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农村巡回法庭产生及其功效的法理研究

时间:2024-05-30

代旌航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城乡二元化经济发展差异显现的同时,广大乡村地区法治文明滞后情况已经凸显出来,如何让群众共享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成果,将法治服务的优质公共产品输送到乡村,成了值得思考的重要课题,农村巡回法庭在此背景下应时而生。通过具体解决案件纠纷与经常化法制宣传以及其他社会综合治理功能,巡回法庭有助于发挥法的指引、评价、教育、强制等作用,维护法的统一性与时空效力,农村巡回法庭机制建设值得肯定,但由于成本、联动机制等内外技术性问题,巡回法庭机制依然有广阔完善空间。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新农村战略布局的纵深推进,巡回法庭及其代表的特色乡土司法机制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并不断获得演进,从而更加贴近基层实际,为我国整体性法治文明进步提供高效务实的中国特色基层法治智慧。

[关键词]新农村;巡回法庭;法理学;法的作用;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我国要想实现全面的现代化,根本离不开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农民及其所居住地域农村的现代化。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既包括作为物质基础的生产资料和配套技术的现代化,也包括精神文明的现代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快速深入推进,传统乡村在村容村貌获得进步发展之际,大量集中折射精神文明领域的矛盾纠纷随之而来,成为影响现代新农村建设的棘手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发挥法对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的引导、指示、教育等规范价值,及时疏导农村基层纠纷,防范和化解新的矛盾隐患,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与农民相邻关系和谐化,农村巡回法庭及其相关制度应时而生。

1 农村巡回法庭的深层产生原因

1.1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法是特定民族文化传统的体现,是一定时期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同时法从根本上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所以法是物质决定性与阶级决定性的统一。从当前阶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样,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也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与城市居民逐步提高的法治理念及逐步适应的现代法治生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大乡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群众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因不懂法律而发生的简单民事纠纷时有发生,法治文明发展的地区差异特别是城乡不平衡性已经日益凸显。

首先,从法产生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即经济生活层面来看,现代法治所依赖的市场化经济并未完全支配所有农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有不少老少边穷地区依然处在靠天吃饭、比较封闭保守的状态,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域性问题突出。由于远离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规则,在相当多依旧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人类聚落里,人员流动性有限,一些陈旧的乡规民约特别是封建迷信残余思想,依然起着填补现代法治文明空白的实际社会治理规则体系的作用。当原本保守的群落与活跃的外部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交集时,两种规则体系的碰撞与冲突不可避免。例如摩梭族村落的“走婚”传统,曾经作为被我国新婚姻法所确认“一夫一妻”现代婚姻方式的例外,而被允许保留在特定村落里,然而两种规范意识与规则体系的冲突却愈演愈烈,随着一些摩梭族女性报案称自己遭遇“强奸”案例的出现,建立在不同经济社会生活基础上的同族青年,产生了对“强奸”还是“走婚”的对立认识,而入村警察与村内族老观点的对立更凸显了两种文明体系的矛盾。

其次,从法的阶级性来看,我国主流法律思想文化制度体系是党和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集中反映了我国法律的人民性与社会主义性,而保留在农村地区的许多源自封建社会甚至原始社会的陈旧陋习虽然在一定范围起着约束与调整社会成员思想及行为规范的作用,但由于从根本上与现代法的阶级性格格不入,其与现代法文化的冲突,以及基于不同法文化认识的成员直接的冲突就成为可能。例如,迄今为止许多农村地区依然保留着“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类似封建传统思想,对女性农村宅基地与其他土地的分配权利进行一定歧视性限制,凡是嫁给外村男性的,村里就可能剥夺其相关土地权利。此外就连家庭内部也对妇女的继承权与生育权保留着一定歧视,人为设定不平等的继承规则,全部财产优先继承给男性后代,倘若女性无法生育男孩,则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甚至被逐出家门的境地。这些“村规民约”与“家庭法”本质上依然属于封建社会旧规范体系“传男不传女”“七出三不去”的一部分,与当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平等观念相违背,同时也与世界人权体系下的普遍人权保障机制格格不入,从而为农村地区的社会矛盾冲突埋下隐患。

