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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准入和生产行为管理办法的思考

时间:2024-05-30

崔红旗

摘 要 如何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准入和生产行为尚没见诸报端。笔者认为,为确保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打赢蓝天绿水保卫战,各地应结合其畜禽养殖行业现状和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准入和生产行为管理办法。现围绕本命题做以探讨,以供参考和商榷。

关键词 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准入;生产;管理办法;思考

规范畜禽养殖行业准入和生产行为管理办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落实养殖场申报备案制度

凡兴办养殖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乡镇(园区)政府部门申报,并通过审核备案(养殖用地性质、养殖种类、数量等),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时各乡镇(园区)应积极协助养殖场完善生产经营手续,确保合法经营。

2 落实养殖场环评制度

除具备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行政许可外,重点落实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内容要载明固体、液体废物和臭气处理措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与养殖场生产规模相匹配。养殖场环评要自觉接受环保部门业务指导。

3 落实“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4 确保种养平衡

按照一亩果园(半亩农田)一头猪的种养结构(其它畜禽折算成猪当量),根据各地乡镇土地消纳面积,据实评估畜禽养殖承载数量,确保种养平衡,不能超载。

5 严格执行《畜牧业区域布局规划》,重点抓好禁养区和非禁养区相关工作落实。

5.1 禁养区养殖场清理工作

深入清理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坚决杜绝复养现象发生。如有发生依法依规实施关闭或拆除,并作相应处罚。

5.2 非禁养区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资源化利用相关要求。

5.2.1 源头减量,实施节水工艺

推广乳头供水,落实干清粪代替水冲粪措施。推广刮粪板等机械化清粪。养殖场粪污做到“颗粒归场、滴水入池”。杜绝污物外排。

5.2.2 圈舍建设要做到“三防”

上防雨淋、侧防外溢和雨水灌入、地面防渗漏;特别是大棚结构养殖场,畜禽活动场地要硬化,上方要建造防雨设施,棚舍下沿四周地面建围堰30厘米以上,确保粪尿不外溢、雨水不进入。

5.2.3 建造“三防”储粪场(粪便堆积发酵场)

储粪场容积要能满足存放养殖场两个月以上的畜禽粪便产生量。同时,做好固体粪便堆积发酵腐熟,杜绝生鲜粪便直接农田利用,危害作物和环境。每存栏5头或出栏10头猪需建储粪场1立方米。存栏200个猪当量(生猪200头、肉羊500只、肉牛50头、蛋禽6000只、肉禽1.2万只)的养殖场,储粪场容积一般不小于50立方米。存栏增加,储粪场容积相应增加(下同)。粪便上可喷洒生物菌除臭剂,还要用塑料布(膜)覆盖,防止臭气散布。

5.2.4 建造多级沉淀池(发酵池、集污池)

要求池底硬化、池壁内粉防渗,池沿高出地面35厘米以上,防雨水灌入,上加盖板,有利于厌氧发酵和生产安全。沉淀池要能满足养殖场2个月以上的废液产生量。每存栏1头或出栏2头猪建集污池0.6立方米。常年存栏生猪200头的猪场,集污池容积不小于150立方米。

5.2.5 大型规模养殖场建设好氧池

沉淀池中的废水若无土地消纳,则需建设好氧池做进一步处理。

5.2.6 建设生物氧化塘

播经以上措施处理的废水,若无土地消纳,则需建设生物氧化塘。氧化塘可收集来自集污池(厌氧池)、好氧池的废水,也可收集场区受到污染的雨水,防止外排导致污染。

5.2.7 建设雨污分流工程

排污沟要做成暗沟,砖结构的排污沟要做到“三防”:防滲、防溢、防雨水灌入,上沿高出地面30厘米以上,上加盖板严格密封。水雨沟(管)一并建造,不可缺少。

5.2.8 建设饮污分流集水槽

饮水线下要建相应的集水槽。排污沟(管)、集水槽连接集污池。

5.2.9 封闭式圈舍门窗要安置防蝇纱窗和除臭装置。

5.2.10 养殖场粪便和废液要有明确的利用方向

如与畜禽粪污处理中心签订粪尿供应协议,或与农户签订用肥协议,或制定本场实行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方案等。

5.2.11 选择建立适合本场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

以下五种模式可供选择参考: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粪便垫料回用模式,异位发酵床模式。

5.2.12 同时还要按照国家各类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相关要求,完善生产、防疫等其他各项设施

如净道、污道设置,通风采光、防寒保暖、消毒防疫设施等,建立环保、生产、防疫各项制度和档案等。

6 明确各自责任

各类畜禽养殖场是实施本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养殖产业联合体等,其经营组织的法人担负着对本社各养殖农户的业务监管指导责任;各镇乡(园区)政府、各村(居委会)两委负有最直接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县各镇(园区)开展本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追责问责等。

7 对违反以上办法的畜禽养殖场,采取强化督导、加大执法力度、责令整改、实施限养措施,直至实施关闭搬迁,并作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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