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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采访资料实际应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4-04-24

李楠

【摘要】“偷拍偷录”采访方式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久,而近几年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质量良莠不齐,法律操作也各有千秋。因此,其出现各种问题也是必然的。而深究其原因,主要则有相关新闻法律欠缺,采访方式不规范,记者自身职业道德,受众因素以及法官作用等。

【关键词】偷拍偷录;新闻立法;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76-01

一、新闻采访立法的欠缺与滞后

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偷拍偷录”行为有了最为接近的规定。该文件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同时该文件还有以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来的证据规定是一个非同寻常的突破,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偷拍偷录”有条件的合法化,对偷拍偷录得来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这种法律效力的变化意义重大,对新闻界最具现实意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偷拍偷录行为的完全合法化地位,而是带有先决条件或前提条件的。因为它同时还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偷拍偷录”采访方式和其采访资料与《宪法》中公民权力有关规定的冲突依然未有解决,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中的相关规定也依然对“偷拍偷录”采访方式产生质疑。

二、法官在应用中所扮演的角色

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健全,法官在“偷拍偷录”采访资料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诉讼证据的相关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就至关重要了。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不同,对法律法规的不同适用就会导致不同的判罚。在当今现实社会中,舆论的力量巨大,许多法官碍于舆论的压力倾向于顺着记者的暗访评论及“偷拍偷录”采访资料已经定下的思路,进行处理,审判。这就造成了未经足够调查审判事实上就已经先定罪的情况,实际上这就如同赋予了记者一定程度的司法权,严重妨碍了司法的客观公正。现实情况中,我们能够看到相关案件中的法官,大都也规避了“偷拍偷录”采访资料作为诉讼证据的不足说服力,而顺着舆论的导向作出了相应相近的判决。

三、新闻记者自身的职业道德及采访方式的不规范性

偷拍偷录器具是进行暗访常常采用的工具。这些音像资料一方面可以留下违法者难以抵赖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常常成为电视节目中吸引眼球的纪实片段。但是,对后一方面目标的追求往往成为一些职业水准不高的商业电视台吸引眼球的手段。暗访从来不为新闻界鼓励。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案例:芝加哥太阳报曾经买下一家小旅馆,安排记者以老板的身份通过偷拍获得了官员受贿的证据。该报道引起了巨大轰动,然而在普利策奖的评选时,最终未获通过,原因在于评审委员会认为:暗访不是唯一的采访手段,记者“靠勤劳的双脚和结实的皮鞋,也能揭露真相”。近年以来,屡见不鲜的各种“门”类事件更使得“偷录偷拍”这个词变得暧昧进而不道德起来,许多记者的职业道德缺陷使得“偷拍偷录”丧失了追求真实,揭露丑恶的本来意义,转而变成了媒体娱乐大众,追逐戏剧性材料,满足受众低俗兴趣及猎奇心理的工具。为了追求爆炸性新闻题材,新闻记者采访方式的不择手段化更加剧了“偷拍偷录”采访方式的污名化,而新闻记者利用自己优于普通人的叙述技术和拍录技术有目的的引导“偷拍偷录”的叙事情节以满足新闻故事性,这就埋没了“偷拍偷录”采访最初的真实准确性。使其丧失了作为诉讼证据的基本条件。

四、民众看待新闻事件的不成熟性影响资料的应用

受众的猎奇心理和低俗兴趣是导致“偷拍偷录”走向低俗,造作并丧失其本来面目的元凶之一,所谓“扫黄”题材的暗访偷拍泛滥,如2001年某日,一省级电视台焦点类栏目播出一期题为《扫黄不留死角》的节目,展示一次性交易的全过程,除了一个身份可疑的“嫖娼者”面部被打了马赛克外,性内容的交谈、性挑逗的细节以及卖淫妇女脱衣服的镜头被观众一览无遗。该节目满足了许多民众的猎奇心理以及低俗品味,但是对于卖淫妇女的人格权利却造成了伤害,侵犯了其隐私和肖像权。另外,民众由于对社会阴暗面不满意的发泄心理,使其倾向于认同并愿意去观看“偷拍偷录”的阴暗事实,以验证其对于社会的自身看法,这也就促使了新闻记者诱惑性暗访新闻事件的发生,违背了新闻客观真实的原则。如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以“纸做的包子”为题,播出了记者暗访朝阳区一无照加工“纸箱馅包子”的节目。这即是新闻记者为了满足受众对社会阴暗想象而做的骇人听闻的假新闻。

参考文献:

[1]曾凡斌.偷拍偷录式的采访仍需慎用[J].新聞传播,2003(2).

[2]晏扬“偷拍偷录”知情权和隐私权碰撞[J].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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