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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关联规则

时间:2024-04-24

摘要:证据关联规则作为证据的黄金规则,具有多元化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有许多关于证据关联性的规定。对比我国,我国立法中虽然出现了关联性一词,但是并没有证据关联性的明确规定。由于立法的缺失,司法实践中证据关联性的判断也大多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证据关联性的判断不应该仅仅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还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用证据关联规则对自由裁量作出限制,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文从我国证据关联规则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关联规则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据关联性;证据能力;关联规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13.063

0引言

作为证据基本属性之一的证据关联性,在证据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虽然我国立法中出现了证据关联性一词,但没有证据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经常碰到有关证据关联性的问题,例如,品格证据和类似行为能否作为有关联性的证据被法官采纳,事后补救措施能否作为有关联性的证据被法官采纳等。由于立法的缺失,关联性在司法中并没有发挥指导作用,而单纯凭借司法人员对关联性的理解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需要对证据关联性以及证据关联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关联性规则是具有多元化价值的证据规则,完善我国的证据关联规则,对我国司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也具有重要意义。

1证据的关联性与关联规则概述

1.1证据关联性的含义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有机体,但是不能用哲学意义上普遍联系的原理来理解证据法上的关联性,证据法上的关联性是一个法律范畴的术语。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1.1.1国外学者的观点

在斯蒂芬看来:什么是关联性呢?那便是按照事件的通常发展进程,一个事实能够证明另一个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或者证明另一个事实具有存在的可能或不可能。

赛耶在定义关联性时,重视的是逻辑上的关联性,只要是逻辑上具有关联性,那就是具有关联性。当然赛耶也提出了排除规则,即违反某项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在威格摩尔看来,他认为关联性不仅是逻辑上的,还应该是法律上的。仅仅在逻辑上具有关联性还不够,还必须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

华尔兹在证据关联性这一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观点,即关联性既包括实质性也包括证明性。

总之,外国学者对证据关联性含义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都认为证据关联性是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是基于逻辑与经验法则。

1.1.2中国学者的观点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关联性就是证据與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既是逻辑上的,又是经验上的。而陈朴生教授和李学灯教授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定义更加接近英美学者的表述。陈朴生教授认为:能够推测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就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李学灯教授也认为:按照事物发展的正常进程,某一事实的存在,能使另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成为可能,就可以说具有关联性。

1.1.3个人观点

笔者认为证据关联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证据相对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所以在研究证据的关联性这一概念时不能将其单独提出来进行分析,而要将证据与待证事实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此外这种关联既是经验上的关联,又是逻辑上的关联,还需要是客观上的关联。

1.2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是指,你提出某项证据,这个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一定是案件的争议问题,而不能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无关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实质性是关联性的前提,要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首先应该确定实质性问题的范围,也就是确定案件中争议事实的范围。这取决于三个范围的限制,一是实体法上的规定,即实体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二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诉讼法院的裁判范围。属于这三个范围内的事实问题,就属于实质性问题。

证明性的问题,可以用一个比喻来更好的理解。例如,我们用一把-1到1的刻度尺来表示一项证据获得法官信任的程度。1代表证据所主张的事实肯定成立的确信程度,-1代表该项证据所主张的事实肯定不成立的确信程度,0代表该项证据对其确信不产生任何影响。那么什么时候就可以说明该项证据具有关联性呢?我们可以说,当一项证据对法官的确信程度的影响只要不在0的位置,在-1到1的任何位置都可以,都可以说具有证明性,即一项证据的存在能够使法官对某项事实的确信产生影响,不管是确信其存在或者不存在都可以,都可以说具有证明性。通过以上的比喻,我们可以这样简单的解释证明性,即一项证据的存在能够使法官对某项事实的确信产生影响,不管是确信其存在或者不存在都可以,都可以说具有证明性。

1.3证据关联规则的含义

证据关联规则,就是有关证据关联性的规则,就是规制实质性和证明性的规则。证据关联规则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不同分类。从正反面的角度,可以分为采纳规则和排除规则。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角度可以分为规制证据采纳的证据能力关联规则和规制证据采信的证明力关联规则。

2我国证据关联规则存在的问题

2.1未明确界定关联性的含义

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关联性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对比我国,我国虽然在立法中使用了关联性一词,并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它的定义作出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凭借自己对证据关联性的理解来进行具体判断,因此就会出现某一法官认定某一证据具有相关性,但在另一法官看来该证据根本就不具有相关性。这就有可能导致同一证据得到不同判断,司法的权威会受到影响。

