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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7年12月29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国家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签署第83号主席令,发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本刊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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