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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网络盗版视频的非传统思路

时间:2024-06-01

孙桦

【关键词】遏制网络盗版;非传统思路;数字媒体;受众视角;盗版者

互联网所爆发的革命日新月异,已然通过各种方式渗透进社会生活。根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逾9.89亿,有70.4%的人使用互联网。在线视频行业作为互联网革命所带来的硕果之一,汇集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相关数据,以其庞大的网络用户基数和行业受众数量激励资本入驻,以在线视频为出发点,发展出了一系列关联产业和衍生产业。然而,当今的网络视频行业早就不能再无限制成长,而是日益进入统一与规范的阶段。版权的约束使付费欣赏的概念深入人心,但盗版问题也应运而生。寻找遏制盗版的合理合法途径,对未来的数字视频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一、数字媒体时代传播媒介的变化及其引发的版权难题

1710年英国人创造了《安娜法》,从此版权概念正式在社会科学领域扎根,并以此促进了在版权保护范围内的科技文化的蓬勃发展。信息社会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传播模式,尤其是因特网所带来的全面的、革命性的社会技术,原来只能通过刻录和印刷所传播的信息已经可以在互联网中自由穿梭,传统的中间商模式几被击穿。这种新型版权模式即数字出版,其使用新兴的数字技术作为生产方式代替了原有的印刷和刻录等方式,形成非实体的数字化产品,存储在两端的服务器中,内容模式和过去的产品相比并无变化,但并不同于传统的出版。

第一,数字媒体的时代环境冲破了过去一直存在的“创作+传播”的分工模式。过去的作者在完成创作后,要使作品得到回报,只能去请求版权代理者代为出版,是为传播。这是创作和传播的工作分界点,二者难有交叉。而网络技术打破了这道鸿沟,享有作品权利的人可能会变为使用作品权利的人,而使用作品的人也可能会变为著作权的侵犯者,多方主体的身份转变使维护权利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的行为呈现交织状态。

第二,数字媒体时代模糊了作品的流通手段及其清晰可选的状态。网络流行之前,传统的实物出版大行其道,涉及文学的作品需要纸张构成的书籍,音乐和影视则需要刻录成磁带或者碟片,这些表演、出版作品的载体选择数量有限。互联网的侵入使这些传统的载体可以以同样的形式被呈现在某一个计算机上,且这种易达成的手段增加了作品被盗版的风险。

第三,数字媒体时代混淆了作品的提供者和其他技术人员的边界。传统的出版模式中,版权商虽然掌握了传播的手段,但仍然需要有专业工人和机器制作载体,他们或录音或摄影,将智力成果制作成为实物才能发行。而数字时代下,任何人都可以获取到过去需要联系才能掌握的“技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本身无害,但从事盗版制作与正版制作的手法都是相通的,如果使用者另有居心,很容易造成技术的流派分化,例如日本的“winny案”[2]。

数字媒体时代的版权产业基于网络技术,在原有的传播方式上摒弃缺点,更进一步地使出版的方式简洁化,使作品的制作传播成本落下一个台阶,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其所带来的盗版问题等严峻考验。一边是日益提升的版权消费需要,另一边是虎视眈眈的居心叵测者,如何在这样的夹缝中保护版权方的利益是当今版权所面临的挑战。

二、网络盗版视频的常见方式和传统规制重心

随着国家发布诸如《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促进性指导意见,更使网络视频行业蓬勃发展起来,网络视频行业现在已经十分发达。被盗版侵权较多的当是网络视频,以网络电影来说[3],2018年因为被盗版侵权,其市场将损失一百五十多亿元。

盗版技术一直是盗版界的核心。现有的盗版方式虽然大体相同,但依然分几种具体手段。第一种是通过使用爬虫扒取正版网站的视频资源后存储于虚拟空间内,如放置在云盘内以链接的形式分享给需求者。第二种是在网站内设定深度链接,在被点击后会跳向正版网站的视频播放界面,设立者以技术手段绕过视频网站的“VIP限定”或广告等保护,此即盗播。在这样的网站内往往还需要一定播放技术支持,2014年的百度影音案就是一件典型的盗版案。该案中,百度影音为盗版者提供资源抓取手段,加上CMS系统的一键式设立网站,盗播视频毫无成本。第三种是搜索引擎和盗版网站互相联合,大网站和小网站结成产业链和利益链,大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流量引导,小网站负责放置链接、盗版视频,二者共获利益。此外,在快播案之前,P2P的视频分享非常流行,不论任何视频资源都可在快播中被找到。不过快播案宣判结束了该技术打擦边球的适用方式,现在使用P2P形式的盗版手段已经极少。

盗版方式千奇百怪,处于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主体自然不会坐视不管。在立法、执法和视频平台方面,各方都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首先,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时即已经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版权保护作出了细致规定。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明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概念和法律责任、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等规定,还为推定无主的作品提供了提存报酬的规定。总的来说,立法对于作品的正当使用已经做出了全面的设计。其次,从2008年到2015年陆续发布的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文件都是对于盗版作品的一记重拳。自2005年起的 “剑网行动”对网络盗版进行持续的打击,取得了许多喜人的成果。再次,作品的版权商也在积极培养用户的付费习惯和正版意识,同时不断更新反盜版技术,例如部分电影只允许在客户端内播放,使过去的一些盗版技术无从下手。这种以立法为中心,执法与平台私力结合的模式构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然而时至今日,盗版视频虽不至于猖獗,却依然能长期、稳定地存在,问题出在哪里?

