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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国内反恐立法的问题

时间:2024-04-24

雒明杰

【摘要】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愈演愈烈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严重影响和危害了世界和平与安全及人类的生存环境,已造成无数平民牺牲及财产重大损失,中国同样不能幸免。这也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提出更大的挑战。故本文通过对我国反恐法律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反恐立法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建立完备的反恐法律体系提供一个基础的支持。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反恐立法;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78-01

恐怖主义对中国法治提出了深层次的挑战:一是我国反恐还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的反恐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限制和监督,就会无所适从、失之偏颇,甚至滥用。同时,主要依靠政策措施反恐容易导致有关机关急功近利,为打击恐怖主义牺牲普通公民的权利。这与我国宪法提倡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大相径庭。二是我国批准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反恐条约,但条约中的内容却未能完全纳入或转化为国内法,更谈不上实施了。具体说来,我国反恐法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我国反恐立法格局不科学

我国绝大多数反恐条款集中于刑法,并与其他法律相配合。这种立法格局显然是不全面、不适宜的。众所周知,恐怖主义需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国际上一直呼吁构建包含文化、行政、刑事、金融、军事、新闻等多方面结合的综合反恐法律机制。刑法重在打击已经发生的恐怖犯罪,对清除恐怖犯罪的社会、经济、文化根源基本上没什么作用。

“以刑为主”的立法格局容易给人造成我国注重刑事制裁,轻视其他环节,治标不治本的印象。刑法的刑事制裁性决定其不应该成为反恐立法的中心。制裁除了刑事制裁,还应包括民事、行政等制裁方式,如对恐怖犯罪被害人及在反恐中權益受损者的民事赔偿,对因工作轻微疏忽导致恐怖分子有机可乘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等。刑事制裁不能完全涵盖反恐中的预防、处置和恢复等重要环节。

我国“以刑为主”的立法格局显然有悖于国际反恐的立法格局,也与外国立法不一致。美国、俄罗斯等国反恐法都是民法、行政法、刑法并用,且多以行政法为主,刑法次之。

二、我国反恐基础概念不明

我国修改了刑法,明确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犯罪”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但无论从法律、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中都难以找到上述基础性概念的准确界定,这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也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势必影响我国反恐实践的效率和公正。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我国与外国及国际社会的反恐合作也会步调不一、困难重重而难见实效。一国认为是恐怖分子的,却可能被别国当作自由战士加以庇护。反恐领域基础概念的模糊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反恐法制的瓶颈。

三、我国缺乏一部完整且具有体系的《反恐法》

首先,中国现在已有反恐的法律,但是只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和国际条约中,没有专门、系统的反恐法律。这与当前反恐的需要已不适应。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中国需要有一部专门、内容系统的反恐的法律,规范反恐行动,调动各方力量,明确反恐职责,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应在法律中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反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本文已有论述,这里只述反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反恐的指导思想可包括:反恐应在预防和打击两个方面着手;其目的是在维护世界和平,使人民能安全、安定的生活;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调动反恐的各种力量,发挥各种积极性,实行综合治理;要科学地设计反恐各个环节,使它们既相对独立又相互配合,形成一种合力等等。

反恐的原则主要是以下这些。

第一,预防与打击并重原则。即不可只重打击轻预防或只重预防轻打击。

第二,国内与国际相结合原则。恐怖主义犯罪往往是具有国际性,因此防范和惩治这一犯罪还须把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缺少任何一方都可能事倍功半。这种结合包括许多范围,包括情报的交流、引渡的实现、侦查的配合等等。

第三,非政治化原则。要确认恐怖主义犯罪不是政治犯罪,而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尽管这种犯罪会有强烈的目的,但它毕竟与政治犯罪有本质的差异,它会造成许多无辜的人民在恐怖犯罪中死伤和合法的财产被毁。所以,这种犯罪决不可象政治犯那样被赦免,也不可以象政治犯那样不被引渡,而需受到严厉的惩治。

其次,要全面规定实体法方面的内容,把已有的和根据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恐肺主义犯罪行为都一一列出,分别予以量刑,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下,不让这类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同时,除了要追究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他们的民事等其他一些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等,使他们不得不承担由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最后,要规定特殊的程序法内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程序法的特殊性,其基本点是要及时、有效地打击这种犯罪,因此,可以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赋予侦查人员以特殊的侦查权,也可以给予检察官以特殊的检察权,使他们能在职权范围内,严厉地打击这类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和社会的安全。

从当前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反恐立法来看,已有一些国家走在反恐的前面,己制定了专门的反恐法律,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都是如此。处他们都己制订了专门的反恐法律。中国应迎头赶上,并可从这些国家的反恐立法中得到某些借鉴和启示。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杜邈.反恐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J].法学,2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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