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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若干问题

时间:2024-05-30

邓红艳

摘要: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内涵着手,对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償机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提出相关应对策略。希望可以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对策略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具有多种生态功能。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以及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森林对于人类健康、和谐生存重要性逐渐受到重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理念的提出,终结了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从而进入了有偿使用时期。以往,人们往往只是一味地索取,而忽视了生态效益,造成对森林资源掠夺式开发,久而久之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环境急剧恶化,与之相依的各项资源均得到破坏。构建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已然成为当下我国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关键。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潜在问题分析

1.1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所颁布的相关生态公益林政策,往往只是对林木等的管护费用进行一定的补偿,而对于人工造林、公益林以及抚育成本、限制砍伐等造成的经济损伤尚未构建完善的补偿机制。林地以及林木所有者的相关权益损失等也未得到很好的补偿。此外,林地以及林木所有者其相关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进而使得其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最终导致林地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在经营以及管理生态公益林方面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

1.2相关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依据我国所颁布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中央而言,针对公益林的平均补助设定为5元/667m2,其中0.5元/667m2主要用于对森林火灾防范等基础设施的补助,4.5元/667m2则主要用于针对相关支出的补偿;而地方上的相关补贴往往低于国家标准。但是运营商品林的效益则是生态公益林的相关补偿标准的数倍。以福建省为例,当前许多地方只是商品林的林地出租费用就达6~30元/667m2,形成强烈的对比反差。最终导致林地以及林木等所有者不愿把现有的森林土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同时这也给当前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以及界定造成一定困难。

1.3相关补偿力度不够

依照我国相关森林法条文规定,对于国家性质的公益林主要由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相关补贴内容。这一规定阐明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经费主要由中央以及地方财政构成。对于政府而言,其所投入资金有限,而实际补偿需要的费用较高,最终使得补偿的费用难以满足缺口需要,达不到补偿的目的;其次地区生态效益的资金补偿主要受到政府财政隋况的影响,一旦政府财政收入不稳定,实际所承诺的相关资金势必无法得到保障,继而对经营者的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2应对策略分析

2.1基于科学角度规范补偿标准

对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不仅仅需要满足对生态平衡的调节,同时可以满足相关经营人员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因此规范补偿标准十分必要,生态购买法以及投资补偿法是较为有效的补偿方式。前者主要以相关经营人以及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财产损失为依据进行补偿。基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式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该结果用作为补偿的判据。因为森林资源的评估不但符合市场的运行规律,同时也与客观实际相贴合,因此普遍为林农所接受。而对于后者投资补偿法,其主要对当前生态公益林的价值进行分析,以林业生产定额以及维持生态公益林的正常经营作为判定补偿的相关依据,将林权所有单位可以达到的社会平均利润为标准,依据不同等级类别实施不同的补偿政策。同样以福建省为例,其采用投资补偿法形式,以同等品质的材林为标准对资源进行评测,针对幼龄木则按照成本标准进行界定,接近成熟林木则采用预测收益为判断依据,经过计算的生态公益林价值总额达到63亿元,如若按照行业平均10%的利润分析,则实际每年平均利润达6.3亿元左右,以其全省所规划的近286hm2生态公益林分析,则实际补偿标准为14.7元/年。

2.2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

构建稳定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渠道,是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关键。当前相关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财政预算拨付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前者主要是指由各级政府将现有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构成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项目。总结国内外经验,财政拨付是主要的生态效益经济来源,且该渠道具有一定规范性,在操作上相对简单,执行成本较低易于实现。后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主要是指政府等职能部分基于设定行政事业费项目进而向收益方进行资金的募集。而实际由于该费用的募集主要由征收部门自收自支,不但分散了国家财力,降低了财政的分配效力,而且实际操作缺乏一定规范性以及权威性,不同地区实施标准不一致,因此容易滋生不良之风。故此,继续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相关资金已经不符合时下发展趋势。

2.3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管理效力

对于相关专项资金的应用进行明确规定。依据《森林法》相关内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森林资源、防护林等的营造、抚育以及保护运营等。各地林业管理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管该笔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避免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更改使用目的等情况发生,确保该笔资金完全应用于生态公益林的构建与维护,充分发挥其价值。

此外,依据《森林法》相关要求,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落实专款专用,并周期性向社会公布各笔资金的用途,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因此,对于各地级林业管理部门以及财务部门而言,务必加强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监管,有义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布,时刻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任何部门以及单位等不得以截留、滞留、挪用以及违规抵扣等行为侵占资金,确保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可以有效落实。

2.4多元化补偿

复杂性、交叉性以及外部性是森林生态效益特点,其主要形式表现为多样性。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主体以及受益的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多样性。所以,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方式也应当趋于多样化。基于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资金所提供的补助,仅仅是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方式之一。在现阶段国家以及地方财政相对紧张的大环境下,彻底依靠国家以及地方财政补助势必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应当基于有效方式,科学开辟资金补助渠道,从而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稳定、到位。比如,临安市临目乡基于乡村旅游形式,以旅游收入来补偿相关损失,并进一步抚育林业,实现了较好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发展。

3结语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于林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就目前而言我国在各项制度的落实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规范标准化补偿、构建稳定资金补偿渠道以及发展多元化补偿方式非常必要。未来随着森林资源的匮乏,各项补偿措施的落实势在必行,同时也应当引起社会大众以及政府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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