1.2 法的运行机制存在一定局限

从法的运行机制上来看,造成城乡法治文明二元化差异的直接原因涉及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方法、法律职业等方面。从法的运行机制的起点来看,法律条文的抽象性、法律规则的后天创造与西方泊来性、法的国家域内高度普遍性与农村地区成员的生活语言化、生活规范的局域本土性、价值评判的具体性与感受的多元化等都存在一定差异。

首先,从法的生成主要是立法层面来看,始终面临如何处理法律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精密性与生活语言的灵活性、实践的丰富性、地域特殊性等问题。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立法语言源于生活但又超越生活,并非每个关键概念都直接借用生活语言表述,这就给广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提出了一些更加细致的要求。比如“推定”、“除斥期间”、“要约”等表征法律抽象性、概括性、国际化与现代化的专用法律术语就并非能被每个村民所理解或直接运用。

其次,从法的实施层面来看,法的实现虽然需要执法,但更需要广大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一定文盲率,且就算在扫盲成效显著的地区,虽然农民学会了识字,但“法盲”问题依然是阻碍现代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因不懂法而造成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干涉婚姻自由等简单违法犯罪属于农村地区高发案件类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生在乡村地区的“法不责众”、盲目跟风违法犯罪问题成为基层维稳的重大隐患之一,究其本质,有些群众“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固然是直接原因,更为深层的问题是有些农村因文化闭塞、经济落后,我们的扶贫与普法工作没有到位,于是共同导致了类似“哄抢抛锚大货车”、“聚众打砸抢”等案件的發生。

最后,从法经济学层面的司法成本多次转移机制来看,以机构运行与人员配备为直接分析与观察问题的窗口不难发现,由于我国司法机关主要集中在市区以上地域,派出机构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呈现出质量和地域不平衡局面,导致从法经济学角度本应顺畅循环的司法成本支付转移体系不能高效运行,农村群众无论从法治教育,还是从自身维权来看,其经济成本都比城市居民相对高昂。笔者认为,现代法治建立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其公平平等效率等基本理念均以市场经济为依据,经济不仅为法治提供先进理念,更为其提供经济基础与物质保障。广义层面的司法成本不仅涉及当事人诉累,而且还涉及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基建、人才、制度等硬件与软件建设。在我国广大农村基层地区财政支付力度有限,且农民人均收入水平有限的情况下,要想提升农村居民法治幸福感和获得感,有必要加强司法成本支付转移模式中的国家投入,将当事人和其他普通群众分担的维权成本降至最低,从而避免连简单的法律咨询都要花钱坐车跑到市里进行的状况发生,还应加大基层司法机关常驻乡村的办事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比,让许多简单案件足不出户就被消化在基层社区,这在极大方便农村群众享受法治公共产品服务的同时,也有效减轻了基层法院及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

2 农村巡回法庭的价值与功能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等,规范作用主要通过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方式实现。法的社会主用主要通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等宏观领域来衡量与评判。通过巡回法庭在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审判裁决、系统性司法建议等方式,村民切实感受到司法就在身边,而不是遥不可及的生活方式,今后会格外注重自身行为的规范化与合法性,从而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配合党中央新农村战略,从农民的素质方面为生产力解放和发展提供保障。

