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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执法工作的现状与措施探讨

时间:2024-05-31

王彪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农业农村局沈阳 110200)

自2018 年以来,辽宁省为保障畜产品安全,开展了畜禽屠宰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在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补贴、屠宰检疫跟踪监管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辽宁省生猪的存栏量较大,其次是家禽、牛、羊、驴、骡等,也有一些养殖户饲养貂、狐等经济动物。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也应当顺应新形势,不断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1 畜禽屠宰执法工作的现状

1.1 宰前检疫不到位

待宰畜禽送入屠宰场后,往往注重查物验证和耳标的回收,且屠宰过程多在深夜进行,在宰前2h,一些屠宰场不能按规定进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没有经过宰前检查的畜禽一律按准宰处理,这样很难保证屠宰后肉的品质。

1.2 宰后检疫不全面

家畜的胴体作为流入市场数量较多的产品,执检兽医通常会比较仔细的查验胴体的体表、腹股沟淋巴结、腰深肌处的囊虫、虫卵等,但对于头、蹄、内脏等部位的检查大多数情况下仅是一带而过。当生猪出现咽型炭疽或肠型炭疽时,如果执检兽医漏检了下颌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部位,则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猪肉质量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2]。

1.3 执检兽医队伍薄弱

目前辽宁省的定点屠宰场800 余个,定点屠宰点百余个,屠宰场的数量较多,且分布较广,官方执检兽医的队伍相对薄弱,且执检兽医队伍中年龄普遍偏大,学历水平较低,而屠宰检疫执法工作需要执检兽医白天进行入场登记,夜间屠宰时进行同步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年龄偏大的官方兽医在身体条件上较难满足工作需要。同时,在信息化技术应用场景不断扩大的今天,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申报、受理以及出证均向着电子信息化管理的方向迈进,一些执检兽医对于信息化的工作方式适应度不高,在工作中存在效率低下的情况。

1.4 定点屠宰场把控不严

一些定点屠宰场、屠宰点硬件设施标准比较低,屠宰后肉的品质安全不能很好的保障。屠宰场的加工工艺与肉的品质息息相关,如果屠宰加工工艺较为落后,那么加工过程中容易造成肉品的污染,生产的肉品品质较差。此外,宰前管理的观念较为薄弱,待宰畜禽所处圈舍面积较小,容易造成拥挤,很难保证充足的饮水和休息,影响肉的品质。这些状况都给执检兽医的屠宰检疫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当肉产品出现异常时,除了要考虑畜禽本身的疾病因素外,还要考虑屠宰场加工工艺以及宰前管理等诸多因素。

1.5 屠宰场审批制度不完善

屠宰许可证的发放不严格,一部分具有许可证的屠宰点的预冷车间、污水污物处理设备等仅能勉强符合标准,本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屠宰场审批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对屠宰场的建设与布局指导较少,建设之初把关不够严格,导致标准参差不齐。

2 措施探讨

2.1 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相关制度

为防止肉类产品流通市场监督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出现互相推诿或配合不力的情况发生,应当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重视畜禽屠宰执法工作,将畜禽屠宰列入政府的任务目标。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屠宰、屠宰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好定点屠宰场的组织、检查、宣传等多项工作。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各个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执法人员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避免联合执法时出现问题难以协调的现象发生。

2.2 严把检疫关

不论是宰前检疫还是宰后检疫都是屠宰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在畜禽进入屠宰场前,执检兽医应当主动向畜主索要动物检疫证明以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生猪还应当提供瘦肉精抽检证明,做到证物相符,耳标佩戴齐全(对于外省调入的畜禽应当有检疫证、消毒证以及畜禽非疫区证)。通过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临床感官检查,确定待宰畜禽的健康状况,出具准宰通知单,准备屠宰。对没有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的要及时进行补免、补检。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且进行记录。每个环节都应当按照相关规程严格执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由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和官方执检兽医共同签字确认,确保无一遗漏。

同步检疫过程中要注重内脏、头、蹄等处的检疫工作,一旦发现体表异常或内脏有病变,怀疑是一类传染病时,要立即停止屠宰和分割工作,对肉品进行分类隔离、封存,进行下一步的详细检查。对于检疫合格的产品应在明显处张贴检疫标识。

2.3 完善检疫执法程序

《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指导,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应当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动物检疫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检疫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

2.4 规范动物流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动物流通应当根据兽医检疫制度严格管理,尤其是对于养殖规模较大的养殖场,更应当加强动物流通的管理工作。流通时应当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对于外地进入的动物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产地检疫,进入辽中区后还要进行1 个月的隔离,隔离过程中对动物全程监管,避免出现动物疾病的传播。

2.5 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实际要求,科学的分配各个市、区的官方执检兽医数量,向各个地区的编制部门申请增加人员编制,并对入职人员做出学历和年龄上的要求。尽可能的提高畜禽检疫检验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打造一支专业性强、责任心强、纪律性强的执法队伍。政府也应当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研发动物疫病的快速检测技术,让官方兽医尽早摆脱仅依靠“望闻问切”对动物进行表征诊断的现状。用监管手段的不断革新促进肉品安全性的不断提升。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学习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让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练进行屠宰检疫。

2.6 加大宣传力度

在畜禽养殖、屠宰以及精深加工等行业中加大屠宰检疫必要性的宣传力度,营造出有利于屠宰管理的工作氛围,从根本上减少病死畜禽进入屠宰场的现象,让每个养殖户都能明白药残对食品安全的重大影响,自觉地遵守药物休药期。宣传应采取多种形式,可以发放宣传单、宣传册,也可以利用条幅、标语等宣传手段,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让广大民众理解、支持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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