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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细则公布

时间:2024-05-30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考评、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就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和初创企业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补助资金的申报、评审和资金监管,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扶持力度,推动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发改就业联〔2018〕467号)和《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用于支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和初创企业补贴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资助、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和初创企业补贴。

(一)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是指返乡下乡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在乡(镇)地域内创办一定规模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经济实体,并带动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农户)和农村劳动力就业。

1.申报条件。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有引领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农户)达到30户以上,带动就业人数100人以上。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

2.申报材料。申报省级基地需要提供:基地建设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执照、相关合同(协议)、带动就业人员工资性收入证明等材料。入驻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开设银行账户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招用人员名册及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等材料。

3.考核评审。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每年由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评审认定一次,依据省级基地标准组织考核评审,对达到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创建标准的予以命名,并给予一定的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同一省级基地原则上只扶持一次,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可重复扶持,累计不超过三次。

4.补助标准。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选取各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农户)数量、带动就业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等因素,同时参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算确定补助资金额度。鉴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或政策调整,每年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对选取的因素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标准为:被认定的省级基地带动创业大于等于30户小于40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100人小于120人的,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大于等于40户小于60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120人小于150人的,给予4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大于等于60户小于80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150人小于180人的,给予60万元资金补助;带动创业大于等于80户,带动就业大于等于180人的,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如以上各项标准相同,对入驻企业(农户)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基地给予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可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二)初创企业补贴:是指从2018年1月1日以后,返乡创业农民工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给予初创企业补贴。

1.补贴标准。(1)带动2名农村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2)带动2名以上就业的(不含2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初创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从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申报材料。(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业地址等自然情况,以及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名册。(4)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证复印件及人员名册。(6)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及纳税证明。(8)企业在银行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申报时间。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下年度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资金和初创企业补贴申报指南,市(州)、县(市、区)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不包括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项目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第六条申报要求。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和初创企业补贴不得同时申报,对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主要用于场所租赁费、基地基础设施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农业生产设备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网络建设费、变电取水设备购置费、燃料费、环保设备购置费、培训设备购置费、教学补助费(含外聘教师补助)等。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第八条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两年内使用完毕,两年内未使用的资金,省财政将予以收回。

第九条绩效评价。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项目经济效益、带动创业企业(农户)数、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在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十条 县(区)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项目申报、审核、筛选并择优上报等工作,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获得补助资金的基地和初创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申报材料作假,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或补助资金使用出现违规问题的,取消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认定资格,并追究申报基地和相关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宜,以《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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