三、遏制网络盗版视频的非传统思路

到底是因为受众有需要所以才有盗版视频,还是因为有盗版视频所以受众才会需要?在这个问题上,受众有免费观看视频的需要,而不在乎是否具有正当版权,而盗版者则有利用盗版视频获得一定利益的需要,两种需要结合才导致如今盗版视频猖獗势态。传统的以法律为中心的多方位规制方式,包括行政机构和版权商的联合等等,以这些方面为切入点规制盗版视频不能够深入盗版视频的根基。官方机构的制约和视频平台的打压没有从盗版者和受众的角度仔细探究背后原因,也没有根据背后原因制定最符合各方心理的策略,一味依靠法律进行制裁,效果自然不佳。因此,有必要寻找过去未曾注意到的规制切入点,以此为基础寻找更有效的规制路径。

第一个切入点与传统规制方式相联系,从受众的角度出发。受众为何喜爱盗版?为何对盗版视频有需要?其一,免费的午餐。现今视频网站的付费策略比较统一,都是在付费会员的基础上适当加入付费点播。互联网兴盛的三十年中,免费的资源分享理念深入人心,就连windows系统都是以盗版光碟的形式才打开中国市场。其二,节省资源和精力的观看模式。版权大战致使三家鼎力,以市场份额T1级的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为例,三家网站各自享有一定范围内的独家版权,但受众的愿望却不仅仅是某一个电视剧。于是,整合多网资源的盗版视频的网站横空出世,甚至不需要安装客户端,只需要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即可观看,并且网站还自带二倍速、截屏等播放器应有的功能。在同一個搜索框内就可以浏览所有视频。其三,人有我无。如果将视角仅仅放置在当下的绝对版权之内未免太过狭小,盗版国外优质剧集的各大中文字幕组一直处于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优质外语剧集虽在国内未被发行,但是依然应当保护其正当性的版权。

第二个切入点是盗版者方面。盗版为何受人喜爱,盗版者能从盗版行为中获得什么。首先,“像自然惧怕真空一样,资本惧怕没有利润或利润过于微小的情况。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如果动乱和纷争会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它们。走私和奴隶贸易就是证据”。视频资源在当下时代是娱乐形势的大方向,其背后是大宗资本掌控的公司运营,也即代表着资本的流向。一方面,盗版者盗取正版资源打包出售,以分享的形式获利。另一方面,盗版行为获利点除了直接“销赃”的获利以外,建立网站后与广告联盟合作,通过在站内投放广告的形式,吸引观众点击,点击流量会使站长获利。这种成本低、回报快的获利方式,促使盗版网站欣欣向荣。其次,盗版的方式简单,风险与高收益不成比例。使用光线CMS系统进行建站只要几分钟,如果与大的网站进行联合扩大影响力,则获利极快。其三,法律规制的细节不够。现有法律的规制程度对盗版侵权的行为不只是打击强不强的问题,而是诸多细节难以解决。一方面是取证、侵权判定不能得到该有的认识,另一方面是官司耗时耗力,且赔偿数额与版权投入不成比例。此外,盗版者还往往采取了“避风港原则”的侵权规避方式,行为性质也难以确定。正是以上三种原因互相交织,才能使盗版视频行业如此兴盛。

另外,技术是否能够成为遏制盗版的出路。劳伦斯·莱斯格认为,网络空间由代码组成,代码的设计者是网络空间的主导者。而代码就是构建网络空间秩序的有力武器,已经取代了法律取得的地位和作用,也即利用代码就可以实现对盗版行为的规制管理。我们相信技术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网络中的监督行为和保护行为也起到了促进作用。比如从取证方面来说,互联网侵权取证系统的研发已经使电子数据足以被法院认可[4]。但是一个代码研发出来,会不会有更强的代码去破解它?“性能过度供给会导致竞争基础发生改变,而消费者用来选择产品的标准也会随之转移到市场需求尚未得到满足的属性上[5]。”苹果公司被誉为技术标杆,仍不能阻止系统被“越狱”,代码的作用是否有被高估的可能。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只有提高民众的版权意识,推动视频行业和技术人员的自律,才能在虚拟空间中减少或者遏制盗版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著作权法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从而促进更大的文化发展,然而这种目的也与数字媒体时代的自由精神发生冲突。法律的滞后性又为数字产业的快速更替带来了挑战,虽然不断探索遏制方法的车轮从未停止过,但在充分保护版权和遏制盗版活动中间寻找适合发展的道路上却不尽如人意。未来有必要从非传统的切入点进行思考,从根源处下手着力解决该问题,构建平衡多方利益的坚实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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