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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行贿曝征地拆迁贪腐链

时间:2024-05-31

今年年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终审宣判几起受贿案,被告人均是贺兰县金贵镇镇村干部,这些干部涉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与其他侵占村民合法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同,这些案件是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主动行贿基层办事人员谋求非法利益,是较有典型意义的征地拆迁领域贪腐窝案。

村民当多人面行贿

2014年12月23日,贺兰县金贵镇政府水管站原站长马新文、金贵镇银光村原党支部书记徐平、金贵镇政府财政所原报账员刘某三人,因接受被拆迁户增加拆迁补偿面积或补偿款的请托,收受好处费而获刑。对被告人退缴的犯罪所得1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贺兰县金贵镇政府开展小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徐平等三人负责银光村拆迁工作,其间,有20名村民向徐平主动行贿。村民李某是当中较为典型的行贿人。李某供述,2011年8月,贺兰县金贵镇小城镇建设要拆迁他家两栋住宅房。在与拆迁组签拆迁协议的时候,他给拆迁组的三名工作人员送了钱。当时,他用报纸包了1万元当着三个人的面,将钱交给了徐平,希望能多要点拆迁补偿的房屋面积。徐平等三人将钱平分后,将他家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增加68平方米。

基层干部为违建“开绿灯”

2011年至2012年,根据金贵镇政府统一安排,金贵镇原民政专干马延平、金贵镇金贵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马登林和金贵镇干部马某,一起作为拆迁组成员,负责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9月,金贵村12组村民法某的宅基地被列为拆迁范围,法某在其上加盖了4间砖混结构的房屋,按规定属违章建筑,不在补偿之列。根据法某的房屋面积和拆迁安置办法折算下来,法某还差几个平方米就能补偿到两套房子。法某提出用违章建筑的面积换成安置补偿面积,并提出给三人1万元钱。最后,法某原本只能补偿到169平方米的面积变为184平方米。

2012年9月,马延平等三人与另一户被拆迁户王某协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时,王某与三人约定,将自家车库按附房折算为补偿面积,给每人1万元好处费。三人按照该要求与王某签订了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分别送给他们三人1万元。

后经查实,被告人马延平、马登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马延平受贿8次,共7.1万元;马登林受贿两次,共4万元。

犯罪主体多为参与拆迁人员

办案人员介绍,基层征地拆迁工作一般由村组干部与政府征地拆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开展,由政府部门人员主导、村组干部辅助完成,二者掌握征地拆迁直接权力,也是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主体。

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往往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务之便,或采取虚报、瞒报方式贪污集体补偿款,或收取村民贿赂为村民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资产流失。从银川市检察院3年来查处的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看,参与拆迁的人员、基层组织人员及对拆迁负有审核、审批权的行政管理人员占到了90%以上。

检察官介绍说,征地补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职务犯罪腐败分子往往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内部职责分工及各自分管的具体工作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拆迁管理部门人员与村委会干部之间,拆迁管理部门内部与村委会内部之间,开发商与拆迁管理部门人员及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恶意串通,往往通过一个案件线索,揪出一人,就能带出一片,群体犯罪出现频率较高。

(摘编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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