2.1 有助于实现法的作用与维护法的效力

巡回法庭入驻农村的最直接目的就是集中清理农村地区常年累积下来的棘手民事纠纷,并且通过广场化的庭审模式,让广大村民获得直接而生动的法制教育。通常而言,庭审模式分为“广场化”与“剧场化”两种模式,通常而言,庭审是在一间密闭的审判庭内进行的,虽然有利于保障庭审可以与外界环境隔绝而集中进行,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即法治教育成本较高,影响力有限,而巡回法庭直接将原本有限的庭审空间放大到以整个乡村为背景,其可容难旁听群众数量空前翻倍扩大,通过庭审彰显的法治威严和统治阶级意志得以通过一种低成本的速效方式让受众获得深刻的现实教育,从而避免空洞说教可能带来的隔阂。同时也有利于通过巡回法庭向偏远法律文化落后地区的群众输送国家意志与价值取向,针对性集中整治落后思想与错误观念,通过现身说法的模式指示正确行为模式,并且威慑潜在违法主体,对其可能发生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修复受损社会秩序,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及行为取向。“达州兄弟斗气不赡养七旬父母,法庭巡回审判修补亲情”这类案例属于巡回法庭审理的常见家庭矛盾与邻里纠纷,以这类案件为例,法庭通过当场判决或者调解的方式,向群众展示不承担法定义务行为的产生及法律后果,通过综合运用道德、社会学等经验学识,将农村社会问题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抓,从而多管齐下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充分弥补了法的局限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其次,客观上有效维护了法的效力,逐步实现我国法的时空效力广覆盖,减少“法治地域死角”。法的空间效力理应作用于该国主权所及全境,但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资源相对稀缺,因此个别情况下也存在法治地域死角,群众无法享受充分而及时的现代法治公共服务,导致自身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法治的实现程度根本上取决于立法机关所立之法能在多大程度与多大范围实现,假如一个地区法治盲区和死角很多,那么其实际立法成效就会大打折扣,严重时可能淪为一纸空文,从而有损国家权威与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庄严性。但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法治不是一句空话或者一个抽象理念,必须存在法律的实施主体,因此国家需要投入大量司法成本用于人财物等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受限于有些农村地区地理人文经济条件,群众需要不远万里才能获取预期法律服务。巡回法庭的出现,极大程度上拓展了源自城市文明的现代法治的实际作用空间,拓展了法的时空效力,让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获得足不出户的法治服务,通过降低维权成本的方式,让抽象正义变为看得见的裁判文书与实在权利。

2.2 通过若干具体工作促进农村现代化治理的量变与质变

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巡回法庭机制的直接目的是发挥法的作用,迅速而直接解决农村当下棘手纠纷与犯罪,及时维护正义,修复社会秩序,但巡回法庭不仅承担着解决具体案件的定纷止争功能,也承担着其他有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使命。例如定期开展一些义务普法宣传活动,此外还身兼宣传党的大政方针与基本国策,进行乡土调研,汇总农村基层意见,向其他有关机关提供司法建议,甚至可以起到信息枢纽协助招商引资等作用。所以从农村巡回法庭的这些现实功能来看,其更侧重社会综合治理功效,而已经突破了狭义层面的法的作用,从而将农村法治问题当作一个系统来抓,实现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层面的联动。由于在法治文明成长的土壤和环境上下功夫,乡村法治得以获得比单一宣判案件更为有效的发展态势,从而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

2.2.1 义务普法。法学教育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教育的方式分为室内与室外两类,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法学教育普及率较低,又面临现实生活生产压力,所以无法像法学院科班学生那样经常参与室内系统教育,而只能尽可能通过参与充电式普法教育方式获得针对性学习。巡回法庭的重要使命是帮助传统乡村逐步融入兴起于城市文明的现代法治生活,让广大村民从意识上首先实现公民的法律认同,逐步培养平等、理性、规则、权利等观念,遏制源自封建残余文化的一些违法犯罪问题。特别应该让群众意识到自己不是法治建设的局外人,而是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法治全面实现的根基在基层,没有亿万农村的法治化就谈不上真正进入了法治社会。

