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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林限额采伐制度的几点浅见

时间:2024-05-30

王小雪 张力 周子入 李源

摘 要 针对商品林采伐限额指标不公开公示化、不同采伐类型之间不流通等采伐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商品林采伐指标应实行公开公示化、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不同采伐类型之间的人工林可拉通使用、交易制度,以及商品林采伐伐区更新制度和建立便民高效的采伐申请审批机制等浅见,进一步健全完善限额采伐体系,为深化林权改革奠定一定的基础,并加快林业产业发展。

关键词 商品林;限额采伐;制度;措施

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商品林木的需求量也在日益增长,如何规范有效的把握好我国商品林经济的整体发展关系到多个行业的发展。我国《森林法》明确指出,森林的采伐必须要实施限额的管理体系。依据森林分类管理与经营的特点,森林可以分成商品林以及生态公益林。生态林主要是以发挥出生态效益为主要作用的,因此国家也针对其特殊的作用而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科学合理的控制其采伐,一般情况下只存在卫生伐或者抚育伐的情况。而商品林性质则截然不同,其主要是通过发挥经济效益为主,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兼顾生态。但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采伐制度相对于商品林来说,其考虑的生态成分相对较多,管理方面还存诸多缺陷,商品林所应该发挥的生态效益以及经济效益越来越差。这也导致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收到了很大的制约。林业产权体系的改革对我国商品林而言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产权问题,但是如果仅仅是执行计划经济模式下所出现的限额采伐体系,则必然会阻碍商品的整体发展。

1 我国目前所实施的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采伐限额制度具有较浓的计划经济色彩,管理过于呆板严肃

和国民经济五年发展计划相同,采伐限额实行每5年编制一次,并严格区分林分起源和森林分类,明确按采伐类型和消耗类型进行管理,各项指标和年度之间不能进行调剂。在当前我国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管理的环境下,对公益林而言,这种管理制度相当有必要,有利于公益林的严格保护;但区划为商品林的林分,此种管理方法有悖于商品林的设立原则,特别是营造的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等,明显存在“造林容易、限额紧张、采伐困难”等系列问题。

1.2 采伐限额改革力度小,缺乏活力

目前的采伐限额制度仍然实行一种被动式静态管理的模式,从国家到省市及区县,都在推行采伐限额的改革,但限额编制和使用情况不公开、单项限额之间不能调剂、单位之间限额无法流通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 关于商品林限额采伐制度的几点建议

2.1 采伐限额指标应公开化、公示化,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要公开采伐限额分配(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森林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任务等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落实到乡镇、集体林场、林业合作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

以林为主的林业重点乡镇,提倡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将采伐指标分解到行政村、村民小组和农户。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其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随之流转。对承包到户的山林实行封山、限伐措施的,应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

采伐指标分配情况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公开采伐限额的消耗和留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2 不同采伐类型之间的商品林中的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可拉通使用

不同采伐类型之间的商品林中的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可拉通使用,在全面保护天然林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中的人工林采伐,为林木经营企业获取更多的采伐限额空间,提高企业林木流通速度,保证企业资金回笼顺畅。

2.3 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交易制度

为进一步盘活商品林经济市场,林木权属所有人或单位可进行商品林采伐指标交易。商品林采伐指标交易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林权交易所进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伐指标禁止交易:一是未取得林权证书或者已抵押、担保的;二是森林资源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三是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林地使用权;四是国家、市级规定不允许交易及区人民政府限制交易的采伐指标;五是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六是其它不宜交易的采伐指标。此外,对采伐指标交易要建立严格的交易監管制度。

2.4 实行商品林采伐伐区更新制度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林木采伐当年或次年必须完成迹地人工更新,且迹地更新面积、范围应与采伐相一致,迹地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禁止擅自改变其林地性质。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

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2.5 建立便民高效的采伐申请审批机制

强化林木采伐申请审批,建立便民高效的采伐申请审批机制。使用统一制作的林木采伐申请文书。采伐集体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有书面委托书)可凭林木权属证明直接申请,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即申即批,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采伐的,凭林权所有者提供的采伐申请、权属证明、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设计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3 结语

进一步健全完善限额采伐制度,放活商品林交易市场,在发挥商品林生态效益的同时更大限度地实现商品林经济效益,从而加快林业产权体系的建立和我国林业产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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