2.2偏重证明力关联性的审查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证据能力的关联性是证明力关联性的前提。但我国法官在判断证据的过程中偏重证明力关联性的审查,而忽视了对证据能力关联性的审查。这也许是由于我国立法中对证明力关联性的重视。立法上对证据能力关联性的轻视,就会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轻视对证据能力关联性的审查,而直接对证明力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3无统一的证据关联规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关于证据关联性的规定都分散在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法的证据规定中,没有统一的证据关联性规则,这就容易带来内容上的矛盾、重复,增加操作上的难度,无法给诉讼主体提供一个简明统一的标准。

2.4立法忽视其具有的推动公共道德的价值

证据关联规则是一个具有多元价值的规则,除了具有查明真相的价值外,还具有提高司法效率和推动社会公共道德的价值,而我国只关注了其效率价值,对其推动社会公共道德的价值并没有重视,立法中没有体现,因此才会出现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引起社会的热烈讨论。该一审判决认为,彭宇的事后救助行为是其应该承担责任的一个证明,法官的逻辑是,如果彭宇没有撞老太太,为什么要去扶老太太,为什么要去帮老太太垫付医药费。这份判决无疑向社会传递一个不好的信号,那就是不要做好事,否则做好事的行为很可能被当作一个应该承担责任的证明,这无疑不利于社会道德的发展。因此我国立法中有必要规定体现社会公共道德的关联性证据规则。

3完善我国证据关联规则的对策建议

3.1明确证据关联性的概念

我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条文虽多次规定法官应当排除无关的证据,但是却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属于有关,什么情况下属于无关,对关联性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具体判断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反映在实践中,就是法官依据自己对关联性的理解来进行具体的判断,这就会导致同一个证据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会出现不一样的判断。因此,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证据关联性的概念。

3.2以规范证据能力关联性规则为主

证据能力是有关证据资格的问题,证据能力关联性规则的确立有助于从关联性角度审查证据资格,避免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进入訴讼。并且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只有解决了证据能力问题,才可以去考虑证明力问题。所以立法应以证据能力关联规则为主。

3.3制定专门的证据法

关联性规则是证据中的基础性规则,它的适用具有普遍性,不受诉讼性质的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将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证据的关联规则规定在一起。这样可以避免立法的矛盾与重复,节约立法成本,也可以降低操作上的难度。除此之外,制定专门的证据法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总则与分则的立法模式,将其共同适用的原理与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的要求规定在分则部分。

3.4规定事后特定行为的关联性排除规则

证据法的价值除了关注真相,还需要维护社会公共道德。而事后特定行为的关联性排除规则,具有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价值。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在一审的判决中,法院将彭宇扶起老太太并将老太太送进医院的行为认定为一个证明彭宇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在这个法官看来,如果彭宇不是责任者,为什么要送老太太去医院,并且还帮老太太垫付医药费。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暂且不说彭宇是不是责任者,这一判决无疑向公众传达了一个信号,那就是不要做好事,否则有可能在诉讼中被当作承担责任的证据。这背离了法律具有的引导公众向善,促进社会道德发展的价值取向。因此,我国立法可以借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事后救助、补救行为的关联性排除规则。当然,这个规则有个例外,那就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除外。如果我国立法中规定这项规则,那么就可以避免彭宇案的重蹈覆辙,还能推动社会公共道德的发展。

4结语

证据关联规则作为证据规则的基础,具有多元化的价值。但我国对证据关联规则并不够重视,首先立法中未明确界定关联性的含义,这就会出现同案中的同一证据会出现不同的判断;其次是缺乏证据能力关联性规则;再次是无统一的证据关联规则,容易带来内容上的重复,增加操作上的难度;最后是忽视证据关联规则所具有的推动公共道德的价值。

针对我国证据关联规则存在的问题,首先应明确证据关联性的概念;其次在证据关联性的立法中以规范证据能力关联性规则为主;再次是制定专门的证据法,解决分散立法带来的内容上矛盾、重复问题;最后是规定事后特定行为的关联性排除规则,发挥证据关联规则所具有的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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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晓妍(1997-),女,汉族,河南洛阳人,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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