一种谨慎的替代物,其内涵包括了传统的国际秩序和国际社会发展的一些新质。这种使用方式见诸于传统国际关系学者,如斯坦利·霍夫曼认为世界秩序是:国家间建立和睦关系的一种理想化模式;国家间友好共处的重要条件和规范行为的规章准则;合理解决争端与冲突,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共同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序状态,霍夫曼在此处使用的世界秩序概念依然围绕主权国家展开,其主体是国家,运转是国际合作,目标是国家间的和睦关系。霍夫曼又强调这是一种过渡状态,是通向世界政府阶段时“世界政治深刻的、渐进的,但有限度的变革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际权力的性质分散化,对外目标以及国际关系行为体多元化,这一过渡需要众多国际关系角色的长期努力。这种世界秩序观有很大的代表性,国内很多关于世界秩序的著作都受其影响。在这类分析中,秩序的主体是多元的,目标是高低政治的结合,手段是大国外交、战争以及新的跨国活动。这种模糊化的处理结果是使世界秩序变成一个无所不包的概念。

其二,概括描述某种研究范式,如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在这样一种世界秩序中,世界被按照不同的文明划分成不同阵营,并且预言文明间的冲突将会取代国家间的冲突,成为未来世界秩序的主要矛盾特征。这种意义上的世界秩序实质上仅是传统国际秩序的翻版,文明是更大范围的国家间联合体。文明冲突论虽然用文明取代了国家,将其视作秩序的核心和主要行为体,但秩序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都与国际秩序无差。

其三,将世界秩序视作一种区别于传统国际秩序的特殊秩序,这种使用方法相对于第一种目标和价值性都更加鲜明。世界秩序主义的倡导者理查德·福克明确提出打破国家中心主义的束缚,以世界、个人和群体运动等非国家行为体为秩序的主体,关注人类命运的统一性,强调全球公民社会运动等跨国倡议网络在塑造新的秩序中的作用。布尔对世界秩序的展望也具有类似特质,“世界秩序比国际秩序更重要、更基本,这是由于人类大社会的终极单位是个人,个人是永存的、不会消失的,而人类的这种或那种组合形式则并非如此”,并且提出世界政治秩序在道义上优于国家间秩序。

在现有文献中,对全球秩序概念的使用表现出三种倾向。

其一,将全球秩序视作国际秩序的全球化,将主权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视作全球秩序的内涵。

其二,如同世界秩序的第一种使用方式,将其视作一个无所不包的概念。

其三,高扬全球时代的旗帜,强调全球秩序的全球性以取代现代性,通过赋予全球秩序明确的概念界定以区分于国际秩序和世界秩序。与世界秩序的第三种使用方式相似,它打破了国家中心主义的范式。“创造、支持这种全球秩序的所有条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它的理念、内涵、结构、目标、角色、手段环境等因素,正在相当程度上建构新秩序的框架,新型的规则化的决策机制框架,传统的大国中心型秩序已无可避免的衰败了”。对全球秩序的这种使用方法多见于全球化研究的变革论者中间,如戴维·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设想,关注宏观全球秩序的微观基础,强调公民权利的扩展对全球秩序实现的意义。此外,以吉登斯为代表的“第三条道路”也提出了类似的全球秩序观,认为全球秩序的构成基础是世界性民主和有制度保障的全球性治理。

3.全球秩序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秩序、世界秩序和全球秩序的定义表现出多元化的倾向,时而各有所指,时而交叉使用。作为全球学学科研究范畴的全球秩序,需要一个清晰的概念界定。它倡导全球主义而非国家中心,它有一套专属的目标、手段和主体,区别于那种无所不包的庞杂概念。相较而言,在文献中对世界秩序和全球秩序的第三种使用反映了这种倾向。

本文认为,全球秩序是以维护人类整体利益为价值导向的,为治理全球问题,围绕全球公共物品的供给,在全球层面上国家、公民社会和商业力量之间形成的一种稳定的互动状态和社会安排。全球秩序的特征包括:

第一,全球秩序的价值导向是人类中心。秩序的价值性体现在秩序所追求的目标,国际秩序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利益,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就是至善,而全球秩序的目的是治理全球问题。全球问题的全面性,以及伴随全球化进程产生的外部性,导致人类共同体面临着共同命运。所有人类,无论其属何种集团、阶级或民族,无论其正在生活其中或将要生活其中,都承担着共同风险。以治理全球问题为目标的全球秩序,其价值导向是人类中心,强调人类利益的整体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二,全球秩序是可行的。全球秩序的可行性体现在实现目标的手段,全球公共物品的供给为实现全球秩序的目标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它关注行为体问的实力分配,并用以观察和设定不同行为体承担全球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它关注功能性的制度建设,重视其对维系公共物品供给和设定标准的意义;它关注观念的力量,并借以分析行为体的行动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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