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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二)

时间:2024-05-31

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湖北咸宁市张先生问,本村与邻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应该怎样处理?广西南宁郝先生等读者问,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怎样“打官司”?由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具有相关性,也由于该类纠纷的处理在形式上具有类似性,故我把这些问题及回答放在一起作为一组专题来对待,以期有好的问答效果。

本组专题由5个问答组成,本文为第2个问答,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该规则是“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官司”的必要法律知识准备,不掌握仲裁规则,不可能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武器。

“在线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必须适用的规则。下面简要介绍之。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与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家庭承包的,由農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包括律师在内的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不符合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终止仲裁程序的,应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 仲裁庭与仲裁员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请客送礼。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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