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30
黄 智
(1.湖南农业大学;2.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动物疫病的防治是一项关于社会民生的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经过近年的努力,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一些疫病得到了有效防控,保障了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新形势下,仍然面临着一些不断出现的问题,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已经形成一定的稳定体系和基础。这从近年来在动物疫病方面所颁布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各类动物疫病事件爆发时各方的反应和行为可以看出。
第二,动物疫病的现状呈现出复杂性。我国国土面积大、人口多,动物疫病的病种、致病因素也呈现出复杂性。养殖动物的规模不断扩大,各类畜禽感染比例大大增加,严重影响到公共卫生安全。
第三,动物疫病的防治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动物防控工作还存在着体制改革不平衡、人才队伍薄弱、防控技术的宣传和普及不到位、统一规范和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新形势下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和改善。
对养殖户禽流感防控知识概念、防控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是政府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面的首要工作。加强养殖户的疫病防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普及疫病防控方面的技术,如饲料、农药、疫苗等农业投入品方面的使用知识,引导他们健康饲养、安全养殖。
增加对重大疫情防控手段的科研投入,提升重大疫情的防控效果,改善防控手段,减少疫情损失,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养殖户在重大动物疫情风险下防控效果的悲观预期,降低其风险预期,选择采取损失最小和收益最大的防控行为,降低养殖户损失和动物疫病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尽管有《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先后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但因防疫普法宣传力度不足,尚有较大比例养殖户未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甚至因低价出售染病家禽等行为触犯法律,加之监督执法不力,使部分养殖户刻意隐瞒不报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和危害。因此,防疫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疫普法宣传力度,对动物疫情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养殖户坚决依法处罚。
为了建立责任分层、成本分担的家禽扑杀损失赔补机制,政府积极规范家禽养殖保险制度和重大疫情补贴制度,因为养殖户预期风险越大,平均已投入成本越高,养殖户越不倾向防控,即养殖户预期越大,越不防控。因此,政府规范好重大疫情补贴制度和养殖保险制度,对减轻养殖户损失和促进养殖户积极防控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与保险公司也可以各负其责,共同承担家禽的扑杀损失,当动物疫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对病死家禽及被扑杀家禽按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进行理赔,政府则负责建立家禽疫病保险补贴基金,对参加家禽疫病保险的养殖户给予相应补贴。
由于动物疫病具有防控困难、传播速度快、传染范围广、死亡率高等特点,动物疫病的爆发往往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为人们所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养殖户的销售收入随之大大减少。如果在动物疫病危机下,政府能够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把养殖户的经济损失程度缩到最小范围,有效保障养殖数量及销售量等,从而增加养殖户的收入。
动物疫病的爆发会导致禽类的大量死亡,或者是禽类得到一定程度恢复但是生产性能下降,这致使养殖户当期生产能力削弱,也将影响到养殖户当期的生产经营,同时也会降低养殖户对下一期的生产投资力度,使之对养殖生产和市场产生消极情绪。因此,政府科学性防控措施的开展、养殖户对政府防控技术的采纳双方能动行为有利于减少养殖户在这方面的失误及损失,从而提高其养殖生产能力,保障其养殖生产安全。
政府在动物疫情方面的防控措施会对养殖户生产行为与生产预期产生影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引起畜禽价格的波动,价格的波动又会引导养殖户调整其生产行为,从而对生产预期产生影响。科学地引导养殖户的生产行为和生产预期状态,让政府更好地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让养殖户在政府的指导下,能够调整自身的生产行为适应时刻变化的疫情状况。使政府和养殖户之间搭建起相互信任的桥梁,共同有效减少动物疫病带来的危害,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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