2.2.2 宣传党的大政方针与基本国策。从法与政治关系层面讲,法律直接受政治制约,随着政治的发展而发展,法律是一国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与权威化,我国实行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专政制度,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法律就是对人民根本利益及党的意志的确认与体现,因此在广大农村地区宣传好党的大政方针本身和普法宣传具有一致性,有助于群众更好理解法律的本质与任务,防止单纯就法律进行普法而带来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同时守法本身也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体现了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为我国基层治理提供和谐有序的良好环境,集中体现了法对政治的良性反作用。

2.2.3 进行乡土调研,反馈基层意见。法的渊源具有多元化特征,习惯法在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法律离不开现实生活,通过进行乡土文化调研,对乡村法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法律源于社会又高于社会,法律既是若干具体社会生活的高度抽象概括和规则提炼,但却不是万能的,除此之外还有道德与善良风俗等非明文规则起着思想与行为规范作用。法更加强调适用与结果,而法学更加侧重问题的分析与阐释,农村地区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发展和结果都有其不同于城市文明体系的独特机制,如果强行用法律进行规制,很可能只解决了部分问题,而深层次的矛盾纠纷依然没有消除。正是由于法所具有的局限性,并非万能解决之道,所以巡回法庭身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任,将巡回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调研和梳理,并向村委或上级党委及政府上报调研结果,有利于党和国家有针对性地切中问题要害,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问题的综合研究与治理。

2.2.4 向其他有关机关提供司法建议。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将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移送给相关机关,司法建议本身并不是判决或其他具备裁判效力的生效文书,而只是一种意见参考,巡回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不属于或者不单纯属于纯粹法律适用问题的现象,为节省社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巡回法庭也会向其他职能部门比如民政、劳保、工商、财税等提供系统性的司法建议。以巡回法官参与农村扶贫相关媒体报道为例,支持者认为法律问题深层次原因还是经济利益问题,就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和彻底性而言,对案情了解透彻的巡回法官参与扶贫无可厚非,而反对者则认为法官扶贫属于角色错位,会影响司法的专业属性,加剧司法成本紧张局面,不利于法官专心致力于狭义层面的司法工作。笔者认为应区别看待,主要需要理清参与方式方法,巡回法庭不应避讳参与扶贫,而是应主要以审判业务为主,将案件审理或者基层调研中发现的深层贫困问题以合理途径上报相关部门研究,司法建议就是实现这一途径的有效渠道。

3 展望

虽然巡回法庭建设成效显著,有效推动了农村普法教育,引导村民按照法律预期的“假定、处理、制裁”模式合理规划自身行为导向,但巡回法庭的诞生过程具有应急性,且由于成本限制等问题,巡回法庭在数量上和巡回辐射范围上都存在局限,农村法治建设的常态化、稳定需要,与巡回法庭的短期应急性之间存在一定时空矛盾。眼下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发挥农村基層群众自治组织积极性,让乡村人民调解工作与巡回法庭对接,发挥庭外纠纷解决模式与庭内纠纷解决途径的各自优势,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对于简单民事纠纷和轻微违法事件,坚持乡村人民调解先行介入,精选典型性有代表性的案件上报,并由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派驻精干队伍进行巡回审判,发挥典型示范与带动作用。

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辩证法和系统论是我们解决农村法治文明发展问题的重要理论武器。如果站在更为宽广的维度,要实现真正意义上保持农村法治长期和谐稳定发展,并非只靠几次巡回法庭就能完成使命,而应注重一种系统性机制建设。应加大上级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加强偏远农村常驻司法专员人员选拔与培养制度,优化农村司法所建设,加大农村专职法律顾问投入,合理划分基层司法机关辖区,科学分配司法成本,注重司法成本与产出的效益比。现代法庭不能只局限于巡回阶段,而要稳步在农村特别是急切渴望法治文明的偏远地区扎根。此外还应妥善处理巡回法庭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问题,实现优势互补,避免功能过度交叉,实现资源统合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大伟.多重视域下中国区域社会经济不平衡发展指标对比与分析——基于数据静态分析[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 王亚新.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J].法学家,2014(02).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